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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鱼刺弄伤了手怎么办?

2021-11-25 14:18:40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25 咨询电话:954310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作了规定,但法律条文比较“骨感”“抽象”,而事故伤害事件是“丰满”的,因此许多边缘性案件屡有发生。判断此类案件是否属于工伤,应从工伤保险立法的精神出发,原则上从宽掌握。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经典案例↓↓↓

案例

顾某某日中午下班后到其公司食堂用餐,其中一道菜是鲫鱼。落座后,遇到领导询问工作,顾某边吃边汇报,不料被鱼刺卡着了。因做手术,顾某住院一个多月。顾某认为这属于工伤事故,可公司认为,顾某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受伤害是因自己不慎造成的,不符合工伤条件。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该条规定明确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个条件,即在

受伤。在单位食堂就餐并没有离开单位,食堂是工作场所的组成部分。吃午餐是员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继续当日工作的物质基础,所以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午餐所占用的时间也是工作时间的延续。

因此实践中,

本案中,顾某误食鱼刺,虽然本人有过错,但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其被鱼刺卡伤属于工伤。

提前下班回家,路遇车祸也算工伤

案例

小张是一家公司的铲车工。年月日下午,小张手头无活,于是就提前下班回家,途中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负全部责任,小张无责任。公司认为,当日小张早退半个小时,事发于早退途中,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点评

小张的情况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从该条规定分析,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都属工伤范畴。至于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或早退,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可否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没作明确的排除,因此原则上从宽掌握,即应认定为工伤。另外,职工迟到或早退虽违反劳动纪律,但这与工伤认定无关联,不能将违反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只要是出于维护单位利益,就可算工伤

案例

某粮站召开职工大会,会上粮站主要领导宣布将邓某调整到更为重要的部门任负责人,职工沈某对此很不满,遂在会场无理取闹,辱骂主要领导,撕扯其衣领。邓某出面制止,结果被沈某打伤。邓某认为,自己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属于工伤。而粮站认为邓某被打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这里认定受到暴力伤害须把握以下两点:

暴力伤害必须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暴力伤害不仅包括他人对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满而进行打击报复,也包括他人对用工单位不满,针对该单位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暴力,应着重审查职工从事的工作是否出于维护用人单位利益。

本案中,制止沈某与主要领导争吵,虽非邓某的本职工作,但可以视为包括邓某在内的全体参与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临时职责,是为了维护会场秩序和粮站的威信,即出于维护本单位的正当利益,因此邓某被沈某打伤,应属于工伤性质。

出差时在宾馆摔伤,可认定为工伤

案例

(配图来源网络)

年月日,高某受公司指派出差参加会议,入住主办方安排的酒店,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摔伤,导致多处骨折。公司认为,洗澡纯属个人生活,不符合工伤条件。高某遂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会议主办方的证明、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特别指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这就是说,出差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与外出工作有间接关系的情形,如旅途、休息等都应视为“工作原因”。只要职工不是因为从事与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高某受单位指派外出开会期间,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酒店客房内洗澡,并不是从事与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因此高某的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南方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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