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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荣华律师怎么样? 起诉离婚律师?

2021-10-29 09:52:14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46 咨询电话:954310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鼓楼区离婚案】

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

争取7岁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

保护我方父母出资还贷及增值部分

2016年11月29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嵇娟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依法支付1400元抚养费

3、我方获取房屋产权补偿对方40万折价款

律师点评:

本案是双方婚后存续时间,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变成最重要的争议焦点,而本案庄荣华律师在房屋基本情况、购买情况、还贷情况、以及增值情况都完整的向法庭提供,同时提供有利于我方的分割意见,以及现行的司法政策,这些都是极大的给对方设置障碍,但最终庄荣华律师还是出色的完成了本案的诉讼,极大的保护了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利益,大幅减少对方分割款项。

同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庄荣华律师通过律师的技巧和代理的策略,最终还成功为女方争取到离婚以及孩子抚养权、抚养费。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多分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B(A父亲),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

被告:C,男,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C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生子D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5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3月29日生一子D。双方草率结婚,结婚时仍然无法全面地了解对方的秉性及处事方式,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长期冷战,双方在婚内曾经多次分居,最后一次分居时间是2014年6月8日,在分居这段时间内,双方没有任何往来、联系。被告对分居事实予以认可,并归咎于女方的父母,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这也能反映出双方整个家庭生活的不协调。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夫妻关系,法院以家庭和睦为基础,再次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亦未有任何修复改善夫妻关系的行为与措施,反而关系更趋于恶化。男方根本不珍惜法庭给予的机会,没有任何和好的行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内多次书写离婚协议及其他财产性约定,也证明双方之间婚后感情不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再次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C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我也没有办法,但是离婚的前提必须是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我认为孩子应该由我来抚养,我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并保证原告的探视权,我很心疼孩子,不希望因为我跟原告离婚而影响到孩子。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原告婚前购买的南京市龙蟠中路房屋,我们婚后用共同财产进行了还贷,其中还有一部分是我用婚前的存款进行还贷的,我要求分割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房屋买卖契约、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兴业银行流水、取款凭条、《关于离婚协议的补充说明》真实性被告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的工资一直由原告支配、使用,2015年5月原告才把工资卡返还给被告,双方之间没有实行AA制,婚后还贷的钱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认可原告父亲给原告的47万元用于还房贷。对原告提交的2011年6月的《说明》,被告对《说明》上“C”签名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鉴定,经本院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出具了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倾向认为落款时间为“2011年6月”的《说明》上“甲方”落款处“C”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原告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鉴定结论,被告有多种签名方式,被告是学习公安管理专业的,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在签名的时候有意识地改变书写习惯,导致鉴定结果对被告有利,鉴定意见为倾向性意见,不够客观,所以我方认为法院不应采纳这份鉴定意见。被告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为:认可鉴定结论,“C”不是被告所签。

对当事入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关于“2011年6月,,的《说明》,虽然鉴定意见为倾向性意见,但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说明》上“C签名系被告所签的情形下,本院依法认定“2011年6月”的《说明》上“C”签名并非被告所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相识,于2008年5月14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29日生育一子D,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与原告父母相处不融洽,被告经常离家,导致原、被告产生矛盾。矛盾发生后双方均未妥善处理,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在2014年6月7日离家在外居住,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工资收入6300元。被告的工资在2015年5月之前由原告保管、支配、使用,2015年5月原告将被告工资卡返还被告,卡里有被告2015年1月至4月的工资20156元。2006年12月20日原告购买了南京市龙蟠中路室房屋(下称龙蟠中路室),首付款38.8万元,贷款70万元,2007年1月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登记在原告个人名下。双方一致确认龙蟠中路室婚后还贷728881.31元,为购买龙蟠中路室一共支出1228671.83元(首付38.8万元、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809671.83元、税费2万元、浏绘登记费1000元、中介费1万元),房屋现价值380万元。原告父亲在2010年3月18日通过其xx银行账户汇入原告xx银行账户47万元,原告在3月19日通过本票形式将47元汇入还贷账户,在2010年3月26日还贷543426.94元,结清全部贷款。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2月21日签订《关于离婚协议的补充说明》载明:在婚姻存在期间,男方、女方的收入AA制,男方的收入负责养D,女方的收入责日常生活开支。双协议离婚未成。

本院认为,美好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通过努力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原告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婚生子D的抚养,考虑到孩子年龄较小,对母亲依赖较强,且目前孩子随原告生活,已经适应目前的生活环境,故由原告A抚养孩子较为适宜。根据被告的收入水平及孩子的实际消费需要,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400元。被告C对D享有探视权,每周探视一次,探视方式为:每周六上午九点前被告将D接走,周日下午五点前被告将D送回原告处。父母的关爱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必不可少,多与父母接触沟通更有利于孩子良好性格的形成。原、被告双方作为D的父母,考虑问题均应从有利于D的角度出发,双方均应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关于原告父亲汇入原告账户的47万元性质,本院认为,龙蟠中路室系原告婚前购买,登记在原告个人名下,以原告个人名义贷款,47万元偿还的是原告的个人贷款,故应认定系对原告个人的赠与。关于被告主张分割婚后对龙蟠申路室还贷及增值部分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关于离婚协议的补充说明》中有关于双方婚后收入AA制的记载,但在该补充说明签订后,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故该协议没有生效。依据被告2015年5月之前的工资由原告保管、支配、使用情况,本院法认定双方并未实行婚后财产AA制。关于财产分割,本院作如下认定:龙蟠中路室系原告A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在银行贷款,该房屋登记在A一人名下,故本院依法认定该房屋归原告A所有。因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了258881.31元贷款,故被告C应得到应补偿。婚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占为购房支付的总价比例为21.07%,因双方一致认可房屋现价值380万元,故原告A应补偿被告C40033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C离婚;

二、婚生子D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C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400元,至D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对D享有探视权,每周探视一次,探视方式为:每周六上午九点前被告将D接走,周日下午五点前被告将D送回原告处;

三、位于南京市龙蟠中路室归原告A所有,原告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被告C补偿款400330元。如果原告A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0元,减半收取6770元,鉴定费6360元,合计13130元,由原告A负担9000元,被告C负担4130元(原告已预交240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8760元给付被告C)。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不要低估任何人,因为每个人身上都有我们可学之处,如果你没有发现,那只能说明自己眼拙。温和的对待他人和事,不要随意的发脾气,谁都不欠你的,伤害了谁都是一份亏欠。更不要把痛苦放大,痛苦只是你心里暂时的感受,等过阵子回头看看,你会发现其实那都不算个事,所以一定要学会忍耐。

庄荣华律师分享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核心方法:

夫妻感情破裂:依据《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咨询:

我与女方结婚时,女方家以种种理由没有拿过1分钱(绝对不是夸张,从婚房,家电家具购置到婚纱照,婚宴等都是由我父母出钱的),婚后女方在我不在家时候曾跟网友有淫秽聊天,内容及其不堪入目。(我有截图),此外还将我们的婚纱照中我的头像改成别人,并与别人照片制作网络结婚证(也有截图),严重伤害我的感情。而且婚后女方跟我因为财产问题常常吵架。现在感情已经破裂,我与她协议,可是她张口就讹诈我5万块钱。目前家里没有存款,也给不起这些钱。所以我决定起诉。但是不知道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是不是会判离婚?如果不判,那么等六个月再起诉结果会如何?

律师解答:

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一般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提供身份证、结婚证、起诉书,感情破裂证据。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但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

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一方有经济困难的,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已登记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般不用退彩礼,但男方能证明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的二年冲突,适用婚姻法),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私人顾问与诉讼完美结合,彻底实现如何多分财产的离婚案

权威案例指导、经典案例分析

离婚时发现子女并非亲生,能否要求对方返还抚育费?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情,

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骗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情,

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

受欺骗方要求返还其在双方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可酌情判决返还;

受欺骗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

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支持了受欺骗方要求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抚养费用的请求。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离婚时发现子女并非亲生的,

受欺骗方可以在离婚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赔偿。

(2)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的,

受欺骗方可以主张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但受欺骗方应当在发现受欺骗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3)主张自身受欺骗的一方应当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子女并非亲生

,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在必要时可申请亲子鉴定予以确认。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

一审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了一部分问题,

但是由于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

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了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

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

二审仍然是一个全面专业的诉讼活动任务,

需要专业婚姻律师处理。

审判长:武琼副庭长

1、提前沟通离婚理由和双方潜在都有离婚意愿

2、提前沟通离婚调解方案

3、提前强调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

4、双方之间现今持续分居,并无和好迹象

5、技术性让被告提出调解离婚方案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本案系夫妻转移隐匿财产的一例标准二审诉讼上诉案,

庄荣华律师

同时争取到撤销我方给付对方翡翠等实物的判决项,

转移隐匿财产一直是离婚案件中最困难复杂认定的诉讼争议,

需要大量的诉讼经验、证据分析能力和精确合理的陈述解释。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

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

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江苏省如皋市。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上诉人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间内容省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民事判决第二项为: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B61344.9元;

三、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A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8元,由A与B各负担5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A与B各负担1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提醒各位粉丝,爱情是婚姻的保鲜剂,在生活中一些小事情能够避免争吵就一定要避免,双方互相体谅,互相理解,百年修得铜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两个人结合在一起,为了美好的生活为了各自的将来,请珍惜现在彼此所拥有的一切!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置的不动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1.法律法规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4]25号)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

20.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计算方式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屋本金和已还贷款利息的比例,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本金+已还贷款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

《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

(三)关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期付款、办理房贷,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贷的房屋性质的认定及处理

与会代表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认定。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期房款并办理房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可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如果所有权系婚前取得,则应当结合产权登记情况进行认定。如果登记于双方名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同上;如果登记于一方名下,则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不享有所有权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相应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8年8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1)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置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如婚前已全部还清贷款的,该财产为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置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了部分贷款的,应按比例划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婚前归还部分贷款的相应财产及其增值部分或损耗部分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归还部分贷款的相应财产及其增值或损耗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婚前购买方系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在分割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照顾购买人的利益,将该财产分配给购买方,由购买方向对方支付相应的对价;如购买一方能证明婚后其仍以个人财产单独偿还贷款的,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2)对于一方名义贷款购置房屋等财产,离婚时尚未还清贷款的,法院不宜强制变更借款合同当事人,原则上可将该财产判归一方,由贷款方支付对价,如认为应判归非贷款方的,应当征得合同相对方贷款银行同意,并由非贷款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3)离婚时已还清贷款的,可根据双方的生活需求、经济能力、财产的有效合理使用等情况,将财产判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给另一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5月21日修订)

二十六、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双方未对该房产作出特别约定,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二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中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鼓楼区开庭一次调解离婚案】

2016年7月13日结案

开庭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律师沟通调解离婚

我方获取两套房屋及17岁女孩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冷战及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傅蓉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5月12日,结案时间2016年7月13日,历时二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婚内两套房屋归我方,另外两套房屋归对方。

3、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4、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无夫妻共同债务。

5、诉讼费共同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开庭即成功调解协议离婚,但是不出意外的是被告一上来还是不同意离婚,通过庭审的质证和辩论,才慢慢的同意庄荣华律师的意见,从而进行系统的调解离婚谈判。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而且很多情况下被告不同意离婚,仅仅是口号性的答辩,在谈到最终实际的处理方式以及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同时配合拖延诉讼能够获取的利益差别与此次调解方案到底有何不同等新颖便捷高效地方式,多次为当事人实现了一别两宽的离婚终极目标,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庭审后,多次反复协商终于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本案中夫妻名下四套房屋中两套归我方所有,另外两套归对方所有,为当事人充分争取财产性利益,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均即积极争取,最终也谈判沟通同意归我方抚养,对方依法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此调解完毕,当场拿到调解书。

女方经过慎重考虑,觉得庄荣华律师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特殊的经验和技巧,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庄荣华律师争取离婚以及子女、财产方面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办理了离婚诉讼,通过庄荣华律师分析全面的有效信息,为尽快调解离婚当事人接受律师调解意见。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0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现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现住本市玄武区。

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傅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9生育一女C。婚后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随原告A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B每月15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

三、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有权归被告B所有。

四、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所有权归被告B所有。

五、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房屋所有权由A、C共同共有。

六、坐落于南京市六合区房屋项下的合同权益由原告A享有,被告不得再主张该房屋的任何权益。

七、原告A于2017年5月13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B40万元。

八、双方名下的个人物品由各自享有,各人对外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承担。

九、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全部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32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6000元,原、被告各负担8000元(此款原告A已预交,被告B负担部分从上述款项中直接扣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六七月十三日

庄荣华律师谈判重点调解要点

临时离婚谈判

否则自己提出的

了解常规法律手段

看看同类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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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判决不离,很快女方发现怀孕因此无法分居,但生活仍然一塌糊涂、短短一年过程中报警十余次,身心疲惫

最急的就是怕离不掉,还有在同一房檐下共同生活;

协议离婚根本无法沟通。

女方百感交集、心急如焚;

车、房,公司、钱、外地自建房、债务、两个孩子该如何决策!!

凝视深渊,无路可退!!!

必须找专业离婚律师保住!!

律师立案---法院通知---一次开庭审理---当场签订离婚调解书-总体顺利、财产和孩子基本实现照顾女方

(整个诉讼一个月左右)

栖霞法院家事庭-冯存国副院长

2018-4-25离婚生效时间

离婚的结果是最好评价这段婚姻的成败,如果这次离不掉,女方在这样痛苦的环境中将是一个怎样糟糕的心情!

当拿到离婚调解书的那一刻,所有的辛酸和委屈得到了释放满足,所有的法庭抗辩的理由和陈述的意见得到了正面的肯定。

人生应有的好心情回来了,压抑和不爽全部消散,诉讼的小折腾完成了大愿望,一切都是值得。

拿到这个结果,虽然支付了小的代价,但总体也非常高兴,毕竟稳稳的把财产利益和抚养权、抚养费全部固定下来。

对于女方一个年轻人来说,这些财产可以说不多,也可以说不少,为她今后夯实生活的基础和事业的基础都提供了大量的帮助;

压抑许久的痛苦婚姻得以解脱就是---爽;

财产、利益已尽力争取债务不承担---爽;

再也不用和对方有任何接触和见面---爽;

这份命运的转折从这里开始:

立案、起诉、举证、质证、辩论能力是律师的底层能力,但在真正实战的冲突和重大利益争夺时底层能力可能并不能为你做什么!

本案中开庭之时被告也委托律师表示不同意离婚

但也表达了双方巨大的夫妻矛盾以及生活的困境

庄荣华律师适时的提供良好的调解方式一举调解成功

不过从上午9点到中午13点45分才调解完毕

承办法官及书记员敬业的法律精神令人钦佩

关于车辆不登记在双方名下而且被男方卖出,庄荣华律师调解保护了女方的权益

关于外地自建房没有产权证,庄荣华律师调解归男方使用冲抵了大量的共同债务

关于公司股权及公司利益,庄荣华律师调解由男方适当补偿女方

上述三种财产性质从证据和司法实践都非常难以处理,因此必须要通过律师调解的方式最容易实现自己的利益。

本案中1、被告也有离婚之意、2、利用对方最想要的财产为轴心进行沟通、3、多项夫妻共同一次性全部打包处理,

这三个理由犹如三个齿轮,彼此咬合,震荡放大,产生极强的财产调解效应。

回头看看

与律师的第一次接触:

从对离婚一知半解、茫然无措

与庄荣华律师面谈20分钟(免费咨询)

清晰的知晓离婚的法定条件、酌定理由、律师的隐秘技巧

从离婚目标模糊不坚定-恐惧离婚的结果

再与庄荣华律师深度交换意见15分钟(免费咨询)

斩钉截铁、不假思索做出速战速决的离婚决心

从开始担心庭审自己说错话、丑态百出

到看到庄荣华律师的开庭预案与诉讼图表梳理、分布流程

安心由庄荣华律师全权代理发言

自己又重回巅峰、从容自信

从想离婚、要离婚,但诚惶诚恐迟迟不愿意迈出第一步

到拿到离婚判决书的那一刻的时候深刻明白

离婚分割财产就一定要早准备,行动是治愈绝望唯一的方式

一支笔勾勒出离婚的主线思路和进展方向

一幅图穷尽各种调解方法的预案应对、次序

(2018)苏0113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现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现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两名子女抚养权归原告,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5年育有长女C,2017年育有次女D。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2016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不予离婚。2018年3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2005年)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8年5月起,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至C满十八周岁;婚生女D(2017年)由原告抚养,被告B自2018年5月起,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至D满十八周岁。原告A自2018年5月起,每周的星期六与婚生女C生活一天,被告B应予以协助;被告B自2018年5月起,每周的星期天与婚生女D生活一天,原告A应予以协助;

三、原、被告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栖霞区室归被告B所有;该房屋价值235万元整,扣除该房屋截止至2018年4月未还房贷60.67万元,剩余款项的一半即87.165万元由被告B于2018年10月30日前将房屋补偿款一次性给付原告A;原告A以收到被告B给付的款项后的次日协助被告B办理该房屋相关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昀剩余贷款由被告B承担:

四、坐落于安徽省的自建房由被告B使用,原告A放弃该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

五、双方共同债务22万元,由被告B承担:

六、被告B于2018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A人民币1万元整:

七、双方各自经营或参与经营的公司归各人负责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和享有:

八、双方各自拥有的其他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

九、双方无其他争议:

十、案件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12800元,由原告A承担6400元,被告B承担64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人民法院

第一是一双眼睛,是找到对方的弱点,找到破局点的敏锐之眼。

第二是一双手,动手优化证据、优化理由、优化排布顺序、优化策略,以及对于突发紧急情况的预案处理,有效改变行动之手。

第三是一颗感受之心,中国没有离不掉的婚,经历完诉讼离婚的结局实现后,通过离婚诉讼的洗礼,对于整个婚姻法的理论和实践有一个清晰的感受。

在今后的婚姻生活处理和婚姻选择方面,能在吸取经验、提前预知、判断、准备,以免再次犯同样的错,陷入同样的窘迫。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很多当事人,对于诉讼的每个环节都很在意,不仅自己尽量把事实真相提前展示给律师,自己也提供相应的解决之道,更希望律师能够提供更高明的技巧,对于诉讼中所有可争取、可染指的利益都希望争取,最大化是理想目标,在实现的过程中必定有大量的阻碍,所以专业律师技能和丰富实战经验是当事人最匮乏的,当事人都不希望后悔,结婚是人生大事,离婚是比结婚更大的人生大事,每个点都希望对尽善尽美再多一份努力,才能不留遗憾,期待和努力是密不可分的,只有这样当事人自己才有安全感和满足感。

【离婚案件的最终结果,其实也是最后的婚姻的评分】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并伴有部分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葛立正庭长。

本案立案于2014年12月30日,结案于2015年2月,历时2个月左右时间,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3、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我方9万元财产折价款。

4、双方无其他财产性纠纷

5、诉讼费共同承担。

每个离婚案件的原告,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

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双方为此在栖霞法院开庭加质证2次后,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庄荣华律师提供了离婚法律建议,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庄荣华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2015)栖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87年出生,住栖霞区。

被告B,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立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女儿C(2013年1月24日出生)由原告A抚育,被告B自2015年2月起每月支付C抚育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三、财产处理: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轿车归被告B所有,原告A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B将该车过户至被告B名下;同时,被告B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A90000元;双方无其它财产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与被告B各承担6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5年2月15日

duang~你的选择,就是你的世界;duang~你的世界,就是你的选择。人生充满选择,所以人生充满变数。关键的选择决定一生,细小的选择影响心情。不要抱怨,抱怨就是一种选择。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暴力,并在近两年中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张倩。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

3、双方居住房屋中男方所持份额归孩子所有,该房屋仅为女方及孩子占有使用。

4、房屋拆迁协议中所申购的两套房屋,男女双方各得一套。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抚养权与财产分割,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宾馆开房登记簿、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报警记录、男方银行记录结余与清单、女方被打照片、病例、房屋产权证、还贷证明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作出重大让步,并同意子女由我方抚养。

(2013)栖迈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5年生,汉族,教师,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B,男,1974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随原告A生活,被告B每月十号前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止。

三、原被告及C共同所有的房产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三人原份额为原告A占比百分子二十五,C占百分之五十、被告B占比百分之二十五),被告B所有的百分之二十四的份额归C所有,其余百分之一的份额在C满二十二周岁时归C所有。该房由原告A及C居住使用。该房的房贷由A负责偿还。

四、原被告共同财产苏A奔驰牌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车贷由被告B偿还。

五、2013年4月2日拆迁安置协议,所安置的两套房屋其中9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被告B所有,其中7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原告A所有。房屋差价款、税款等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被告B有权每月四次探视子女C。

七、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葛。

八、诉讼费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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