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跟大家分享的一个裁判规则是:劳动者因交通事故死亡,构成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受害人亲属可分别诉请第三人和用人单位赔偿。
下面来看案例:江苏高院()苏民再提字第号“顾超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张青龙债务纠纷案”。
具体如下:年,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李某驾车带工人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工人蒋某死亡。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李某赔偿蒋某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万元。年,蒋某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年,蒋某近亲属诉请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赔偿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社会保险法》第条第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第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因此,蒋某近亲属因蒋某死亡可享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第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本案中,蒋某系因李某驾车带其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属于因工死亡,故蒋某近亲属可对李某提起民事诉讼,亦可起诉建筑公司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蒋某近亲属称其从李某处获得的赔偿款万元,不应从建筑公司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扣除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蒋某近亲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共万余元。
因而,在实务中,工亡受害人亲属已获侵权赔偿,工伤赔偿中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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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一名职工死亡的伤害认定,三次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此前,法院曾两次做出人社局败诉,要求人社局做出新的行政决定。
拒绝接受人社局决定的家属第三次对人社局提起诉讼。月日下午,南平市燕平区法院举行公开听审。
此前有报道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市第一医院工作人员蒋玉玲(化名)于年月死于心肺疾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以工伤视同。
家属认为,蒋玉玲在小时内被医院宣布脑死亡,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蒋玉玲发病后心肺死亡时间超过小时,不予认定。
由于不同意南平市人社局的判决,蒋玉玲家人找律师提起诉讼,双方对簿公堂。在这次试验中,脑死亡或心肺死亡的时间成为了争论的焦点。
年月,南平市燕平区法院责令南平市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据法院表示,蒋玉玲在本案中的死亡时间由心肺死亡或脑死亡时间决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燕平区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脑死亡是一种不可逆转的状态。“从人文关怀的角度还是从医学的角度来看,脑死亡的时间江玉玲被认为是无效的救援时间的定义标准的确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哪个更符合人类的感情和学术原则。
在上诉期限内,南平市人社局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再审,于年月日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此后,在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面对南平市人民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这家人不得不第二次将其告上法庭。年月日,浙江省南平市燕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人民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没有收集新的证据,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蒋玉玲在工作中没有突发疾病。
死亡时间应以“脑死亡时间”或“心肺死亡时间”确定,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这方面,法院裁定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没有积极回应的过程中争议的焦点第二确定工伤,论证和推理上争议的焦点在管理文档缺乏说服力。
综上所述,燕平法院作出撤销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年月日,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次作出不承认蒋玉玲工伤的决定。
“我们两次都赢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同样的决定。如果他们赢了,他们还能第四次做出同样的决定吗?”全家人都很困惑。
该家庭拒绝接受南平市人民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不得不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年月日,此案在南平燕坪区法院开庭审理。
在提交给法院的答辩状中,南平市人社局认为,无论是公安、民政,还是人社部门,对死亡结果的认定依据都是一致的,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而该死亡证明记载,蒋玉玲死亡时间为年月日。
南平市人社局认为,《居民死亡医疗证明簿》是工伤认定程序确定死亡时间的合法有效依据。虽然提供的记录南平市第一医院记录江玉玲被判定为脑死亡在月日:,记录的过程并非是一个法律和有效的死亡证明,只是状态记录在病历中。
综上所述,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蒋玉玲入院并宣布临床死亡已超过小时。原因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王才亮的执行成员,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全国法律协会和北京cailiang律师事务所主任,告诉thepaper.cn,南平直辖市人民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把一个不承认工伤的行政行为,这可能违反行政诉讼法第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答辩状中,南平市人社局认为,尽管结果是原行政行为一样,有新的调查和变更与原行政行为事实上,死亡认定依据、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等方面与原行政行为均有新的调查和改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行政行为和原行政行为相同的结果,但主要事实或主要原因有变化,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起诉的行为的,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限制,行政机关可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蒋玉玲家人认为,所谓的“新事实”和“新证据”都是原来就有的,与此前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基本相符。脑死亡原因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死亡标准。这一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据蒋家介绍,庭审在休庭后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法官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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