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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2021-11-15 10:32:54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94 咨询电话:954310

省人社厅近日印发《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决定从年月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以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

据悉,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年月日(含)前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括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

调整标准主要包括:伤残津贴方面,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元、元、元、元、元、元。年月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元。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个不同障碍程度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元。

待遇调整资金支付渠道: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已参保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目前,全省各地待遇调整工作已全面启动,各项调整补发待遇将陆续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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