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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认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工伤由谁认定?

2021-11-02 14:13:59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393 咨询电话:954310

不幸的天气发生了,每天都给人带来不幸。工人工作时,不小心总是会受伤。这是工伤。受伤后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的标准是什么?之后需要赔偿,那么工伤赔偿有哪些法律规定?随

来了解。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伤事故;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小时内获救后死亡;

()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在部队服役,因战致残或者因工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者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劳动者,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自杀。

二、工伤赔偿的种类。

医药费。

.劳动者应在已签订工伤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去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治疗。

.工伤住院职工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并报经办机构批准的证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和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误工费。

(暂停工作和停薪留职的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停工期间,不能自理的受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经伤残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照顾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照顾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或%。

伤残后的伤残赔偿。

)一至四年级。

因工致残的劳动者,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下列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个月工资,二级伤残个月工资,三级伤残个月工资,四级伤残个月工资。

.每月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是:一级伤残工资的%,二级伤残工资的%,三级伤残工资的%,四级伤残工资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级到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是:级伤残个月工资,级伤残个月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工资的%,六级伤残工资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雇员本人提议,雇员可以终止或终止与雇主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年级。

工伤职工被认定为级至级伤残,享受下列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是:级伤残是我个月工资,级伤残是我个月工资,级伤残是我个月工资,级伤残是我个月工资;

.劳动用工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用工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作中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费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按照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劳动者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其他亲属每月%,老人或孤儿每月%。核定的供养亲属养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公死亡工人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业死亡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

总结起来就是对工伤认定和赔偿的理解和安排。你可以仔细阅读这篇文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明智的决定和处理。更多工伤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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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在上下班或者是出差的时候很有可能会造成交通意外事故,是很有可能构成工伤的。这也是需要专业鉴定的。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工伤的认定标准及赔偿。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哦!

根据原劳社部发〔〕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律师建议: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该规定适用于企业未与受伤职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又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情形,虽然该文第二条所列举的“(一)、(三)、(四)项”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不会提供。这就需要受伤职工自己搜寻相关证据,例如工资表、打卡记录、工作证、入职申请表、职工花名册、工作服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有: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二)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四)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六)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律师建议:

要特别留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受伤职工或是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一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开始计算。很多工伤职工由于不清楚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追悔莫及。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律师建议:

受伤职工收到工伤认定书,待伤情稳定后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上述规定列举了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受伤劳动者可根据该规定自行收集。

根据每个受伤员工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及护理依赖程度不同,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个等级,最低等级是十级,从低到高,依次递增。具体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计算其赔偿费用。即使是被评定为最低等级十级的受伤员工,也包含护理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即误工费)、交通费、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赔偿款项。

律师建议:

该问题涉及工伤赔偿项目,每个地方的标准各不相同,但是大体上工伤赔偿项目是一致的。受伤职工可查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伤残等级计算赔偿费用。如计算赔偿有困难,可向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当地社保局咨询。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知道用人单位财产线索,需向法院说明和提供。

律师建议:

在工伤赔偿中,为防止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生效裁决或转移财产,在发生工伤后要及时掌握用人单位车辆、银行账户、机器设备等财产信息,必要时可以在诉前提起财产保全。

特别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债务,大搞“拖延战术”。例如在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后不服向法院起诉,或是待劳动者取得工伤认定书后,针对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又或是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后,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上诉等,让劳动者迟迟拿不到赔偿款。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在适当让步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以尽快拿到赔偿款。

有感而发:

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属于弱势群体,尤其是当员工在单位受到工伤后,不但自己要支付治疗费,生活费也可能没有着落,而诉讼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面对高昂的律师费,很多受伤职工望而却步,仅在老板那里获取了极少数额的赔偿就不了了之,有的甚至为了能够继续留在原单位上班,直接放弃了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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