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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拆迁? 拆迁房离婚怎么分割?

2021-10-28 16:35:57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32 咨询电话:954310

因为各种原因造成婚姻破裂的离婚的,法律规定了如何分割共同财产,还将财产分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目的就是方便财产分割,双方都不能剥夺另一方获取自己应得财产的权利,财产中重要的部分之一“房产”一直都是关注焦点,作为房产里的拆迁房是比较特殊的,因为拆迁房屋的多样化同时房屋的权属也是多样化,这就造成很多人对这类拆迁房屋如何分割不是很了解。

产权归一方所有

凡事都有他的复杂性离婚也不例外,我们暂不考虑其他因素,我们只把房产财产分为婚前一方所有和夫妻共有,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方婚前所得的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占有、使用等,拆迁补偿是房屋价值的体现分割时应该属于房屋产权一方所有。

房产增值分割

我们身边经常遇到这种情况,男方为了结婚购买了房屋,因为各种原因房屋闲置一段时间,等到婚后准备入住将房屋重新装修等再加上购买时房价较低拆迁时房价较高等,造成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当时所购买的价格,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房子增值问题,我们认为这部分增值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半分,不能全部归为房产所有人。

还有的自建房屋属于婚前男方所有,结婚后双方进行过扩建等,产权证上的面积变更了,产权人名没有变更,又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婚后扩建的没有另一方证明的,规定也指出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自住的房屋按照房屋的所有权证表明的面积,没有表明面积的应当按照实际测量计算,多出来的扩建部分按照法律解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扩建的拆迁补偿款也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经过刚才所说都是将产权兑换成货币的形式进行分割的,如果要按照产权形式分割也应当以同样的思路理解,不管婚前如何,婚后进行扩建、增值的应当给予另一方应有的,还有要关注的是,选择产权置换方式补偿的,产权所有人可得到房屋产权,就有可能造成另一方没有居住房屋,所以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最后我们总结

1、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拆迁房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应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且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拆迁房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该被拆迁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这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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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0年相识并结婚。婚后于2002年育有一子。张某男于2016年起诉要求离婚。

2011年,张某男家的老宅拆迁,因其户口在该房屋,获得了拆迁补偿款近80万,后张某男用补偿款购买了回迁房,并登记在其名下,用于婚后居住。

因此李某女认为回迁房屋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但是张某男认为被拆除房屋系其奶奶遗留的祖产,该部分拆迁补偿利益不应当与女方分割。

【法院判决】

后双方因为无法协议分割财产,故起诉至法院。

本案中,男方在婚前已经将户口迁入了被拆迁房屋中。房屋拆迁过程中,男方因是户籍登记人口,故作为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获得了拆迁利益,该拆迁利益应当属于男方婚前已享有利益的一种转化。

且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当基于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取得的共同付出及贡献。

【律师说法】

进入2020年后,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夫妻在家相处的时间变长,导致一些夫妻间的裂痕加大。某些地方的民政部门自复工开始,出现了离婚爆满的高潮状态,甚至排队都要从月初排到月底。而当离婚遇到拆迁,因为拆迁利益比较多,安置房分配机制复杂,夫妻双方打的更是不可开交。

基于以上的案情,在明律师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案件中,被拆迁房屋系男方的祖宅,对于该财产的取得,女方并没有作出贡献。拆迁虽然发生在婚后,但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男方婚前已享有利益的一种转化形式。并且男、女双方也未对房屋进行过翻建、扩建或存在其他贡献,因此女方更没有权利主张分割房屋或房屋拆迁后取得的拆迁利益。

居住权益是人民生产、生活的基础性权益。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处理对当事人影响较大,决定着当事人离婚后能否继续稳定生活。如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一直居住于一方婚前宅基地上房屋,或居住于一方婚前宅基地房屋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屋中,而离婚后又未能分得房屋,则该方很可能面临居住困难的情况。

因此即使一方对房屋的取得没有贡献,也可以考虑其一定时间内对房屋的居住权利,以便其寻找新的居住地点。(许玉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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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一方个人婚前房产拆迁后,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或安置房如何分割?

律师答疑

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婚前房屋转化为拆迁安置房,从而获得一处以较低的优惠价安置补偿的现房,因为拆迁补偿中包括根据原房屋居住人口数确定被拆迁人所能够以优惠价计算的安置房面积,所以该房屋中包含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详见案例:田某诉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来源:重庆法院网2012年5月25日)

一方婚前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主要包括原房屋评估总价值、装饰补偿金、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金等,是由被拆迁房屋转化而来,系个人婚前财产的转换形式,故属于个人财产。

而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面积是以居住人口数确定的,所以相对应的优惠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在分割拆迁安置房时,要根据双方的比例进行分割。

观点争鸣

另有观点认为,拆迁补偿款中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是弥补家庭成员的居住受影响所产生的必要花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搬迁、安置费用也不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该部分不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

实践中,离婚时拆迁利益分割问题比较复杂,还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诉讼时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当事人应注重搜集和留存相应证据,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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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侨盼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2年7月2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2019年2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案认为

该判决已生效。

1985年9月25日,李某(乙方)与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地用拆迁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乙方现住的方庄房屋拆除,在成寿寺大队第五小队界内建造北房3间、厨房1间(8平方米)独院,产权归乙方所有。

在(2019)京0115民初6662号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李某均认可婚后共同居住于该院落内。

张某主张其于2000年与李某一起加盖了西厢房,大概15平方米,还有一个约5平方米的锅炉房,其对房屋进行过修缮,院内其栽种的葡萄、石榴也都在拆迁中获得了相应的补偿。

李某则称西厢房及锅炉房是在与张某结婚前就盖好的,婚后因房子漏水确实弄了弄房顶子。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庭审中,张某亦主张婚后与李某共同居住于被拆迁房屋内,结婚第二年对房屋屋顶进行了修缮,拆迁前2年建造了西厢房和锅炉房,院内还种植了葡萄树和石榴树。李某对此不予认可,称二人结婚10年并没有共同在院内建造房屋。

2002年8月14日,李某(乙方、被拆迁人)与北京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甲方、被拆迁人)就上述院落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屋5间,建筑面积96.66平方米,非正式房(附属物)共计21项;乙方现有在册人口5人,实际居住人口5人,分别是户主李某、之妻张某、之女李春玲、之子李惠忠、之外孙王威。

李某与其前妻育有3名子女,分别是李惠忠、李春惠、李春玲,其3人均认为前述被拆迁房屋的拆迁款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李某用拆迁款购买的401室和405室也是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

裁判要点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401室和405室均购买于张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案外人主张房屋权利,张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要求分割有事实依据。

李某主张成寿寺被拆迁院落内房屋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其用拆迁所得购买的两套房屋亦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实务经验总结

离婚纠纷中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在离婚纠纷中通常不予处理。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拆迁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分割涉及确认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需要重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才能依法分割,是个人财产的依法不能分割。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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