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申号裁判要旨:
.劳动者于年遭受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其应当享受相应的劳动保险待遇。自《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试行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尽管上述法规未就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作出明确规定,但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身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尤其是人社部发[]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人社部发〔〕号《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为国有企业有义务为老工伤人员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将其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但用人单位并未依据上述相关规定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之标准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劳动者所主张的年月至年月生活护理费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劳动者遭受工伤后,经过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且年月日被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尽管该护理依赖鉴定系于年作出,但依常理,劳动者在受伤后的第年仍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事实足以证明,其在鉴定之前当然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因此,无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条抑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吉林省白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逐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劳动者受伤后,用人单位招录其丈夫李全为其护理人员,以向李全支付工资的方式代为履行了支付护理费的义务,此方式既有利于受伤职工又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肯定。但用人单位与李全于年月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且自年月起未再给李全支付工资即未向劳动者支付生活护理费,故劳动者生活护理费的起算点应当为年月。又因用人单位已经于年月日宣告破产,故对劳动者所主张的一次性支付生活护理费应予支持。
.鉴于一次性护理费的截止期限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原判决以李全退休前一个月(年月)作为生活护理费的支付终止时间并无不当。但原判决以护理依赖鉴定作出日的次月即年月作为起算点明显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劳动者主张的年月至年月的伤残补助金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因劳动者于年月日申请劳动仲裁,故,依据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废止的《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在年月日前发生工伤,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本规定实施后,继续由原渠道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元”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元的伤残补助金。但因用人单位已宣告破产,故依据该规定的第十二条第二款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年吉林省白山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判决以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其此项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劳动者主张的年月至年月伤残津贴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三项之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本人工资的%或者吉林省白山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办理退休手续之前的伤残津贴。原判决以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其此项诉讼请求,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按上述规定标准计算劳动者应享受的伤残津贴总额后,扣除用人单位于年月至年月期间已经支付的相应款项,剩余金额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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