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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延期表是什么?

2021-11-17 18:21:51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941 咨询电话:954310

近日收到网友咨询: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想进行工伤认定?该怎么办?如何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这期,带你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政策!一起来看看——

、职工因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对有正当理由的,申请时限最多可以延长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可直接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受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和病历资料等。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本市用人单位由注册地或住所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

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注: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举证材料,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举证通知之日起日内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举证材料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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