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原董事长许淑清离婚析产案,由广西梧州万秀区法院在湖南女子监狱再审开庭。
在许淑清案发之前,她与前夫张松成离婚。在两人的离婚析产诉讼中,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时任梧州中院民一庭庭长蒋学政、民三庭庭长周春兴,梧州万秀法院副院长金明均在该案中收受贿赂。
2018年4月,梧州中院以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对许淑清离婚析产案予以再审。
9月23日,第一场庭审进行,原被告双方围绕离婚协议真伪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张松成是许淑清的第二任丈夫。两人2000年8月结婚,2009年4月离婚。中恒集团2000年登陆A股,是梧州市第一家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对医药、能源、基础设施等的投资与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业务。婚姻存续期间的2006年12月,许淑清通过广州中恒(曾名广州保宇)以“蛇吞象”的方式,低成本收购了中恒集团的子公司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后成功入主中恒集团。许和张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未对广州中恒的股权进行分割。广州中恒前身为“广州市黄埔区联丰贸易有限公司”,是1993年由许淑清与他人创立,注册资本50万元,许淑清占股60%。2001年起,公司多次更名增资,曾更名为广州保宇实业有限公司,后又更名为广州中恒。公司注册资本从50万元逐步增至1亿元,许淑清的出资也随之增加到90%。此前报道,
在梧州万秀法院副院长金明的帮助下,许淑清在梧州市万秀区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广州中恒股权全部归其个人所有。随后,在两场诉讼中,许淑清获得胜诉,广西梧州两级法院认定该90%的股权全部归许淑清所有。
三名落马法官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1年七八月份和2012年上半年,万秀法院副院长金明收受了许淑清儿子、中恒集团副总裁赵学伟的好处费12万元。
梧州中院时任民一庭庭长蒋学政,收受许淑清的代理人黄位灿为其女儿交纳的驾校学费、许淑清儿子赵学伟送的3万元现金,以及在办理多起涉及中恒集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收受了黄位灿和梧州制药相关人员送的财物共计18.7万余元。梧州中院时任民三庭庭长周春兴,除此前办理中恒集团涉及的民事案件时,收受了许淑清之子赵学伟送的10万元外,在许淑清离婚案中,又收受了赵学伟通过黄位灿送的10万元。以上三人均被认定犯受贿罪,2017年8月23日金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2月27日蒋学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同日,周春兴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张松成的代理律师胡定峰介绍,
在原审判决中,许淑清提供的五份《离婚协议书》均得到法院确认,
胡定锋在庭审中指出,许淑清向法院提交的五份离婚协议中,其中2004年11月24日、2006年9月9日、2009年4月19日签订的三份《离婚协议书》,涉嫌伪造。张松成解释,这三份打印的离婚协议实为一份,是2004年4月两人吵架后签订的,但双方当时并没有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手写添附的“女方在广州保宇公司的出资和收益归女方”“婚后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收益归各自所有”“珠海的房归张松成,升龙秀湾房归许淑清”等内容系许淑清后来自己加上去的。本案开庭前,原告张松成对上述三份《离婚协议书》的真伪已向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胡定峰说,庭审中,许淑清提出,广州中恒的股权应该属于她所有,因为该公司的所有出资都是她的个人收入出资,张松成的收入微薄,他对广州中恒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出资。但张松成方认为,许淑清对广州中恒集团有限公司的三次增资计人民币8970万元,均发生在2000年至2009年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张松成针对许淑清“贿赂法官、伪造证据、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诉请法院对许淑清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予以民事制裁,要求将广州中恒公司出资及股权全部分给原告,不分给被告许淑清。庭审持续了一上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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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2、第二阶段:答辩阶段。3、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3、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破产的案件,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起诉离婚属于离婚的法定方式之一,除此之外还有协议离婚。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其实大多数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往往都是选择协议方式,而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多半都是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多多少少产生了一些纠纷的。而起诉离婚在程序上面更为复杂一些,相信通过上文关于起诉离婚步骤的介绍,大家应该能够体会到这一点。
...三星“长公主”李富真的离婚案审判结果出炉。
9月26日,据韩联社报道,首尔高等法院做出判决称,解除三星集团会长李健熙长女、新罗酒店社长李富真与丈夫任佑宰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原告李富真支付任佑宰141亿韩元(约合837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分割款。
李富真与任佑宰于1999年结婚。据韩联社报道,任佑宰有男版灰姑娘(“Mr.Cinderella”)之称,他在和李富真结婚时是三星的一名普通员工,二人的婚姻被指违背了父母的意愿。结婚后,任佑宰被三星集团会长李健熙送去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并在那里获得了MBA学位。回国后,任佑宰迅速成为了三星电机的高管。
2014年,李富真向任佑宰提起离婚诉讼,结束15年的婚姻。不过,二人的离婚诉讼围绕儿子抚养权、财产分割等焦点问题,延续了数年。
两人的离婚诉讼最早是在2016年于韩国水原地方法院城南分院审理,一审判决准许原告李富真与被告任佑宰离婚,两人儿子归李富真抚养。不过,在2016年10月,韩国水原地方法院家庭法庭裁决称,水原地方法院城南分院没有审判管辖权,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移交给首尔家庭法院。
2017年7月,首尔家庭法院宣布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归原告(李富真),被告获得86亿韩元(约合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产分割,李富真方面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任佑宰方面表示会上诉。
此次9月26日的判决结果出炉后,据韩联社报道,法院方面表示,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将财产分割比率从15%变更为20%,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均归李富真,考虑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及与父母的纽带关系,法院判决任佑宰拥有每月两次的探视权。
韩联社报道称,李富真的诉讼代理人表示判决结果已在预料之中,感谢法院在离婚、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方面维持一审判决。任佑宰的诉讼代理人则对判决结果深表遗憾,称判决结果部分不服,要待收到判决书后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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