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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关系转移? 工伤批复时间?

2021-09-25 12:54:0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03 咨询电话:954310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员流动就业特点,切实保障流动就业或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能及时便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贵州省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试行)》,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在本省内工作变动或居住地变动需要转移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办法》指出,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只转关系不转基金,由工伤人员新就业地或新居住地所在的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关系接续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以转出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准。一次性待遇及转移前已发生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由转出地经办机构负责支付。

工伤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地址变动申请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由新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交《贵州省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工伤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工伤人员因居住地变动申请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由工伤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员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交《贵州省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工伤人员本人和委托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常住证件。

五至十级工伤人员与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自愿解除工伤保险关系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和支付;未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要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其相关工伤待遇,且需要申请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供《贵州省工伤人员保留工伤保险关系放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声明》,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后,可继续由转入地经办机构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从即日起至12月27日止,联系电话: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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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广州9月7日新媒体专电(“中国网事”记者黄浩苑、白瑜)深圳市龙岗区39岁的童先生没有想到,与自己同在制鞋厂上班的妻子会突然倒在工作岗位上就再也没有醒来;更没想到的是,因坚持抢救到最后一刻而超过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抢救时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不视同工伤的行政认定。

童先生的妻子程女士2015年12月29日在公司厂房车间突发疾病晕倒被紧急送院。据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程女士因病情严重于2015年12月29日10时48分转入该院抢救。入院诊断为右侧小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脑疝形成;脑室积血;脑积水;吸入性肺炎。急诊行双侧额角锥颅脑穿刺外引流术,术后程女士病情持续危重,神志深昏迷状。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上记录了程女士“48小时”内脑死亡,“48小时”后心跳停止的抢救过程:12月30日9时左右,医院称程女士已基本脑死亡,没有抢救价值,劝告家属放弃治疗,但童先生基于多年夫妻情分,坚决要求医生继续治疗;12月31日3时40分程女士无血压,无自主呼吸,医院主治医生再次告知可以放弃抢救,但童先生仍心有不甘,不愿意医生宣布临床死亡,要求继续抢救,2015年12月31日13时35分,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死亡。

童先生的坚持没有等来奇迹,却因超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时限而无法认定为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童先生用“惨”来形容当他看到深圳市人社局行政批复时的心情。记者看到,编号为深人社认字(龙)【2016】第号的《深圳市工伤认定书》上写着“该员工于2015年12月29日在车间因突发疾病,送院抢救超过48小时,心跳停止……经查实,员工的上述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因此,作出如下决定:认定该员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即使宣布脑死亡,我也请医生上呼吸机、上升血压药物,坚持要抢救到最后一刻。与我妻子那么多年的夫妻感情,我舍不得啊!即使当时知道是这样的结果,我也不可能放弃抢救。”童先生说到这里停住了,哽咽着。

“虽然脑死亡是人的真正死亡。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尽早让亡妻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原告相信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会让原告去作这样的选择”,童先生的起诉状中写到。

但是,法院审判结果支持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时间限定,认为程女士之死不该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遇交通事故都可认定为工伤”,但晕倒在工作岗位上抢救无效死亡却不作工伤认定,这让部分网友难以理解。

有网友认为,如此为生命利益制定的限时政策会引发人性悖论,这不该是法律应有的导向。网友“挥世”认为,这样的结果只会扼杀了奇迹的希望,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如果再坚持一会就能救活,而家属却因为害怕得不到工伤鉴定而放弃治疗,那这个社会也就生病了。

同情之外,也有网友指出,法律规章制定有其合理性,不应感情用事。网友“白雪”指出,48小时是医学上的抢救的黄金期,这样的划分符合医学大概率事件的划定,也避免了职工因自身疾病原因将过错归咎于工作单位。这个规定的制定也是遵循了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

相关专家解释说,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认定标准,是《工伤保险条例》全国统一标准。北京、上海、广东、天津、重庆等各地对这一标准并未做细化规定。

广东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继承说,工伤保险的认定遵循时间、地点和原因的原则。任何法律的制度都会有一个标准的划线,无论是48小时还是72小时,只要划线都会面临上下浮动带来的问题,这对立法来说无法避免。

但是,童先生面临的是失去工伤认定后断崖式的保障性缺失,这对其家庭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因此,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避免当事人遭遇“非有则无”的选择缺失更为当务之急。

专家建议,应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为工人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对工伤的鉴定更为严格,但是劳工保险分为普通事故保险和职业灾害保险,因此,雇工即使非工伤死亡,一般也会符合普通事故保险的标准,能够领取到金额低于工伤死亡所获保险金,使死者家庭得到一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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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可以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吗?失业保险可以办理跨省转移接续么,如何办理?等等各种关于就业保障问题,往下看都给您解答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主要实行属地化的经办管理模式。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为更好满足群众方便快捷的办事需求,各地正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的部署安排,积极推进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工伤事故备案、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等事项“跨省通办”工作。

可以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接续后,失业保险可以跨省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在多个省份参加过失业保险并缴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后,失业保险待遇应当按照累计缴费年限核定。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职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领取了技能提升补贴,对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没有影响。只需要满足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条件,失业人员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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