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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2021-11-30 11:18:13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54 咨询电话:954310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要做好调解和好的工作,如果原告坚持不同意调解和好的,法官会做调解离婚的工作,如果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调解结束。此时法官进行开庭审理,然会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感情尚未破裂的会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的,没有和好可能的,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的,会及时判决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的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哪些情形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这些情形主要来自两方面的法律规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婚外性行为,但婚外性行为不都是可以构成法定的离婚理由。如通奸、嫖娼等虽然也属于婚外性行为,但是却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实务中以此理由起诉离婚的,如果是第一次起诉到法院的,对方又不同意离婚的,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在认定上,重婚主要是要求行为人与其它异姓以夫妻名义稳定持续的居住在一起,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是要求行为人稳定持续的居住在一起,但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实务中二者在事实认定上对于取证有一定的难度。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对方轻伤以上的,法院可以一次判决离婚,如果没有轻伤以上的,一般需要有两次以上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家暴的行为法院才能认定构成了实施家庭暴力。第二部分关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这种情形在实务中很少,此处省略。

赌博、吸毒等恶习,这个等字后面应当还包括其它的恶习,如嫖娼、打架斗殴等,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屡教不改的才可以认定为法定的理由,什么才是屡教不改,实务中认为至少需要证明有两次以上的行为才可以让定为屡教不改。

在司法实务中这种是情形是相对比较容易证明的。这里有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因感情不和造成的分居,如果其它原因造成的分居则不可以的,如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分居等。二是分居必须是满两年,这一点是时间的上要求,必须是持续不断的满两年。三是必须是有一定空间上的分居,分床不分家不行,也难证明。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无法穷尽社会生活中的复杂性,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这一条没有什么好说的,按民事特别程序,申请认定一方失踪的,另一方凭法院的裁定书起诉离婚即可。

婚姻法上没有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是哪些种类,实务中主要是指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部分精神疾病,具体的需要参照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确定;性生活是重要的夫妻生活,如果不能发生性行为的,必须会影响夫妻感情。这里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适用时必须要求难以治愈的,也就是在离婚时经过医疗机构的治疗,尚未达到健康的或稳定的标准。

这个条款主要是针对草率登记结婚的,就是现在常说的“闪婚”一个意思。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又不适合在一起生活或在一起难相处。

总而言之一句话:久治不愈的就符合条件了。

欺骗对方或弄虚作假的主观性太强,实务中难证明,很少适用。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可经常碰到,双方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基于非自愿的原因登记的,双方实际上没有任何感情,没有共同生活,也不能和好,这种情况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这个条款实际是非自愿登记结婚的。

这一条中前半部分中规定的分居三年与婚姻法中规定分居的两年有冲突,实际上已经不再适用。后半部分在实务中适用的较多,大部分人起诉离婚均无法证明存在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所以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后,再分居一年起诉,第二次基于本条规定的情形,一般都可以判决离婚,所以这个后半部分条款实务中适用较多。

这个条款中,前半部分是指一方有恶习屡教不改的,实际上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有冲突的优先适用婚姻法。后半部分是指过错方屡次起诉离婚的情况,虽然是过错方,但如果多次起次离婚,法院也只能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已有规定,属于重复条款。

和第八条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复。都属于是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况,优先适用婚姻法规定。

可以从两方面解释:一方被判决长期徒刑的,实务中一般是指五年或以上的,二是其违法,犯罪行为伤害夫妻感情的,这一点与前面所讲的一方被判决长期徒刑的情形是并列关系,这里指的是违法或犯罪行为伤害到夫妻感情,并无徒刑期限长短的限制,怎么理解呢?例如,殴打配偶一方的亲属、盗窃配偶一方亲属的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且违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违法不一定是构成犯罪,受行政处罚也属于违法。所以,笔者认为除犯罪行为外,一方因行政违法的,只要是伤害到夫妻感情,同样可以认定为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已有规定。

重复条款。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无法穷尽社会生活中的复杂性,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由该机构颁发《离婚证》,自此婚姻关系解除;

、到法院起诉离婚,即通常所说的打离婚官司。法院颁发《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即为双方离婚的凭据。

当然通过诉讼离婚途径的,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原告应向法院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依此判决离婚。新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法院调解无和好可能,可以视为感情破裂。当然,除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也可以判决离婚。律师并不建议所有要离婚者都去走分居路线,为此付出长达两年的时间成本。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条规定的关于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之一。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已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被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的,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或者先提出离婚的一方是责任方或过错方,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偏向对方。这种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法官判案也是依据证据、调查到的事实和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当事人完全没有必要担心。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夫妻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从而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无利,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如把握不当还很容易构成不法侵犯别人隐私权。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与条件也很多,不仅仅只有分居年一个条件。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义登记,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分割。一方父母婚后赠与房产,没有明确说明的,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财产而少分财产,因此如要转移财产必须慎重。而且,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仍可主张分割。按照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年内可以起诉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有女性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我国婚姻法规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受害方赔偿。最高院关于婚姻案件的问答中,也明确指出,女方要求“青春损失费”是于法无据的。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因此,一旦对方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另一方应积极备应诉,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抱着不同意离法院就不会判离的侥幸心理,从而忽略了维护自己权益必要的准备工作。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或者认为小孩子判给对方后,自己就再也没有机会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无法解除的,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如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探望小孩,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并可应一方的要求强制执行。

实际上,婚外情只能说明一方有过错,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能会少分。而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势必行动非常隐蔽,另一方很难查找证据,再者,非专业人员取证因不了解法律的规定,往往容易侵犯别人的隐私,因此在查找对方婚外情证据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找回来的证据在法庭上并不一定具有证明效力。经常有当事人过份注重寻找对方婚外情的证据,而忽略了更重要的证据——财产证据的收集。导致在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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