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第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并没有要求是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那么,职工提前上班、早退、延迟下班途中,能不能算“在上下班途中”?
小秦上班时间为:,每天大约:分从家出发。
年月日早晨因下着中雨,小秦怕迟到被扣工资,就于:骑车出发前往公司,途中不幸被一辆轿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轿车车主负事故的全责,小秦无责任。
小秦所在公司认为,小秦提前上班,违反了公司的作息时间制度,不符合工伤成立条件,因而拒绝为其申报工伤。
小秦的情况属于工伤。
根据规定,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且本人对事故不负责任或只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的,都属于工伤范畴。那么,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基于工伤认定一般倾向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其界定为“合理时间内”。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早一点或晚一点,都应当属于合理时间,而不应单纯以单位的考勤制度机械地理解。
本案中,小秦提前上班是为了本职工作和公司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而且,当天下雨道路湿滑、车难骑,难免要花更多时间,小秦提前出发合情合理,此时间可以认定为“合理时间”。公司说小秦提前上班违反了公司的作息时间制度,显然是推卸责任。总之,小秦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早退虽违纪,但与工伤认定无关联
小陆是某公司的铲车工,年月日下午,小陆手头活很少,干完后闲得无聊,于是就提前下班了,结果在回家途中不幸被一辆轿车撞伤,造成多处骨折和软组织挫伤。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车主承担主要责任,小陆负次责。
公司认为,当天小陆早退分钟,事发于小陆下班早退途中,对于这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不能申报工伤和给予工伤认定。
小陆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
一般认为,“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内。因此,职工虽然上班迟到、提前下班违反了劳动纪律,但只要是以上、下班为目的,都应给予充分保护,不能因此影响工伤认定。
应当指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与工伤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毫无关联,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认定的理由。
本案中,小陆早退分钟,只是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但其行为性质仍然属于下班,而违反单位劳动纪律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小陆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条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小陆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下夜班休息后回家,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戴某是某化工公司职工。公司因实行三班倒,故为职工安排有倒班宿舍。戴某因离家相对较近,一般下班后骑车直接回家,很少在公司过夜。年的一天,戴某于当夜凌晨时下夜班,因下大雨不便回家,就在倒班宿舍休息。早时,戴某骑车回家途中,因与一辆小轿车碰撞而受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某化工公司认为,下班后个小时再回家途中发生车祸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故未为戴某申报工伤。后经戴某家属自行申请,人社局做出戴某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单位提供倒班宿舍,就是考虑到了三班倒工作制的特殊性,员工深夜下班回家出行不方便不安全,准许或者说支持员工休息后再下班回家,应视为合理时间内的下班。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也明确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因此,不能机械教条地把“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一个固定时间、固定的地域。
本案中,戴某下班时间为深夜点,因下大雨就在倒班宿舍留宿,直到早上点回家,应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戴某出事的地点是在从单位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因此,戴某的情形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往返于用人单位和住所地的下班途中,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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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
劳动关系稳定工作
根据市民近期反馈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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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
,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但符合条件的提前复工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
。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要求职工提前到岗的,
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为月日、月日、月日,该假期性质为休息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
的加班工资。
依据人社部及省人社厅相关规定,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当
。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该延迟复工期间性质为因疫情采取的停工停产紧急措施时间,并非休息日,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
。
在不影响疫情防控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原则上可以安排在家办公。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复工的职工(含自行隔离天的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
,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
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
。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已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已满年的,年休假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
。待岗期间企业按照
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企业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后,除被要求自行隔离的人员外,
。结合企业用工实际,双方也可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采取调休、待岗等方式延迟复工时间。无法协商一致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企业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暂时性停工停产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
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企业确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
不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
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同时企业也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上述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分两种情况:
一是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
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开学时间严格按照教育部门规定执行,但是月日以后,在不影响疫情防控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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