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个月。
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
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鉴定机构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医疗检查结论及相关材料,面检工伤人员后作出确认意见,并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交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经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
已经评残且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不享受上款规定的待遇。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个不同等级支付,
未完待续...
编辑:佳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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