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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脾脏切除赔偿标准? 工伤切脾几级伤残?

2021-10-26 18:03:01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474 咨询电话:954310

近日,临澧县刻木山司法所调解了一起伤害赔偿纠纷。

一个月前,临澧县刻木山乡某花炮厂行管人员朱某请员工胡某等五人中午下班后到厂外吃饭,朱某请驾驶员罗某驾驶三轮车。因罗某操作不当,三轮车在厂内侧翻,造成五人不同程度受伤,当时胡某被送往石门县人民医院,并于当天进行脾脏切除,医疗费花费2.5万元。出院后,胡某要求朱某赔偿,朱某一直未予赔偿。

1月21日,胡某与该村村支书找到刻木山司法所所长鲁义辉后,鲁所长对该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查阅了相关病历,在了解了当事人对该事的理赔诉求后,迅速联系该厂法定代表人及朱某,当天下午鲁所长赶到花炮厂,对二人讲解了工伤方面的法律知识。

22日,双方在鲁所长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花炮厂一次性补偿胡某6.5万元,当天履行协议。(记者:刘玺东通讯员:鲁义辉何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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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玮丽通讯员倪华)王某在为季某干活时不慎受伤,双方签订赔偿协议“私了”。谁知8个月后,王某被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为追回法定赔偿,便一纸诉状将季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协议。22日,记者从通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此案作出撤销原协议的判决。

2017年12月,王某受雇于被告季某,为其提供劳务。干活时,王某不慎受伤,导致脾脏切除。去年2月,双方达成协议,季某一次性赔偿王某4万元,并约定今后双方无涉。去年10月,王某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向季某提出要求按照伤残鉴定给予理赔的要求,但季某却表示此前已经协议“私了”,王某今后的一切损失与自己无关。王某遂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其与季某此前签订的协议。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自愿签订了“私了”协议,但签订协议时,王某尚未经过司法鉴定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协议中将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等法定赔偿项目遗漏,且金额较大,显失公平。对王某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法官提醒:私下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将上述项目均纳入赔偿范围才有效。若一方确系自愿放弃法定赔偿项目,应在赔偿协议中注明。为保险起见,双方私下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咨询法律人士,或尽量避免私了,由法院、公证处等专业部门予以处理。

作者:王玮丽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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