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夫妻关系。
那么,夫妻两人离婚时财产要怎样处理呢,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下,一起来看一下吧。
1、分割方式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
2、协议分割指双方自己决定如何分割,可以自愿签署分割协议。
3、判决分割指由法院判决如何分割,具有法律效力。
4、分割原则: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一人一半,一般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5、如果有婚前协议的要考虑协议,赠与一方财产不予分割,一方生活专用品不予分割。
6、婚前房产不予分割,父母赠与一方房产不予分割,婚后共同买房,不管房产证上有无名字都是共同财产。
...俗话说,夫妻俩朝夕相处多年,总有那么几天是想把对方掐死。有些人把吵吵闹闹当作生活调料,感情越发的好。而有些人却是把这些当做负担,当做放纵自己的理由,选择婚内出轨。
要是换以前,出轨被发现可是要浸猪笼的。但在现在的生活中,出轨的现象开始变得常见。连同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法律亦都不会苛待出轨方。
也许这在许多人心里会觉得疑问,
即是说,如果对方的出轨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夫妻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与普通财产分割无异。
重婚(出轨方与第三者存在婚姻状态)、出轨方与第三者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都属于法律规定中的过错行为。
在离婚判决时,
像社会上常见的不良现象,例如一夜情,嫖娼等等行径,在法律上来说皆不属于过错行为,
,实际上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对本条规定的过错,无过错方才可以依法多分财产。
综上所述,小编是这么认为的:
婚外情导致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对方是否重婚、是否与他人同居,因此,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可以选择在律师的帮助下收集一方出轨的证据,证明一方具有婚外情的情况。
...【第一次起诉判决离婚】成功抗辩近700万元转移隐匿存款、股权分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诉请复杂涉及多项内容数额巨大,男方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姜华法官【少年庭】。
一、判决双方离婚;
二、对方主张我方转移的近400万存款以及300万股权收益财产
。
本案全程由庄荣华律师代理,应当说本案的案件结果是庄荣华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中较为复杂,同时案件效果较好一例离婚,本案例也为庄荣华律师为今后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
本案对方调取相关银行记录已经证明我方与他人存在400万元不明财产转移行为以及300万元公司支付给我方的转账款项,据此坚持要求分割,我方当事人在庄荣华律师的指导下,详细准备了所有公司的经营方面证据、我方的转入转出说明、公司股权收益说明、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用途、资金进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跨度特征,综合提交一份全面的律师法律意见,终被法庭全部采纳。
本案双方结婚仅仅几年,双方几乎没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方确有证据发现了我方的银行记录转移情况,我方当事人非常紧张和害怕被对方认定成功,导致巨额的经济给付压力,因此深度配合庄荣华律师处理此案,才得以获取优秀案件结果。
同时男方还在第一次起诉就实现了离婚,本案一共开庭两次,第一次开庭其实女方是不同意离婚,正是因为其后续发现了男方的银行记录才选择离婚而分割财产。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2017)皖1103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滁州市。
被告:B,女,汉族,住滁州市。
原告A与被告B离婚诉讼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A与被告B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婚前财产车牌号为沃尔沃牌SUV车辆及车钥匙、证件等物品,并返还原告的戒指一枚和玉佩一枚。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7月26日第二次庭审中,原告A表示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涉案车辆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戒指和玉佩不要了。
事实和理由:原告A与被告B系自由恋爱,2014年在滁州市琅琊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恋爱与婚姻的区别,对彼此能否组成一个家庭没有理性的判断。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无法处理好家庭生活事务,并经常因为一些小事争吵,被告也不能融入原告的大家庭,时常发生矛盾。婚后双方均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被告经常要求原告向父母索要钱财,原告想要双方自食其力,不愿一再向父母要钱,双方因此产生严重分歧。婚后被告经常离家出走回娘家居住,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尚无分居时间多,直至2015年3月,被告离家后至今未归,双方已无法维系夫妻感情,感情破裂。被告离家时将原告的首饰、衣物和车钥匙等财产私自带走,并于2017年3月11日上午,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用其带走的汽车备用钥匙将原告婚前财产车牌号为的沃尔沃牌SUV车辆开走,至今不愿归还。原告和被告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双方没有正式工作,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B辩称,同意离婚,因为原告离婚态度坚决且拒绝与被告做任何淘通。涉案车辆系原、被告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涉案车辆变卖款25万元和原告婚后经营滁州C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股权收益包括其转移给原告母亲D的180万元,并承担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姻登记情况;2、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原件放置于车辆上,被告开走车辆时所有证件一并带走)、原告工商银行尾号为4088的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以及C公司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原告账户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前一天)个人财产余额为841364.46元,登记结婚当日通过网银转账支付车牌号为的沃尔沃牌SUV车辆的购车款。该车辆实质上是原告婚前个人财产。3、C公司工商登记证明,证明公司注册时间为2008年,当时原告未成年只是挂名股东;C公司2016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证明公司长期没有收益,没有分红。4、原告A名下农行尾号3078、2517、建行尾号3912、工行尾号4402、3870的银行卡为公司进行转账支出等行为的解释和部分证据,证明相关资金不属于原告个人财产。5、C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纳税申报表,证明该公司在2015-2016年度的营业利润。6、安徽E司法鉴定所劳动合同书,证明原告2016年3月至2017午3月在安徽E司法鉴定所工作。
被告B向法庭提交向本院申请调查的原告A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7年7月6日银行流水,证明原告作为C公司97%股权拥有者,婚后一直在经营该公司,从该公司转入A账户的300多万元资金系股权分红或经营收益。另原告将婚后账户资金中的180余万元私自转移给其母亲,并在婚后两年多时间内账户有超过400万元资金走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为初中同学,双方自由恋爱,交往时间较长,婚前感情稳定。2014年双方在滁州市琅琊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均无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未生育子女。由于对婚姻缺乏足够认识,不善处理分歧纠纷,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产生较多矛盾并始终未能妥善化解。2014年12月31日A汇款滁州F有限公司购沃尔沃SUV小型轿车一辆。现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B认为夫妻仍有感情,一直不同意离婚。在第二次开庭中表示由于原告坚决离婚不愿沟通,因此同意离婚,但要求:1、分割原告婚后从C公司获得的股权收益共计3079997元,并依法追回原告转移给D名下的1807501元;2、原告从滁州市G厂获得的生意收益40万元;3、原告存在恶意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要求原告对婚后与他人生意往来的约400万元巨额资金走向做出合理解释;4、小型轿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配。
双方争议焦点为:1、在原、被告婚姻期间,C公司是否存在经营收益和股权分红;2、原告是否存在恶意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3、涉案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经营该公司,从该公司转入A账户的300多万元资金系股权分红或经营收益。另原告将婚后账户资金中的180余万元私自转移给其母亲,并在婚后两年多时间内账户有超过400万元资金走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为初中同学,双方自由恋爱,交往时间较长,婚前感情稳定。2014年12月31日双方在滁州市琅琊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均无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未生育子女。由于对婚姻缺乏足够认识,不善处理分歧纠纷,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产生较多矛盾并始终未能妥善化解。2014年A汇款滁州F有限公司购沃尔沃SUV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B认为夫妻仍有感情,一直不同意离婚。在第二次开庭中表示由于原告坚决离婚不愿沟通,因此同意离婚,但要求:1、分割原告婚后从C公司获得的股权收益共计3079997元,并依法追回原告转移给D名下的1807501元;2、原告从滁州市G厂获得的生意收益40万元;3、原告存在恶意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要求原告对婚后与他人生意往来的约400万元巨额资金走向做出合理解释;4、小型轿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配。
双方争议焦点为:1、在原、被告婚姻期间,C公司是否存在经营收益和股权分红;2、原告是否存在恶意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3、涉案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由恋爱登记结婚,但在短暂婚姻期间未能建立起稳固感情,婚后矛盾不断累积且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双方沟通较少产生隔阂,致使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原告提起诉讼,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经过认真考虑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双方的离婚意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提供工商登记证明显示,C公司2008年8月2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A出资额占出资总数的97%。原告陈述公司成立时其只有18岁,公司一直由其亲属管理,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其在C公司担任出纳和销售,月薪3000元左右,期间其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支付货款等公司行为,2016年3月起到E司法鉴定所工作,又使用个人银行卡为E司法鉴定所进行款项支付,其卡上大额来往款项不属个人财产。被告对原告的工商登记证明无异议,对其提交的E司法鉴定所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原、被告对本院调取的原告在建设银行尾号4536、9607、3912、农业银行尾号为2517、3078、工商银行尾号为4088、4402、3870、中国银行尾号为0931、交通银行尾号为9257、皖东银行尾号为1633的11胀银行卡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7年7月6日银行流水均无异议。该银行卡显示,在婚后2年多的时间里,原告确有多笔大额款项进出。经被告统计从C公司转入300多万元,另外原告将账户资金中的180多万元转给其母亲D,共有超过400余万元资金走向。截止7月6日,以上银行卡余额总计为81228元。庭审中原告提交的C公司2015及2016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纳税证明,以及原告名下银行账户转账支出的解释和部分证据,证明C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被告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在本院释明的情况下被告明确表示对C公司2015年至2016年财产及财务状况不申请审计。本院认为,银行账户流水只能说明资金往来经过情况,该公司在2015年、2016年度财产及财务状况未经专业机构实际审计评估,不能直接确认,故本院对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在C公司的股权和营业收益不予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被告2015年10月发生矛盾后又和好,2016年4月底再次发生冲突,后被告住回娘家。从原告工商银行尾号4088、4402、3870、农业银行尾号2517、3078、建设银行尾号3912的银行卡流水显示,原告向其母亲D的大额转款行为在原、被告发生矛盾之前和之后均有发生。在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也就是原、被告发生矛盾分居后,以上银行卡仍处频繁使用状态,转入款项与转出款项均为150余万元,无异常进出现象。其他五张银行卡资金往来款顼较少,且均为2万以下小额收支,运行正常。据此,本院认为以上事实不足以认定原告有恶意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原告提交的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及尾号为4088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原告A在2014年12月31日19点34分也就是其登记结婚当日晚上通过网银转账支付涉案车款404900元。被告对该银行回单无异议。原告提供的滁州Y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注:“提车日期大概在2015年元月左右”,被告认为该情况说明系原告与天诚公司单方制作,真实性无法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另对被告提供的涉案车辆发票日期为2015年1月19日,原告无异议。由此可以认定涉案车辆应属原告婚后购买取得,本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搬回娘家居住。2017年3月11日被告将涉案车辆开走,后私自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将车辆出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售车款25万元打在被告B银行卡上。在7月26日第二次庭审中,原告表示由于涉案车辆已被售出,故放弃对该车辆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对该涉案车辆出售款不予处理。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复印件、法院调查原告名下银行账号流水明细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A负担85元,被告B负担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2017-9-15
...婚姻自由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而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办理离婚登记,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诉讼离婚,那么民法典中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怎样执行?
一、民法典中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如何执行
民法典规定,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对财产分割作出判决后,被执行人说执行生效判决书,如果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则通常是将其平均分配,必要时可以平均分配。夫妻关于婚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书面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有书面协议。离婚时,双方应按照书面协议。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双方应进行谈判和处理。那么夫妻正常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实际中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核准登记,以个体工商户名从事工商经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以农村承包经营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等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争议。对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个人经营、个人或者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个人经营的,因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本条第2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人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其中的财产权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利用其知识产权获取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以上就是夫妻正常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文章内容,正常的离婚方法包括谈判和诉讼。实际上,法律制度中财产分配的一般原则非常简单。但是,在实践中,夫妻可能难以就共享财产的平等分配达成一致。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相比,对许多夫妻而言,最困难的是他们对彼此的真实收入状况一无所知。
...一方有外遇如果是属于法律规定上的重婚、同居的行为,大致上会平均分割,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女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过错在法法律上的规定是:
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因此,像平时大家所说的,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需要准备的材料:起诉状(2份)、证据材料(1-2份)
证据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没有的可以户口本复印件替代、或派出所查询的户籍信息)、子女出生证明、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车辆行驶证、其他财产发票等)、其他证据(出轨视频/照片、报案登记、邻居/家属证人证言、录音证据、出轨保证书等)
2、一审诉讼
一审诉讼时间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三个月,普通程序一般半年。
第一次起诉撤诉后或者判决不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后(需要找原审法官开具生效证明),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
3、财产保全
如果担心对方将财产进行转移,可以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保全难度较大,但威慑更大。
如果对对方财产状况不了解,可以向法院提出调查对方财产状况的申请,由法院调查。
4、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不满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5、判决生效
判决生效后(需要找原审法官开具生效证明),对方不配合履行判决书所定义务,可以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一方有外遇如果是属于法律规定上的重婚、同居的行为,大致上会平均分割,但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作出相应的离婚赔偿,而法院在判决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也会酌情的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或者抚养未成年人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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