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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车位离婚不能分割? 离婚车位算不算固定资产?

2021-10-29 10:07:1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395 咨询电话:954310

一、离婚纠纷的案由怎样认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夫妻双方离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其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协议离婚要注意哪些问题

1、离婚协议要合法。

离婚协议不能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就是无效的。例如,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债务处理要写明确;协议不允许对离婚附加期限条件,使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有的夫妻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使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使受到阻碍。对住房分配、离婚一方给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都要写明白,且必须合法。

2、协议离婚时,当事人还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能为了尽快离婚或图省心,而放弃自己在、子女抚养等问题上的权利,以免将来后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有些人协议离婚后,马上又反悔,无非两个因素。一是感情上的因素。因一时之气,而协议离婚。双方冷静下来后,都想起对方的优点,仍相互关心,放不下对方,觉得当时办离婚太草率。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办复婚登记就继续同居生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另外一种因素是因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未及时履行发生争议,或者要求对子女抚养费进行变更,或因遗漏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发生争议,此时,当事人必须到法院起诉。

三、诉讼离婚需注意哪些问题

一般离婚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1、孩子由谁抚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可征询孩子的意见。

2、子女抚养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一般支付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彩礼的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予以返还。

2、房产分割:此处主要讨论商品房的具体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外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前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视为父母对该子女的单独赠与,另外一方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

(3)贷款购买的房屋,原则上购房合同是哪一方的名字就属于哪一方,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可以要求予以分割。

附案例: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感情矛盾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律师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调解、开庭---离婚时间:2020年6月2日

2、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支付每月2500元抚养费、对方享有探视权

3、房屋双方共同出售,我方获取120万卖房款,剩余款项归对方。【我方掌控房款】

4、车位归对方,对方支付我方25万折价款

5、婚后双方共同签字的39万债务全部由对方一人承担

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第一、孩子抚养权如何确定、抚养费如何计算

第二、房屋共同出售该如何操作卖房款、如何规避风险

第三、债务如何处理,如何让对方全部承担

最终各方全面达成一致,签订调解书和平分手离婚

卖房款为由我方支配和掌控(收款账户为我方指定账户),是最大限度能够消除我方执行风险的法律手段

双方签字的39万夫妻共同债务,确定为对方个人承担,若债权人另案起诉,我方享有追偿权。

至此,女方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2020)苏0105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B,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一致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20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婚生子C18周岁止。

三、原告A享有对婚生子C的探视权利。具体探视时间为:婚生子C上学期间每月两次,每次周六上午九点至周日下午五点;暑假期间15天;寒假期间7天。被告B有协助配合义务。

四、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属于原告A与被告B共同共有。原告A与被告B一致同意出售该房屋,并确定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款收款账户为被告B指定银行账户。被告B收到该房款后,由被告B获得120万元,其中的定金25万元已由原告A支付给被告B,被告B最终实际获得95万元,剩余房款由被告B在收到该房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A,若被告B逾期支付,被告B须加付原告A10万元。

五、南京市建邺区地下车库负二层车位于2020年6月5日前办理过户手续,由被告B配合登记到原告A名下,原告A应自该车位产权证书出件之曰起一个月内向被告B支付25万元,若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A须加付被告B5万元。

六、原告A与被告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39万元,由原告A承担。若债权人起诉被告B承担偿还责任,被告B可向原告A追偿。

本案受理费6490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A承担。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牛平

二O二O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钱馨

书记员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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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盈家家事

作者丨苏晓蓉梁晓馨

夫妻离婚后,人身关系已经解除,但财产关系未必“一别两清”,这就形成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我们对法院分割离婚后财产的裁判观点做了重点研究。

离婚后双方继续争夺的财产,和离婚时一样,五花八门,形形色色。

包括房产、车位、土地使用权等。这些财产价值较大,方便查询,离婚时属于“兵家必争之地“,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也是重点争夺的焦点。

(位于深圳南山区房产均价10万/㎡)

(位于广州白云区的房产均价8万/㎡)

(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的房产均价2万/㎡)

包括车辆、现金、基金、股票、股权、古玩字画、首饰金器、机器设备等财产,这些财产特别是金融资产,很容易在离婚时被隐藏,往往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导火索”。

(股权价值360万元,即使离婚了也要分)

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奖金、租金、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村集体分红、具有理财性质的人寿保险、军人转业费、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等等。

(婚姻期间各种单位福利,前配偶都有份!)

有些“锱铢必较”的当事人,对于任何可分财产都不愿放弃。我们在判决书正文也看到了分割电视机、电冰箱、电饭煲、空调、棉被等财产的身影。

(连棉被的品牌法院都注明了)

包括茅台酒、珠宝、古董收藏、字画作品等。

(根据“照顾女方原则”,女方多分一瓶茅台酒)

在404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各种财产类型比重如下:1、房产分割,260宗,占比64.3%;2、存款、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分割,35宗,占比8.7%;3、车辆分割,30宗,占比7.4%;4、公司股权分割,13宗,占比3.3%;5、其他(例如支付补偿款、债务、住房公积金等),66宗,占比16.3%。

房屋作为近20年增值最快的家庭资产,不仅是离婚时争夺的焦点,也是离婚后的“前夫前妻”再次开撕、不惜提起诉讼的重点对象。

紧跟其后的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都是家庭中最常见的资产类型,也是离婚后双方争夺的常见财产类型。

法院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财产分割的裁判观点非常鲜明:

1、有约定(包括婚内、离婚时、离婚后),按照约定分割;

2、无约定,裁判规则基本上与离婚分割财产的裁判规则一致,一般平均分割,一方有过错可予少分。

下面,我们将对占据离婚后财产纠纷前四名的房屋、金融资产、车辆、股权分割法院裁判观点进行重点分析。

涉房产分割的260宗离婚后财产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离婚时就案涉房屋如何处理已有约定,154宗,占所有涉房屋案件59%;二是离婚时未对房屋分割作任何约定,106宗,占比41%。

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涉诉房产如何处理的案件154宗中,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为以下几类:1、被告未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94宗,占比61.0%;

2、被告取得房屋,未按约定支付房屋补偿款,8宗,占比5.2%;

3、离婚时约定房屋双方共有,但离婚后一方无法实际使用,权利被架空,要求重新分割案件,4宗,占比2.6%;

4、离婚时约定房屋双方共有,但离婚后被一方出售或因一方的个人债务被拍卖,一份进行追偿的案件,12宗,占比7.8%;

5、其他情形,36宗,占比23.4%。

近九成(89%)的判决,都会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支持的案件仅占11%,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存在过户障碍,二是产权不清不予处理。

在离婚时(主要是协议离婚时)取得房屋产权一方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特有案件。在离婚时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并不意味着可以凭该约定直接取得房屋产权,如果对方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须再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房屋登记机构才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我们发现,大部分要求过户诉讼案件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占全部该类型案件的89%。

但,令人遗憾的是,也有部分房屋,即使是通过诉讼程序也无法保证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存在的法律障碍有以下三类:

在清远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18民终598号案中,银行作为债权人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该银行明确不同意在贷款未还清之前办理过户手续,故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

“但因涉案房屋是原被告共同向XX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该按揭款目前尚未清偿,现债权人XX分行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不同意二人在《离婚协议》中有关对按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约定,该意见合法合理,应予以采纳。而原被告在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对未清偿按揭的房产作出分割处理,有损XX分行的利益,本院对二人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所作的约定不予认可,原告要求将××号房屋过户到名下的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应在对涉案房屋按揭款清偿后再行主张。”

在离婚后涉及房屋分割案件中,房屋实际权利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院会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究其原因,主要是离婚协议属于内部协议,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案涉房屋在贷款时设置了抵押,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贷款没有结清之前转让抵押财产,将损害银行的合法权益。

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606民初13593号案中,我们也发现当事人有了新的解决方案:向抵押银行办理“按揭转名”手续。第三人交通银行顺德分行表示,原被告双方可申请办理按揭转名手续,将债务一并转到产权人名下后,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具体流程为:

1、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由银行进行审核;2、符合条件的,提供保证金(高于贷款余额);

3、法院作出的确认涉案房产归申请人的生效判决。

此案说明,银行也并非如我们之前想象的那么僵化,在当前离婚率飙高现实下,银行也在积极寻求解决按揭房屋的过户问题。而且,一旦银行全面推行该措施,势必对提供赎楼“过桥”业务的担保公司业务形成冲击。

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审理的粤0104民初15267号案中,因为案涉房屋被另案查封,且设定有抵押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

涉案XX路701房属邓某占有的产权份额已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限制产权转移且设定有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即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查封房屋在查封期间不能办理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对上述已被查封的邓某所占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李某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本案暂不予调处,基于上述情形,暂无法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对李某的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处理。李某所占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其所有。

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粤2072民初8396号案中,原被告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在离婚一年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在原告取得房屋产权前,因被告涉诉导致该房屋被司法拍卖偿债,原告客观上已经无法按照约定取得房屋产权。

此类案件,法院会进行释明,提示原告变更诉请,将要求被告过户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房屋赔偿款,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能够到法院支持。如果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请。

离婚时取得的财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一定要尽快办理过户手续,落袋为安。如果财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因其负债导致房屋被查封、拍卖抵债的,将会导致财产无法过户,只能退而求其次向对方要求赔偿。现实中,到了如此地步,对方大多已是负债累累,即使法院判决赔偿也很难执行到位,最终形成财产损失。

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719号案中,法院以该房改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为由,不予处理房屋的产权,仅处理房屋的使用权。

在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屋由双方共有,但离婚后一方发现不适宜继续共有,起诉要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分割,形成离婚后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共3宗。

此类案件2宗,占该类案件绝大部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1民终9629中,双方离婚时约定房屋共用,但是男方阻扰女方实际使用,女方起诉要求分割房屋,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补偿一半的房屋价值给女方。

在离婚时自愿约定房屋共有,后面一方反悔了要求分割,法院为何会支持呢?这是因为房屋共有不仅是法律上的权利,还要体现为共有人对房屋的占有、收益等实际权利,如果在离婚后一方无法实际使用房屋,也没有任何收益,其共有权就被悬空,对其而言是不公平的。故法院在查明确实无法共有的情况下,会将房屋判给一方,由其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落实双方的权益。

男女双方走到离婚地步,离婚后很难再和谐共处一室,此时对房屋使用权的争夺就会产生新的矛盾。建议在离婚时将房屋权约定归一方所有,以免滋生诉讼。

仅有1宗案件法院不支持分割房屋,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3民终2500号案。法院查明:双方有一个残疾儿子,《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对涉案房产保持共有产权的目的是为了以后将涉案房产由儿子继承,原告请求重新分割房产,反而可能导致儿子继承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与《离婚协议书》约定的目的不符,故驳回原告诉请。

离婚时未处理的房屋,原告诉请主要有二:

要求分割房屋,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获得补偿;

主张对方在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其进行少分或者不分。

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实际上与离婚案件处理规则一致。通常按三步走:

(1)确定房屋归属,是否属于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2)确定分割比例,大多为平均分割,部分一方少分。

(3)确定房屋价值,确定取得房屋一方应付的补偿款数额。

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裁判房屋归某一方所有:

1、考虑房屋的登记及出资

(1)如果婚前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一般归产权登记一方;

(2)双方共有的,归占有更多份额一方;(3)双方平均共有,归对房屋贡献大一方;2、考虑房屋的使用现状

(1)一方实际占有房屋;

(2)房屋的人身相关性,如是否利用了一方的宅基地建房;

3、考虑房屋贷款情况

(1)归房屋贷款主贷人;

(2)购房时使用了一方首套房优惠利率;

4、考虑一方需要照顾及婚姻过错

(1)照顾女方、子女原则;

(2)一方名下的唯一住房;

(3)便于生产生活;

(4)照顾婚姻无过错方。

以上裁量因素,大多是基于判决后续能够顺利执行的考虑,尽量让涉诉房屋能够无须过户、无须重新申请贷款、降低无力补偿款风险、避免腾退房屋障碍,做到案结事了。

适当照顾一方,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是考虑案件的社会效益,实现实质公平。

对婚姻无过错方进行照顾,是体现法院对某些不当行为的否定评价,体现裁判对社会风气的教化作用。

经统计,裁决平均分割的占比69.5%,一方少分的占比14.6%,一方不分的占比0%(无),不予处理的占15.9%。

一方少分的原因主要有:

(1)照顾女方子女原则,分割比例为55%:45%;

(2)一方存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分割比例一般为60%:40%,若转移隐匿主观恶性很大的,分割比例会倾斜到70%:30%;

(3)婚姻中存在过错。某案件男方存在重婚情形,女方取得70%财产。关于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情形案例,将在后续第三篇《责任篇》中详述。

法院常见确定房屋价值的方法,依次为:双方协商、双方竞价、委托评估。

协商必须双方取得一致,竞价原则上也必须双方同意。如果前两种方法无法达成,法院会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以此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此时会产生评估费,一般由主张房屋价值较高一方作为申请鉴定方预缴,最终法院会判由双方平均承担。

我们也发现了新的确定房屋价值方式。在

中,对房屋价值双方存在争议,一方申请鉴定,后该方又撤回鉴定申请,最终法院根据“京东大数据评估平台”做出的《询价建议书》确定案涉房屋价值。

京东大数据平台首页

据了解,在“京东大数据评估平台”可免费生成《询价建议书》。法院采取该种方式确定房屋价值,既能以公允的方式确定房屋价值,也能有效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团队在经办离婚纠纷案件中,为证明案涉房屋的价值,也曾向法院提交“搜房网”同小区同类房屋二手房成交均价作为参考。在大数据被广泛认可的今天,此类定价方式值得推广。

没有取得权属证明的房产,法院处理的常规仍然是不予处理,在本次统计中有6宗,占所有房屋分割案件的2.3%。

法院这样处理,最大的理由就是,法院不能以裁判的方式确认某些未能合法取得权属登记财产的产权,比如小产权房。如果财产在合法登记上存在法律障碍,法院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等于变相确认了该财产的合法性。

在团队2018年经办的一宗离婚案件中,由于案涉的自建房仅有与村委的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房屋没有取得产权证明,也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最终法院不予处理。

法院认为,如果上述土地使用权、房屋后续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或者被拆迁后取得征收补偿款,转化为合法可以处理的财产时,当事人仍有权就该部分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但,法院该种处理方式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就是很多共同财产权益没有在一个诉讼中彻底解决,形成了历史遗留问题,不仅没有做到案结事了,还让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为争取该部分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和收益权形成摩擦,滋生社会纠纷。

但,我们也欣喜地看到,部分法院(主要集中在广州、深圳两地)审理该类型案件时采取了灵活的处理方式,值得点赞和参考。

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719号案件中,涉案房屋未办理权属证明,但由原告和女儿实际使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双方均同意将案涉房屋的使用权赠与女儿,女儿也出具书面声明同意接受赠与,法院认为房屋使用权属于依法可分割的财产权利范围,故认为案涉赠与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判决案涉使用权归双方女儿所有。

又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306民初498号案中,涉案房屋系小产权房,双方离婚后由被告和大女儿居住,为实现双方财产分割利益的最大化,法院判决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房产分割补偿款。

我们认为,法院是社会纠纷的终极裁判机构,当事人往往是自行协商、组织调解无效后,才最终选择走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如果法院也不能彻底解决纠纷,等于将当事人寻求公力救济合法解决纠纷的途径堵死,将纠纷推向私力解决,给社会埋下安全隐患。我们建议,只要是属于财产性的权益,法院都应当在离婚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尽可能地进行处理,最大限度体现司法机构定分止争的作用。

中国式离婚”有一个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父母会在离婚时自愿将夫妻财产(大多为房屋)共同赠与给子女。但,此类案件也会有一个“后遗症”,就是在离婚后,经常有一方会反悔,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就会形成离婚后财产纠纷。我们检索到的案例有2宗,占房屋分割案件的1%。

在夫妻离婚时共同将房屋赠与子女情况下,一方拒不履行约定的房屋过户义务,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是谁?子女,还是作为签署离婚协议的另一方?

目前业界基本上就此达成统一认识:有权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为签署离婚协议的另一方,作为房屋受赠主体的子女为案件第三人,不能直接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究其法理,就是把离婚协议作为一个解除婚姻关系的合同,财产赠与条款属于合同双方约定的“益他条款”。在一方违约时,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权提起履约诉讼的主体只能是合同的另一方。

在一方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房屋过户义务时,被告通常会以申请撤销赠与作为抗辩事由。根据赠与合同有关规定,在财产未实际交付前,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子女条款,在房屋未过户前能否撤销呢?

答案是:单方主张撤销,法院不予支持。

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粤20民终7359号案中,二人在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女儿,后一方不配合过户形成诉讼,被告请求撤销赠与,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发现,作为被告的通常为男方,通常在急于离婚的情况下做出赠与财产约定。但一旦离婚目的达成心态就发生变化,此时会容易反悔并要求撤销赠与。但,很显然,法院并不支持该种类似“过河拆桥”的行径,在离婚时什么都答应的人,要三思而行。特别是民法典生效后,协议离婚设置了长达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想撤销离婚赠与子女条款,更是难上加难。

但,是不是所有的赠与子女条款都不能撤销呢?也不一定!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1民终21042号案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儿子,但其后双方共同签字将房屋出售,法院认定,夫妻双方一致通过售房的行为变更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该房赠与子女的约定,并确认售房款由双方各自分得一半。

在该案中,法院并未认定房屋已经在离婚时赠与给子女,售房款应归子女所有。如果要以合同原理来进行解释的话,只能说,离婚赠与子女条款,单方解除不行,但是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可行。

涉及车辆分割的案例共30宗,其中按离婚协议约定或者双方意见进行分割的共22宗,不予处理的共5宗,一方少分的共3宗。

离婚协议已约定车辆处理方式,一方没有遵照履行,另一方要求对方履约,基本都能得到法院支持。

若离婚时未约定车辆如何处理,法院一般会结合车辆登记与使用情况,从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判定车辆归登记人/使用人一方所有,并向对方补偿对价。

车辆价值一般采取双方协商、竞价、评估的方式予以确定。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112民初5212号案中,我们发现一个亮点:法院以原被告双方分别给出的价格折中确定车辆价格,并参考购买车辆保险的折旧率计算车辆现值,并最终确定车辆补偿款。

另外,我们注意到,若车辆权属不明或涉及刑事犯罪,法院不予处理。

股权分割的判例共13宗案例,其中按约定处理共7宗,平均分割共4宗,一方少分1宗,不予支持1宗。占比情况如下:

在离婚对股权处理无约定情况下,因股权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特征,是直接分割股权还是分割股权价值,不同法院有不同操作:大部分案件直接分割股权;如果股权价值能够确定,也有法院判决股权归一方所有,再向对方支付一半的股权对价。

取得对价,对于没有直接参公司的经营与管理的一方来说,最能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外,股权作为投资性财产,在公司盈利时会有产生收益。股权与股权收益是不同类别的财产形式,可以同时主张分割。分割股权收益款的前提,是证明对方有取得股权收益并仍有剩余,否则分割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在

中,原告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请。

涉及存款、股票、保险等金融资产分割的案件共35宗,其中按约定处理共27宗,平均分割4宗,不予分割4宗。占比情况见下图:

金融资产中,股票及保险的分割规则值得关注。

如果证券账户的本金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无盈利,则股票现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寿保险,特别是现金价值较大的理财型保险,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予分割。人寿保险离婚时是分割保险的现金价值,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一方(通常是被保险人一方)取得该保险,以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对对方予以补偿;二是如果该方无力补偿,则可以退保,对退保后保险公司支付的现金价值予以分割。

结语

总结法院审理离婚后纠纷财产分割的裁判观点,我们发现,约定最大限度地得到了法院的尊重。在离婚时有一份合法有效、全面细致、清晰可操作的离婚协议,非常重要!

即使好合好散,聘请专业人士撰写离婚协议书,仍然非常有必要。一份专业的离婚协议,不仅能打消对方钻法律空子的想法,也保证了在后续产生纠纷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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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自8月5日起,夫妻离异的,原家庭在离异前拥有住房套数不符合本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自离异之日起3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公告》发布前提交离婚申请,尚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后仍然按照原先的政策执行。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这一政策对于部分意图通过假离婚来获得购房资格,以及通过假离婚来获得首套资格的行为,将会产生直接遏制作用。

此外,新规也在预示着北京楼市调控力度正在有节奏地收紧中。

来了!传闻许久的杭州楼市新政,终于靴子落地。

就像一场“事先张扬的谋杀案”,经过其它城市的暖场,此次力度之大,对楼市“疯牛”可谓真正的震慑。

本次杭州新政较此前政策主要变化如下:

落户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未满5年的,必须落户满2年且连续缴纳社保2年,才能买一套。

5、流摇楼盘也要按登记名单(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选房。

来源:摄图网

整体来看,本次杭州新政影响是:

新政一出,杭州多少房票会被卡掉?

一个坊间的传言是,目前杭州上空飘荡着至少

,四处寻找猎物。

另一个数据是,去年,杭州参与摇号人数约24.8万户。但2021年前5个月新引进的人才数,就接近去年去年摇号人数。

来源:摄图网

据杭州市委人才办透露,今年1-5月,杭州新引进35岁以下大学毕业生230456人,不仅超2019年(21.2万人)全年,相比去年同期,涨幅也高达39.7%。

哪怕这些新落户者中,只有20%有购房需求,也能释放近4.6万张有效房票。

如今,统统失效。尤其是奔着投资目的来杭州炒房的,短期内房票直接“被锁定”。社保2改5,更直接作废了海量潜在房票。

即使乐观估计,所谓的“12万张房票”,也会有一半被关在门外。

近半个月来,从中央到地方,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持续加码,楼市重磅消息一个接着一个,对于楼市来说就一个字“紧”。

前不久刚刚召开的7·30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对于房地产市场有新的提出:

从房价、房源以及土地、税收等方面,多方出击。配合今年以来的“问责制”、“三道红线”、“银行限贷“,将原本能够炒作房价的利益体地方、房企、银行、炒房客一一分拆、治理。

来源:摄图网

回到地方来看,地方调控的“新政”也是全方位入手,有的是此前政策的补丁,有的是进一步加码。

今年上半年,全国有30座城市加码了房地产政策。最恐怖的是上海,连番出台了7次政策。

尤其是近10天内,调控政策非常密集。

来源:摄图网

节奏紧密,形式多种,内容创新,调控说来就来,没有丁点拖泥带水。

“七月的尾巴,带走了吴某凡,也凉凉了楼市”。既是笑梗,更成了很多人的担忧。

还有一个恐怖的数据是:

,简直闻所未闻!

按照这个势头,

来源:摄图网

更令人震惊的是,就连住建部的领导,今年已经完成了半场全国大巡查。

楼市,正在全面回归“房住不炒”,对于投资客,则是全方位的打压!

一系列的政策,让合肥市民都在眼巴巴地望着,希望合肥也出个多校划片,或者二手房指导价之类的政策。

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中留言,称目前合肥有些地方的二手房挂牌价严重虚高,

对此,8月2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回复称,

笔者个人认为,

一方面,合肥政务、滨湖、高新等部分小区虽然挂牌价很高,但在“4.6”新政+二手房贷款收紧双重影响下,

来源:摄图网

另一方面,

,如果大多数城市都开始了二手房指导价,合肥才有跟进的可能性。

个人看来,

市场横盘,一些降价的房源就会出现,对于置业者而言,也是个不错的机会。

多校划片政策,基本也是同样的情况。

所以,下半年买房该买的还是买,不要等到明年,局势往什么方向走,谁也说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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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临沂市不动产中心“便民无极限,服务零距离”这一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现将不动产登记十二个热点问题集中整合,梳理解答如下:

答:五证齐全是指开发商在预售时已取得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物证,可与购房人签订房屋预售合同,

。问题中所指的办证是指新建商品房登记,此类登记有两个环节。

。第二步,购房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将房屋办理至购房人名下。也就是说,业主想办理不动产权证必须要在开发企业办理完首次登记的前提下申请。

答:个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需开发商提供

,业主拿到此三份材料后即可携产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前往北京路八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如按揭期间申请办证除了提供上述材料还需银行出具预告抵押转一般抵押申请书和预告登记证明等材料。

答:按揭办证是指抵押人在有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此类登记需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合并办理转本抵押手续。

因离婚析产减少产权人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或减少产权人需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答:二手房买卖应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提供

,与银行委托代理人共同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答: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原已取得的房产证、土地证依然有效,无需更换。

答:产权是永久的,所谓的30年或70年是指开发商购买的土地使用年限。

答:在取得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与个人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批复)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

答:

除以上三个办事处以外的庭院式房屋在具备原房产证的同时需出具集体土地证或土地批复手续和村委同意转移或抵押证明,

除以上三个办事处以外的经村委拆迁还建后的楼房需提供原产权证及村委同意转移或抵押的证明,办理抵押的还需同时提供银行知晓其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同意抵押的证明。

答:地下停车位是否能办证需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与购房人签订预售合同。

答: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持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和房屋分户图、宗地图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补证窗口填写遗失声明(2006年6月份之前的权属证书需先补录信息)并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发布遗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方可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答:查询需提供个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如代理查询还需提供产权人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另外我们还备有自助查询机可供群众凭身份证自助查询。

答:在小区不具备办证条件(无首次登记)的情况下是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业务的,但是申请人可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判决书/调解书(通过拍卖取得的还需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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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持处分婚内共同财产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对抗单方债权人的执行?一直以来都是实务中比较难以把握的问题。最高院甚至因此紧急出台相关解释,但仍不能全面规范实务中的各种情。笔者尝试通过分析最高院案例对此类案件进行梳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存在个人性质负债,若夫妻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非负债一方所有,且该房产登记在非负债一方个人名下,协议后非负债一方即取得了房产的直接支配之物权。债权人在债务人离婚后诉至法院要求将原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夫妻负债一方份额的部分列为责任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1、张文怡与张小兵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购置案涉车位,登记在张文怡名下。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小兵欠武小平(个人负债)1800万元。

3、后,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案涉车位全部归张文怡所有。

4、武小平诉至法院要求张小兵承担还款责任,后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对案涉车位强制执行。

5、张文怡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张文怡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原审已查明,本案所涉执行标的即登记于张文怡名下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一品居)地下室二层A031、A032、A033号车位,系张文怡与张小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张文怡与张小兵离婚时对上述财产进行了分割,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条第3项关于“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包括机动车)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上述财产归张文怡个人所有。从权利属性上来讲,张文怡对上述财产享有直接支配之物权。

而武小平对上述财产申请执行,系基于其与张小兵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权利并非源于对上述财产的直接交易关系,而是源于对张小兵财产的债权请求权。从两种权利取得的时间来看,张文怡与张小兵签订离婚协议在前,武小平起诉张小兵在后。另外,现有证据也不能推定张文怡与张小兵存在利用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形。

因此,两种权利相比较,张文怡对执行标的享有的物权应当优先于武小平的普通债权予以保护。

(2018)最高法民申613号

《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配偶一方持有关于财产归属确认的离婚协议,可否对抗离婚前配偶另一方债权人的执行?这一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判断标准不一。笔者曾就单一情形发表过案例分析文章——《最高院观点:登记离婚多年,离婚协议处分给女方用于和子女共同生活的房产,可不被男方离婚后的债权人执行》,文章中法官认为:离婚处分房产未变更登记,放弃权利的一方在离婚后多年负债,债权人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在离婚协议放弃的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赞同且推荐。

但是,对于离婚前即已经存在的单方负债,债务人离婚将共同房产协议给配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诉请确认被离婚处分的财产系责任财产?实务中观点不一,本文援引的判例涉及到上述问题。本研究院分析本判例时部分研究人员认为:1、最高院本判决认为配偶一方可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直接享有支配之物权欠妥;2、同时认为该判决存在引发通过离婚逃避执行现象泛滥的结果。笔者不赞同,笔者认为最高院的本判例经得起琢磨,因为:1、本文判例中争议的房产登记本就在配偶单方名下,在离婚协议前,登记显示的权利人(显示单方)和实际权利人(双方共有)是不统一的。而离婚协议后,登记显示和实际权属变得一致。配偶一方无需对物权进行任何变更登记,当然的取得了全额的完整物权。最高院的分析和认为无任何不当。2、至于最高院的本判决是否会导致通过离婚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泛滥的担心,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因为本判例中最高院考量了两项关键要素:离婚协议处分财产是发生在债权人诉讼之前,且无证据推定其存在串通虚假离婚逃避执行。那么言外之意,最高院认为如果离婚协议是在债权人起诉之后或存在可以推定债务人存在串通虚假离婚转移资产情形的话,判决结果不会如此。笔者认为本文援引的判例是最高院在充分考量房产登记的现状和债权人诉讼提起时间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定,符合公平原则和经验法则,且为司法实务中审查此类型案件的判断标准和审查要素做了充分提示。本文判例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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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可怜天下父母心。

面对自己的孩子,

很多父母都愿意倾囊而出。

比如不少年轻人买房买车,

多多少少需要父母“资助”一些。

杭州富阳的老李夫妇就是这样

本想着小辈能好好日子,

谁想去年儿媳提出了离婚,

让老两口一下懵了。

几番劝说无效,

两位老人无奈转换思路,

既然人劝不回来,

那么钱要追回来。

由此,

离婚官司后第二个官司出场了,

这样的官司,

究竟法官会怎么判呢?

父母资助款以后怎么分割,

可能跟很多人都有关。

1

小李与小红的婚姻正好应了“七年之痒”,2010年登记结婚的他们到2017年走不下去了。妻子小红起诉到法院要离婚。

儿子儿媳闹离婚最心焦的是小李的父母,因为他们付出的太多太多。老李夫妇和小李夫妇都在杭州某市场经营小百货,各自有摊位。

后来有了孙子后,老两口就把自己的铺位也交儿子儿媳打理,接过培养孙辈的担子回到富阳老家。

在劝说儿媳无效后,老两口和小两口开始算账。

2013年,小两口想在杭买房。当年7月19日、7月24日、7月25日,

2013年,儿子说停车不方便。当年12月30日,

2016年2月24日,小李和妻子小红因经营买卖需要,

并由小红在金额为25万元的借条上签字确认。

在儿媳起诉离婚官司后没多久,2017年底,老李至富阳法院起诉,

案由为民间借贷,证据是针对每一笔借款,都有借条。前两张都是小李签字的,最后一张小红也有签字。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

因为涉及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这边民间借贷官司一开打,那边离婚官司先等一等。

开庭的时候,老李坐在原告席,对面被告席上坐着小李夫妇。在审理中,对面的儿子跟这边的父亲其实是同一战线的。

意见都是儿媳提的。

小红说,

而且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再则,即便这些款项属于借款,也应当是小李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

案子一共经过三次公开庭审,无论事实还是法理都越辩越清晰。

认定赠与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主张款项系赠与一方(在本案中即为小红)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赠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赠与人同意在无需受赠人给付对价的情形下负担单方面无偿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属于单务合同,应谨慎认定。因此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

而在本案中,

老李在交付钱款时并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小李和

况且还有借条,借条正是对款项性质系借款的确认。所以借贷关系无法推翻。

基于小李与老李的身份关系,小李出具的借条的证明效力确实有待评估,但在未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

这一家人到底是生意人,

法院将银行转账记录、流水明细、老李的款项来源、交付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实逐一核对,以及通过对小李购房、购车位发票等予以逐项审查核实,发现时间及金额都吻合。

结合小李与小红在婚姻关系期间的经济能力,可认定

另外,

且购房、购车位的利益及经营所得均为夫妻共享,那么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小李和小红共同偿还。

所以,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这边这102万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边的离婚官司中也将此考虑到财产分割里面去了。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各自承担一半。在借贷官司之后,离婚官司也判了。

法官说,

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后,

对财产进行分割是夫妻双方必然的选择,

而房屋又是财产分割的重中之重,

但由于父母的加入,

房屋产权的归属变得颇具争议。

小编也找到了一个与上述案件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案例,

原因是什么?

其中的细节值得细看

2011年,江苏的邬大爷花费近300万元为女儿(邬小妹)、女婿(徐小弟)购置别墅作为婚房,之后小两口感情不和闹离婚,2016年,邬大爷遂拿着五张借条到法院起诉女儿、女婿,称当时买房的钱是借款,现在要求还钱。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最后依法作出判决:

2016年,邬大爷一纸诉状把邬小妹和徐小弟告上法院,称当时的购房款是女儿、女婿向他借的钱,之后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不愿意归还,并向法院出具了五张借条。

经法院调查,

。后发现,因涉及相关财产分割事宜,邬小妹与徐小弟的离婚诉讼也在法院审理当中。

据徐小弟在庭审时陈述,邬大爷出具的借条,

,“结婚后,出于为我们改善生活,老丈人出钱买了别墅。到了2014年的时候,我和妻子的关系紧张,那时我们开始分居,才有了这一出事情。”他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并不存在,本案产生的实质原因是涉及两被告之间因为离婚,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爸爸不是赠送我们别墅的,当时因为限购政策,他名下已经有两套别墅才借用了我们的名字。”邬小妹在庭审中陈述,房子总价要600余万元,后来的贷款也有一部分是邬大爷偿还的。“再说我俩都在父亲公司工作,

对此,被告徐小弟辩称,2005年起他就在原告的家族企业上班,2009年开始从事销售业务,从2010年开始销售业务每年3000万,创收利润是300多万,当时所有的工资业务费全部由被告邬小妹所有,所以

法院审理查明,邬大爷出资购房时与两被告

2011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在为案涉房屋出资时,

,事后与被告邬小妹单方办理借款手续的原因是2014年初两被告感情发生矛盾,

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关于案涉款项的出资不符合借款合同的定义,双方之间并未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具有特殊身份关系,且补签借款材料系在两被告之间夫妻关系不和时形成,未经被告徐小弟同意。”法官指出,考虑到社会风俗习惯以及现有证据,法院难以采信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故对于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婚姻法解释规定,

。本案中,原告为登记于两被告名下的案涉房屋购买、装修、还贷进行出资,该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官提醒,

本案中,案涉房屋已于2011年登记在两被告名下,原告对案涉房屋在购买、装修、还贷等支出款项也已经完成,该赠与已经生效。事后,在两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邬小妹单方面补签了五份《借条》及《归还借款协议书》,并未通知被告徐小弟参与,未征得被告徐小弟的同意,该补签行为不能将出资性质由赠与转化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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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薛之谦的曝光度和话题貌似突然就高了起来,先是9月初被媒体拍到在路边面露愁容抽烟——

近日鲜少被曝光的薛之谦老婆高磊鑫又被拍到在薛之谦的带领下现身新买豪宅小区看车位。

现场薛之谦戴着口罩打扮低调,老婆高磊鑫则戴着粉色遮阳帽和粉色短裤,一身度假休闲风状态。

据悉薛之谦新买的住宅报价高达10万一平米,位置紧靠外滩风景区,上海市CBD中的CBD,预计总价近亿,是名副其实的豪宅,而该楼盘的车位需要拍卖才可以获得。

关注过薛之谦八卦的朋友们应该知道,薛之谦老婆高磊鑫平时都非常神秘,很少能看到同框画面。

之前薛之谦高调表示与高磊鑫复合,结果前女友李雨桐在微博疯狂放大料撕X,导致一时间薛之谦在网上经受各种谩骂。

2018年9月6日,薛之谦晒照宣布孩子出生,透露宝宝小名为“小雪糕”。如今买房买车位,看来薛之谦和高磊鑫正过着幸福平静的一家三口生活。

不过这次买豪宅,之前薛之谦与高磊鑫离婚事件又被扒出,有网友质疑2015年9月薛之谦与高磊鑫离婚其实是假离婚为了买房而已。

据悉当时上海刚好限购,假离婚后薛之谦就可以获得上海首套房资格,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

而从时间线上看,2015年离婚,2017年薛之谦交房买车位办好房产证了才复婚,似乎巧合的有些过分。

或许有人会说薛之谦用公司名义也可以买房,没必要假离婚,而且明星会缺这点钱吗?

有网友称别墅未来卖一亿的话,公司转卖税比个人转卖多2000万以上,而且即使薛之谦不差钱,但绝对差买房资格,毕竟一个家庭最多买两套房——

那么2017年薛之谦交房的房子在哪里呢?

从媒体曝光的资料来看,这套别墅在上海中环内,面积在360平米左右,该楼盘最低一套也要6000万,薛之谦买的这套要1.6亿。

薛之谦微博曾经晒过,大落地窗外就是繁华的外滩,这地段谁不心动?

仅仅两年过去,薛之谦又在上海CBD中心地段购得豪宅,看来这两年薛之谦的确赚了不少钱,你有什么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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