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段已经结束的婚姻来说,
原告吴某与被告廖某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上述赔付义务,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
一审判决被告廖某赔付原告吴某17万元,支付原告吴某上述款项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刘庆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2条约定了因原告的人身受到被告伤害所确定的赔付款项。该约定系双方因感情破裂,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且经审查,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赔付款项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全部赔付义务,依法应予以支持。
对于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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