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峰
有位班主任老师按学校要求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天侯呆在学校。年月日晚(星期二)樊某文于当晚时左右与同校几名教师在本校宿办楼马某宿舍喝酒接近时。月日凌晨时许,樊某文上厕所时,从该校职工宿办楼三楼楼道栏杆处坠落至地面,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这能定为工伤吗?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审第三人丹凤县某初级中学。
请求法院撤销商洛市人社局及陕西省人社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复议维持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认定樊某文为工伤的决定。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商洛市人社局及陕西省人社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维持复议决定,认定其在工作期间的受伤为工伤。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回避了某初级中学宿办楼护栏低于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且无路灯的事实,上诉人从三楼楼道摔下
;
、某初级中学属于山区寄宿制学校,为保障师生安全,校长在周日例会上多次要求周日晚至周五下午教师必须住校,擅自离校来回学校路上发生不安全事故自己承担责任。上诉人就是在执行学校要求教师住校的任务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要求教师住校是为了持续有效的工作,
,上诉人在住校期间上厕所时因为栏杆低发生伤害属于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致伤,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樊某文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樊某文于年月分配到丹凤县某初级中学任教。
、年月日晚(星期二)时任丹凤县某初级中学初一(四)班班主任的樊某文,
、林场职工陈某有事离开后,樊某文见马某买的酒将要喝完,遂到校外买了两瓶“太白一壶藏”酒,拿到马某房子继续喝酒至当晚点左右,其中一名教师彭某称喝多了,樊某文及马某、张某(同校参与喝酒教师)送彭某回宿舍,在彭某宿舍四人闲聊了一会儿各自回宿舍休息。
、樊某文回到自己位于学校宿办楼三楼的宿舍后上网聊天,聊天时间从月日零时分秒至零时分秒结束。
、月日凌晨时许,樊某文上厕所时,从该校职工宿办楼三楼楼道栏杆处坠落至地面,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被医院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
、另查明,年月日晚,樊某文
,校内住宿学生由
,
。
、樊某文受伤后,其母张某怀疑有人陷害其子,请求公安机关查清樊某文受伤原因,年月日,丹凤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经调查作出丹公寺派发()号文件《关于棣花镇西街村张某反映其子樊某文被伤害问题的调查报告》。调查结果认定樊某文受伤属意外事故,系酒后坠楼致伤。
、年月日,丹凤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对张某反映其子樊某文被伤害的信访问题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关于棣花镇西街村张某英反映其子被伤害问题的调查情况说明》,核查结果为:樊广文年月日凌晨在某中学院内受伤非外力因素致伤,不构成刑事、治安案件。
、年月日,丹凤县某初级中学、丹凤县教育局向原商洛市人事局申报樊某文为工伤,原商洛市人事局下设的商洛市机关事业单位伤残鉴定办公室于同年月日在《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残审批表》“批准机关意见”一栏内批复“经审核,该樊不能认定为工伤”,并将该审批表送达丹凤县教育局。
、年月日,丹凤县教育局将该审批表复印件送达樊某文,由樊某文之母张某签收。
、年月日,樊某文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商洛市人社局向其
,同年月日,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洛南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商洛市人社局就樊某文工伤认定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樊某文。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服判,该判决生效。
、年月日,商洛市人社局作出编号不予认字()第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樊某文为工伤。樊某文不服,向陕西省人社厅提出行政复议,同年月日,陕西省人社厅受理后向樊某文和商洛市人社局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商洛市人社局于年月日提交了《行政复议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年月日,陕西省人社厅作出陕人社复决字()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商洛市人社局不予认字()第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樊某文不服该复议结论,于年月日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学校的陈述:、樊某文于年月分配至其校任教,年月日凌晨自学校职工宿舍楼三楼摔下;、年月日凌晨,时值.地震期间,学校接上级通知不上晚自习,
;、学校按照上级要求于年月日就樊某文一事相关情况上报教育局。
一、如何认识工伤?
、劳动过程中的伤害历史与人类劳动的历史一样久远。
、直到工业革命以来,这个工伤问题成为一个社会性大问题。
、最初解决这个问题的措施是以侵权法框架内的过错责任原则辅助以“三位一体的邪恶抗辩事由”。到对抗辩事由的限制。再到后来的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原则。再到今天的社会保险制度。
、用侵权法的方式解决工伤问题对劳动者和雇主双方都是不利的。
、当代的工伤保险制度,有两个核心要素:法定保护和集体责任。工伤赔偿标准是法律确定下来的。由全体雇主来共同承担工伤风险。
、工伤认定的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者要相结合。
、重点谈下“工作原因”。分为法定工作原因和非法定工作原因。又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第一个方面:法定工作原因。具体情形是这样的:
、从事本职工作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
、在上下班途中
第二个方面:非法定原因。具体情形如下:
、从事被单位安排的临时性地工作
、满足正常生理、生活需要(职工用餐、喝水、短期的休息、上厕所等)
、参加集体活动
、从事为了单位利益的活动
第三个:直接原因。指的是伤害事故与工作原因的关联度高。是近因。比如。从事高温、高尘环境下的工作的职工在完成工作之后进行的个人清洁事务。这些个人清洁事物也是工作原因,也是直接原因。
第四个:间接原因。指的是伤害事故与工作原因的关联度低。是远因。比如上下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职工承担非主要责任。此时交通事故是直接原因。上下班是间接原因。如果不是上下班,那么就有可能不会在那个时间和那个路段出现事故。
第一个方面:本案中受伤人员是教师,是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学校是公办事业单位。按规定这些人员受伤的情形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个方面:本案适用的法条:《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三个方面:用工伤认定的“三工因素”来作具体分析
、樊某文出了事故的时间是:年月日凌晨时许。用证据证实:并不是工作时间。
此个时间段是深夜时期,正是他睡觉的时期。有证据显示:年月日晚,樊某文
,校内住宿学生由
,
。
也就是说樊某文在这个夜晚时间段不需要做学校安排的工作。他不需要到校外去查宿。校内宿舍查房工作也不需要他去做。也没有证据证实在深夜他还在做其他工作上的事。
有证据证实:年月日晚上点至点,他在校内与其他同事们喝酒聊天。这个可是个人私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在宿舍中上网聊天,聊天时间从月日零时分秒至零时分秒结束。
、樊某文出了事故的场所:职工宿办楼三楼楼道栏杆处。这是宿舍区域。既不是正式工作场所,也非他临时工作场所。
、樊某文出了事故的原因:月日凌晨时许,
。非工作原因。
这个上厕所行为,是个人私事,是满足个人正常生理需要。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那么这个行为是“工作原因”。因为上完厕所,要继续更好地工作。
第四个方面:樊某文说学校校长要求班主任老师在星期一到星期五。全天侯呆在学校。这个晚上的时间段,应视同工作时间。如何分析这个观点?
这个学校的要求,对班主任老师来说是一种工作的要求。相对其他老师来说,这个自由度小些。班主任的责任大,要随时处理班内学生的突发的事件。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时间段,班主任老师实际处于工作状态。这个樊某文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
对于工伤认定来说,这个“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一种典型状态下的因素。
第五个方面:对于樊某文说的三楼楼道栏杆高度比规定标准低。这是学校工作的过错之处。如果他向学校提出侵权之诉,那么学校的过错因素是应当考虑的。但是用工伤保险制度来说,是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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