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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赔偿标准?

2021-11-09 12:23:0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995 咨询电话:954310

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有广义、狭义之分。在狭义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伤保险的业务指南中指出“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我国在工伤事故统计中,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等。

法妞网友咨询:

申请工伤与视同工伤如何不同?

徐强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过去的《试行办法》中规定了认定工伤和不认定工伤两种情况,《条例》又增加了“视同工伤”的条款,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对于工作时间的理解,有三种不同的概念:合法的时间、合理的时间、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时间。合理的时间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紧急处理工务时间以及生产设备的抢修时间。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时间是指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雇主运用自己的影响力,使雇工超时工作的时间。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实际区域,它分为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固定区域是指职工日常工作区域,包括单位所在地、单位附属地以及户外经常性固定区域,如邮递员、送票员所在工作区域等。

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是指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从事的是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这种情况不能作为工伤处理。

《条例》规定了工伤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申请时效设置为年,就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生产权利,为有关部门搜集证据提供一定的时间,同时也使职工得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徐强律师补充:

《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诉讼阶段的举证中,除了要提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已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死亡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医院的抢救记录、《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等证据外,还应重点提供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相关证据。

徐律师结语:相关证据的形式,既可提交书证,也可由知晓相关情况的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及书面证人证言,并在开庭时由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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