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身边可能也有这样的一类人群:
曾经的夫妻关系,如今却是两个个体,但依旧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但法律上已经判定了离婚而且双方都签了字,无名无份只有过往的牵扯却还是会“发生关系”
甚至有些情侣也是如此,说起更加荒唐,曾近是相爱过没错,可如今既然已经分手了,巧合碰面还是会“发生关系”
可能在很多人看来这有点不能接受,因为谁也不希望自己的现任还和她的前任有“性”的往来,明明分手了,离婚了,两个人还要发生关系,没有任何头衔这样是不是对各自都不负责任呢?
既然能“发生关系”说明彼此心里还有对方,那为什么当初还要离婚呢?
下面是我与一些离婚男女交流这个问题后,他们说出的心里话。
一、没有爱但依旧对彼此的身体有欲望,只不过生理需求相互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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