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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系女方,一审代理律师庄荣华在区法院为女方争取到判决离婚并支持我方获取两套房屋的基础上,男方不服提出上诉,坚持要求依法分割两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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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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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2019-12-11--法院通知开庭谈话--离婚时间2020-1-16(历时1个月左右时间)
第一、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两套房屋是否全部属于共同财产?
第二、一审认定的财产分割方式、比例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
1、其中一套房屋虽然购买于婚前,但是男方有转账出资证明
2、男方提供了部分关于参与装修与协助帮忙的证据
3、男方与女方在婚前、婚后存在大量资金往来
4、汽车购买过程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也存在直接证据
...一大亮点
重点条款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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