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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考勤怎么记?

2021-11-25 17:29:11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751 咨询电话:954310

近日在福建福清,公交车驾驶员陈师傅突感胸闷头晕,强忍剧痛将车稳稳停了下来,随后陈师傅下车瘫倒在地,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去世,公交公司称:陈师傅做得很正能量,我们公司拿出万元奖励。而陈师傅弟弟则称:因为公交公司没有给哥哥入保险,公司说不是工伤。

一起很正能量的事情,陈师傅为此付出了生命,但是却挽救了一车乘客的生命,如果公司真的不给陈师傅认定工伤,那么这样的做法确实令人悲愤

在《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也就是说,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个义务即便和员工协商了,也是违反了法律强行性规定而变得无效,因此,无论是什么原因,不缴纳社保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本案中,陈师傅因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为突发疾病去世了,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陈师傅从突发疾病到去世,仅仅一个小时左右,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亡。

看了这段视频后才知道,原来留给逝者和世人的还有一些黄金救援时间。逝者下车后的举动的确易误解为简单的身体不适,例如晕车等不良反应。可否以此为鉴,加强公众对猝死等突发性疾病的学习理解,以及在公交车内或公交站点配备相关的紧急救援器械。

企业有时候很会哄新人,比如不给你上社保你能多拿到手里一点啦,虽然不给你上社保但我们有补助啦,等你转正我们才给上社保啦。希望多看一下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视同为工伤。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典型的工伤,包含了认定工伤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现形式。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指在时间和原因方面扩展它的合理外延,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职责的要素也有一定的变化,只有工作场所的要素没有变化。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变化,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工作原因,而仅仅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论是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患职业病的。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的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这里所称的职业病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类型。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也都认为是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然属于工伤。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认为是工作时间。

社保是强制上的,所谓“自愿放弃社保协议”通常只具有内部效力,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讲这东西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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