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热剧《安家》,相信大家一定都看过了。
在买房子这条路上,总会出现很多让人啼笑皆非的故事,“假离婚”买房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
现实中,也有不少人就像那剧中的男主徐文昌一样,为了和老婆两个人多买那一套房子,所以也投机取巧了走上了“假离婚”这条路——离婚,将房子过户给自己老婆。
小合身边可是多了去了,那些像徐文昌夫妻一样,说着假离假离,最后成了“真离婚”的——人财两空。
小合的这位当事人和他的老婆不过就是这样一场“假离婚”的牺牲品。
张先生和自己的老婆结婚时,张先生是有一套房子的。后来老婆看准了房产这块大蛋糕,也蠢蠢欲动,于是就和张先生商量着再去买一套房子。
但是这婚内的第二套房是要付高额首付的,于是两个人便道听途说的惦记上了“假离婚”这个恢复单身,然后购房的门路。
我们这位张先生也是个实诚人,没想那么多,觉得再买上一套房子也是一件不错的事儿,于是就把这首付的60来万转给了自己的老婆,两个人也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但是随着这房子的落户,张先生将这还贷款的钱一笔一笔地转到了自己的老婆账户上,两个人复婚的事儿一直就是没能提上日程。
这一来二去的,张先生在老婆一次次的敷衍中,感觉到了不对劲。后来向我们咨询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虽然张先生他老婆,在他们离婚后以自己的个人名字买的这套房子是登记在张先生他老婆自己名下的,但万幸是我们张先生也保留了多笔向自己老婆转账的凭证。
证明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持续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且张先生转账用于首付的六十余万元在二人离婚时也未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确实,按照规定不动产是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且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张先生的老婆应当就张先生出资部分向其支付补偿款。但我们在面对这种情况时,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记得保留并且标明一切转账记录。
在这里,小合说句老话吧:婚姻是人生大事,无论结婚、离婚,均应该慎重!
像上面这样的案例,为了规避二套房、甚至是三套房屋的高额首付和税收,而选择铤而走险夫妻,你们不要忘了,离婚时都是会协议分割财产的,才办理离婚手续的。
我们妄图在购置新房之后再办理复婚,但是在这个“假离婚”的过程中,我们也进行了一系列财产分割的矛盾、夫妻之间的猜忌。
...这个案例看上去是一个因媳矛盾而引发的复杂的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问题,实际捋顺头绪后呈现出的是三个不同属性的认知偏差问题,如果错误认知得到调整和改变,矛盾也随之解决了:
首要解决的矛盾是陈丹与老公之间的夫妻关系问题,这是这一家庭关系中当下最亟待解决的矛盾冲突,因为陈丹已经提出自己宁可放弃期盼多年的房子净身出户也要离婚。这说明,夫妻关系是最迫切最尖锐的冲突。在任何一段婚姻关系中,最终能导致婚姻解体崩裂的核心因素都是来自于一方对另一方的不认同感,对于另一方的不认同会导致自己失望和不甘心,另一方对自己的不认同则导致自己会安全感缺失,至于其它种种外部人和事,也只是因为婚姻中的一方让另一方感到了忽视和不被认可。所以调整夫妻之间的相处模式,在做任何重要家庭决策时要让对方感受到你是以对方为重的,并尊重和重视对方意见和想法,而不是把其它人的意志排在婚姻伴侣之前。
其次,需要调整陈丹自己的人际交往方面的认知偏差,无论是她与老公之间、与婆婆之间,还是与小叔子一家之间都是存在矛盾的,原因无论出在哪一方,但我们都能看到陈丹在人际交往方面的能力是欠缺的,这种能力欠缺有人际关系认知的偏差,包括她对老人经济援助上的依赖和理所当然,也可能会有沟通技能上的不足,所以陈丹的自我调整和成长也非常关键。
第三:是调整陈丹婆婆对于原生家庭与核心家庭成员的排序认知问题,老人与儿子之间的家庭是原生家庭,而结婚后,陈丹和老公组成的家庭才是核心家庭,原生家庭成员不适宜过多的介入核心家庭的决策和生活,这也正是时下很多老人都存在的认知偏差,这可能源于年代和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但陈丹老公在核心家庭与原生家庭的身份转换上没有做到合理分离,就更不利于老人对两个家庭性质的正确认知,而正确的方式是:结婚后的男女双方,你从你的原生家庭走出,我从我的原生家庭走出,夫妻共同组建我们的核心家庭,而不是一方完全退出自己的原生家庭后再完全进入另一方的原生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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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
□策划:林青
□播音:实习生张世瑶
□后期:实习生张馨月
□编辑:苏涤
□审核:王轶男
...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享受首套房首付款金额及贷款利率优惠,一些夫妻会采取假离婚的方式——“离婚”后即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第二套房屋再复婚。由于双方离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在假离婚期间,财产存在持续混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复婚后如果再次离婚,第一次离婚后复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人认为,双方既然已经离婚,离婚后的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离婚后购买的房屋应当以房产登记为准,属于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偏颇,实践中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离婚纠纷:夫妻双方于2014年3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时有A房屋一套,约定归男方所有。第一次离婚时,女方支付宝账户存有55万元在离婚协议中未予分割,2014年3月女方以其个人名义购买B房屋一套,支付首付款58万元,付款收据上付款人(女方)的联系地址系A房屋地址。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向女方转账19万元,离婚后至复婚前陆续转账22万元,双方财产持续存在混同。2015年7月18日双方再次登记结婚,2016年9月开始分居并于12月1日起诉离婚。女方认为B房屋系其离婚后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则认为B房屋首付款系双方共同支付,且其按月转账给女方支付贷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在本案中,双方自2014年3月5日离婚后,对于第一次离婚前55万元存款未予分割,且该笔存款后续用于支付B房屋首付款;第一次离婚前后男方又持续向女方账户转账40余万元,另有证人证言证明离婚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且B房屋付款收据上付款人女方的联系地址也为A房屋地址。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在第一次离婚后至复婚前始终共同生活,且持续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故B房屋虽由女方在第一次离婚后购买,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婚前购买的房屋系以双方共同财产支付首付款,双方之间持续存在财产混同,结婚前后一直用双方共同财产支付房屋贷款;且无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钱款往来系借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房屋首付款来源非双方共同财产的,应当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方,但产权登记方也应当根据双方实际出资以及房屋增值情况,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现实生活中为了规避政策假离婚的现象并不少见,这是一种不可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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