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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死亡后需要注销伤残鉴定结论书吗? 工伤人员死亡后家属可以领抚血金吗?

2021-11-16 08:49:2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19 咨询电话:954310

有时候,一起工伤事故,可能同时构成多种事故属性,工伤职工也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符合多种待遇的领取条件,这就出现了法律“竞合”。那么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具体待遇有什么?

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具体待遇有什么?

有关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具体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为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个月至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该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该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该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有的时候,职工因为工作原因而下落不明,生不见人死不见尸,这种情况下满足条件的话,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而在被宣告死亡之后,那么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第条规定进行处理。由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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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务必要做好劳动保障,尽可能减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作为劳动者也要注意自己的身体,定期体检,保护好“革命的本钱”。

尹某系公司员工,受公司委派至某银行上班。年底,尹某在工作时间心脏病发,呼吸心跳骤停被紧急送医,并于抢救天后死亡。因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公司认为补偿给死者家属的所有款项及其他开支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尹某能够认定工伤吗?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

尹某系因自身心脏疾病(心脏疾患史余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天后死亡,不属于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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