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离婚——婚姻问题是永远的话题,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每个人的婚姻状态都不同,关键是婚姻的持久还是要靠用心经营才能维持。
小娄在今年2月突然决定离婚,并且还把妻子诉至法院,这婚他一定要离。
到底出了什么事呢?
小娄和小丽结婚一段时间后,小丽开始情绪越来越激动,很不正常。结果去医院医生诊断结果是:他老婆是精神分裂症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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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发是什么意思,这么说她以前就得过?”
自己的媳妇从来没说过这个事,谈恋爱的时候明明很正常,想到自己跟一个精神病一起结婚生活,小娄的心久久不能平静......
但是这个时候的小丽,已经怀孕了啊....
小娄不打算继续维持这段婚姻了,他因为这个上法院起诉了离婚。
妻子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丈夫以此要求离婚,听起来仿佛符合逻辑,但是法院却判决二人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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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
小丽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婚前经治疗已经治愈,在生活学习、恋爱、登记结婚乃至婚后生活的一段时间都是精神正常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种情况下男女结婚,婚姻应是有效的。
根据婚姻法: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另外,虽然该案中小丽隐瞒了病史,但根据审查得知,其在婚前已得到治愈,婚后生活一段时间后复发,小娄在知道小丽的情况后也没有安排小丽治疗,根据法律,并不属于“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经治不愈、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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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上,在该案中,法院没有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最终没有判决二人离婚。
综上所述,离婚也不是想离就离的,就算有病史,也不能一概而论,也是要具体问题具体看的。
...从古至今,女人在生活中都处于弱势群体,这是由于她们的生理构造、情感等因素影响的。那么在男女平等的法治现代社会,法律就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女子,就比如在最新的《婚姻法》中,就有明确表现。《婚姻法》规定,出现下列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这真是干得太漂亮了!
出现下列情形,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
②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③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这三种情况均是在女方体质最弱、最需要人来照顾的时候。在怀孕期间,以及分娩后一年,女子一个人都需要承担着两个人的能量需求,需要摄入双倍的能量,才能保证自己与肚子里的孩子一同健康成长。在这个阶段内,女子是不可能一个人完成的,必须有男方来一同努力。
新《婚姻法》如此规定,真正想到了女子最困难的时候,不得不说,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善,越来越体现人民的利益!除了上述的情形外,新《婚姻法》还规定了什么呢?小编来继续介绍新婚姻法有关诉讼离婚的条件。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简单来说,只要存在上诉的几种行为的其中一种,男女双方中的一方就可以起诉离婚,不用和对方协议离婚了。而法院在调节之后无效,也必须准予离婚当然,离婚还存在着一个财产分配问题,这也是,离婚之后,要面对的核心问题。
社会在进步,生活在提高,在保证了物质需求的同时,我们的精神素养也要提高。结婚了,就应该爱对方,把对方视为自己的唯一,是自己一辈子的丈夫。就要时时刻刻为对方着想,帮助他,爱护她!只要多一点的宽容,小编相信,什么矛盾都可以化解为爱的!小编真心的希望大家都有一个幸福的家庭!
...最近我国对民法婚姻法做出了一定的修整主要修改五个方面:修改患有疾病禁止结婚的相关内容,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增加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草案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
近些年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在某些方面已经影响到了年轻人婚姻观,过高的离婚率使得单身家庭孩子数量激增,而单身家庭会对孩子成长产生很多不利影响,而经常爆出的继母虐待孩子事件,孩子逼二婚父母离婚事件,也暴漏出在父母重组家庭的过程中对孩子的伤害,对孩子思想成长的影响。有的伤害会伴随孩子的一生,进而影响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社会观,让孩子长大后对婚姻产生排斥。
这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的平稳发展。所以才会出现上文中夫妻离婚申请递交后按规定进入为期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刚开始乍的一看这条规定有些画蛇添足,既然都已经决定离婚了为什么还要给一个月的缓冲期让两人继续煎熬,特别是对那些因为家暴等情况离婚的弱者一方来说简直就是噩梦。由此也可以看出条款定制者的用心良苦,近些年我国的离婚出现年轻化,情绪化。八零后和九零后都是国家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发展起来以后成长起来的。他们接受了更开放的思想,形成了更独立的性格,所以经常会出现一言不和就离婚,抱着能过就过不能过就离的心态对待婚姻。
这些情况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再加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原婚姻法的一些条款一经不太适合现在婚姻中出现的一些情况,所以就要制定更符合现在社会情况的新的婚姻法,也避免一些不法之徒钻法律的空子给向往婚姻的人们带来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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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说起“婚姻”这个话题,身边总有许多朋友自嘲“到底是手机不好玩?还是酒不好喝?为什么人一定要谈恋爱,一定要结婚呢?”
这看似玩笑的一句话,却说出了很多人的婚姻观——不爱是一生的遗憾,爱是一生的磨难。
当然,不管我们爱或不爱,婚还是必须得结的,到了二三十岁的年纪,总会有无数的人督促着你结婚,眼看着曾经一起通宵熬夜的兄弟,一起走街串巷的闺蜜,一个个都走进了婚姻的殿堂,这时,我们终究是屈服了。
和一个不喜欢,也不讨厌的人结婚,似乎并不是一件特别难的事情,人嘛,总得磨合磨合。
但是,磨合并不等于一味的忍让,当对方触犯到原则性的问题时(比如出轨,家暴等等),该放手还是要趁早放手,抓紧时间平复心情,搜集关键证据,给该受到教训的人最沉重的一击,毕竟好人的生活还要继续!
那么,接下来,律达君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婚姻法》是如何保护“好人”的吧!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以下三种情况,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更甚至是在分割财产时要求另一方少分或是不分财产,直接净身出户。
一、虐待、家暴、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家暴这种行为,直接伤害于受害者的身体,而受害者造成的不止是身体上的摧残,还有精神上的痛苦,也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一种损害。
我国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对另一方实施虐待,家暴或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行为,离婚后无过错方可以提出得到该得的后续治疗费、补偿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相关合理费用,在财产分配时实现过错方少分甚至不分的判决要求。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是要平分的,夫妻双方中若有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合法财产的行为,则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提出让过错方少分甚者不分涉案财产。
即使在离婚后发现一方在离婚前有财产转移的行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重婚行为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实践中主要分为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法律重婚是指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事实重婚是指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这里要注意一点:虽然有事实重婚,但没有事实婚姻一说;我国对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不再承认,视为同居。
最后,如果大家在婚姻家庭方面有什么问题需要帮助解决,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是上律达网(人工智能+法律)进行咨询(有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为大家进行免费解答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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