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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后上诉改判? 离婚判决后上诉改判?

2021-12-01 09:16:09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08 咨询电话:954310

对于离婚在现代社会很多人都是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来离婚的,诉讼离婚在庭审完之后一般都是有着相应的判决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是否可以进行上诉的。那么,离婚一审判决后能否进行上诉,如何行使上诉权?

网友咨询:判决离婚能否上诉?

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周静律师解答:

离婚案件是可以上诉的,起诉及上诉是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具体行使如下:

、当事人一方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可以等到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再起诉,因为如果确实相关证据不够充分,一般都不会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即使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一般也会维持原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周静律师解析:

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中国婚姻法第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诉讼程序以判决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称为裁判离婚。中国婚姻法对一方要求离婚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处理原则。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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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调解为必经程序,如果调解不成,符合离婚条件的,法院应当判决;

、如果案件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如果适用普通程序,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如果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六个月;

、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六个内不得再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财产纠纷判决书的下达:如果是当庭宣判,判决书在宣判后十日内下达,如果是定期宣判,在宣判时下达;

判决书下来十五天任何一方都未上诉,判决书就生效,就可以进行财产分割。不服一审判决书,可以再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的一审审限一般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个月,不能延长,若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二审审限一般个月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离婚财产判决的分割在判决后无人起诉的情况下,一般都在十五日之内进行分割。对于一审之后的起诉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的情况则需要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在一些较为简易的案件当中,有时也会出现当庭审判的情况,即刻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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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途径不外乎两种,其一是民政部门的协议离婚,其二是通过诉讼而离婚。不管通过哪种途径办理,都有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而陷入僵局。比如说协议离婚吧:双方不能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等在短时间内达成共识,那么就必然会造成离婚不成。而一次又一次地协商也可能会造成双方或一方精疲力竭,甚至几近崩溃。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请问法院该怎么判决,如何再次起诉离婚这期间有没有什么规定。

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解答:

男方不出庭,不影响法院审判。法院可以在调查的基础上缺席判决,直接根据调查结果对本案做出处理。

没有男方不出庭,法院直接同意原告观点,判决离婚的事情。法院仍然应该调查该民事案件,如果夫妻双方感情未破裂,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子女抚养也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考虑小孩跟哪一方对其成长有利,然后再做判决。不可能直接支持原告。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

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刘欢律师解析: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一般要经过如下阶段:

一、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

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而提起上诉到上诉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

不满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

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事件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

二、双方都同意离婚,单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意见不同的

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

如果不及时提起上诉,在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与否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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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前期调解离婚,但离婚后对方一直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违约,超出探视时间不归还孩子,最终导致双方因探视问题发生较为严重的矛盾纠纷。

一审浦口法院受理我方起诉并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二审对方上诉,最终由庄荣华律师代理成功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由于属于探视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江宁区,故本案在江宁法院开庭审理。

、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探视纠纷已经是诉讼活动中一个高发的矛盾纠纷,在离婚协议约定不具体的时候,就容易出现离婚后情绪的爆发期,因此在离婚协议的草拟以及后续出现矛盾时候,应当及时征询专业家事律师,来彻底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庄荣华律师再次快速、合法、合理的实现了我方当事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民事判决书

()苏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B探望婚生子C的方式为每周六上午九点将其接走,于周六下午五点前将其送回A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B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曾在双方的离婚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就探望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此后亦从未阻止被上诉人行使探望权,故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明确探望方式和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婚生子C目前就读幼儿园小班,每周六、日均上兴趣班,一审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不符合实际情况。、被上诉人为乙肝,易传染,一审判决未考虑探望可能产生的风险。

B辩称,双方当事人确曾在法院就子女探望问题达成调解,但由于上诉人长期在外地,孩子平时由爷爷奶奶照顾,被上诉人探视孩子时遭到巨大障碍。上诉人在诉讼中一直拖延时间,被上诉人希望能尽快看到孩子。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决B对婚生子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方式为每周一次,一次两天并将孩子带回B住处探视;、本案诉讼费由A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B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双方之子C由A抚养,B每月可探视C两次,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因双方就C的探视时间及方式无法协商一致,B诉至法院,要求明确探望的时间及方式。庭审中,经法院调解,A抛绝与B进行协商,致调解不成。

另查明,C出生于年月日,目前在幼儿园读小班。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A、B协议离婚时,对双方婚生子C的探视次数虽有约定,但对其探望方式、时间未约定,双方在协商探望方式及时间时产生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B向法院起诉,要求明确探望C的方式及时间符合法律趣定,应予支持。因双方在调解书中对探望次数约定为每月两次,根据C目前生活状况,确定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三周的周六周日,于周六早上时从C住处接走、周日晚饭后送回C住处。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自年月起原告B于每月第三周的周六、周日对C进行探望;方式为周六上午时从C住处将其接走、于周日晚饭后送回其住处。

本院二审期间,A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A提交婚生子C的辅导班开班通知,以证明C每周日均有辅导班课程。经质证,B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孩子上辅导班在南京系正常现象,B可以按送C上辅导班,这并不是排除B行使探望权的理由。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苏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确定的B探望婚生子C的具体方式是否恰当。本案中,A与B虽曾在此前的离婚诉讼中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就子女探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仅约定了B每月探望婚生子C两次,未就具体探望时间及方式进行约定。现双方就子女探望问题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B诉至法院,请求明确具体探望时间及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具体的探望时间及方式,一审法院综合考虑B的工作情况、C就学情况等因素,确定B每月探视C一次,于每月第三周周六早上九时将C接走,于周日晚饭后将C送回,符合各方实际生活情况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A提出的B因患有传染性疾病,而不得探视C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A上诉提出的一审判决未考虑C上辅导班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B与A离婚后,虽不直接抚养C,但仍有抚养教育C的权利和义务,C周末就读辅导班不应成为B无法对其进行探望的理由,但B在探望中应考虑C的具体学习情况,不得因探望而影响C正常的学习及生活,A亦应积极配合探望,避免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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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间的任何事物,有其事必有其理,有这样一件事,就一定有它的原理,只是我们的智慧不够、经验不足,找不出它的原理而已。而《易经》的简易也是最高的原则,宇宙间无论如何奥妙的事物,当我们的智慧够了,了解它以后,就变成为平凡,最平凡而且非常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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