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安全帽对比的视频热传。在视频中,两个安全帽相碰,黄色安全帽像蛋壳一般,被直接撞碎,而另一顶红色帽子安然无恙。视频引起网友及各部门密切关注,接下来小编将带你一起了解“关于安全帽是否安全”这一话题,并梳理与其相关的法律条文。
“元”劣质安全帽随处卖“质量标签”随便贴
在家劳保用品商店,提出要购买安全帽,卖家直接问:“要什么颜色的?”
颜色和安全帽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商店老板:工人戴的安全帽是黄色的,普通的,一顶块钱,领导戴的是红色、白色安全帽,稍微好点的。一款只卖五块钱,声称是给工人戴的黄色安全帽,没有帽衬,只有帽壳。帽壳的质感轻而软,用大拇指在顶部用力按压,按压处立刻出现一个小坑。帽壳上没有生产日期,也没有“四项永久性标志”。许多店家表示,这款某县生产的、只卖几块钱的黄色安全帽卖得很好。
通过走访发现,市场上的安全帽价格单价从几元到数十元不等,主要有三种:
、最便宜的是塑料安全帽,颜色以黄色为主,售价一般在-元;
、稍好的是ABS树脂材料安全帽,价格大多在元左右;
、最好的是玻璃钢安全帽,价格也最高。
当询问,这些售价几元的安全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店家坦然表示,市面单价在元以下的安全帽基本都是不合规的。但如果需要纸质标签,厂家都可以批量印刷,贴上去就行。
甚至一些塑料材质的安全帽内赫然贴着玻璃钢字样的标签。店家介绍说,大多数工地只会检查工人是否佩戴安全帽,而一般不会检查质量。虽然一些商家声称这些安全帽都是从厂家直接订货,当进一步询问厂家来源时,不少商家都回答不上来了。
廉价安全帽性能测试,戴了等于没戴!
无厂商、无检验、无标识、无人查。这么多的廉价安全帽,安全质量如何过关?国家相关标准又是怎么规定的?
在一家五金市场上购买了三顶安全帽,从左至右,它们的售价分别是元、元和元。右边这两顶卖家声称是符合国家标准。将安全帽拿到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测试一下,这三顶安全帽是否能通过安全检验。实验人员对三顶安全帽分别进行模拟条件下的冲击吸收性能测试。
一个公斤的落锤将从米高砸落到戴着安全帽的头模上,根据测试方法,头模受力不可超过牛,也就是生物学上人体颈椎受力时的最大限值,此外也不可有碎片脱落。
售价元和元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安全帽在受到撞击后,帽壳明显受损,内部帽衬彻底断裂。而第三款售价元的帽子则在外观上没有什么变化。实验人员介绍说,实际使用中,帽衬如果经过撞击断裂,帽壳会紧贴头顶,并把冲击力直接传递到头部。
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副主任表示:
测试的结果看,这三顶安全帽里面有两顶不合格,戴这样的帽子,直白一点说,就相当于没戴一样。按照现行的安全帽国家标准,普通安全帽质量不超过g,帽沿要小于等于毫米,对帽舌长度、帽壳内部尺寸、佩戴高度、垂直水平间距、突出物和通气孔等都有明确标准。此外,安全帽还需要通过冲击、穿刺、静电、电绝缘、阻燃和耐低温等严苛测试。不过,陈倬为工程师告诉记者,标准再严格,落实执行才是根本。
合格安全帽有哪些标准
安全帽是在施工现场使用的重要的安全防护产品。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对安全帽的生产和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究竟要达到什么标准,才能称之为合格的安全帽呢?
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检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副主任:我们现行的国家标准年发布的GB,年的标准里面,规定了安全帽安全防护性,主要的指标有冲击吸收性能、耐穿刺性能。
首先是这个帽壳需要合格,也就是帽壳用料需要实在,用合格优质的材料来制成,如果是特别轻薄的帽壳,重量很轻,很薄,稍微用力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形,这样的安全帽壳显然是不合格的。
安全帽里面的这部分,我们叫做帽衬,帽衬也需要用合格的材料制成,因为帽衬过于单薄也无法起到缓冲的作用。
第三个就是帽壳和帽衬之间的连接,也需要非常牢固,这样在受到冲击的时候,这两者配合才能有效吸收能量。
不法厂家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安全帽,还批量印刷纸质标签的行为,可能违反哪些法律条文?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脆皮”安全帽还是充斥市场。“法律不是万能的”,而这也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令人反思的社会问题,更是人们对于生命的态度。
来源:央视新闻
...近日,据媒体报道,一女孩因上班迟到受到公司的惩罚:个深蹲。而就在受罚的几天后,女孩在医院救治的过程中因抢救无效而亡。事件一出,在为年轻生命逝去扼腕叹息之际,更多网友将矛头直指该公司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之间即存在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也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
但是用人单位的管理方式需要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
用人单位若对劳动者进行体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不过,现实案例五花八门,对于员工受体罚而受伤或身亡是否属于工伤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综合作出判断。
首先,
无需以牺牲自己身体健康为代价来服从用人单位的违法要求。
其次,劳动者可以
要求工会出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进行体罚,在情势紧急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
如果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拒绝体罚视为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而对其进行违纪处理,甚至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
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赔偿金。
...免责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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