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步入不惑之年的钱某,在乌鲁木齐市一家单位上班。年,钱某经朋友介绍与做服装生意的阮某琴相识相恋。
年月日,钱某与阮某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两年后,阮某琴生下女儿。后来,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
今年开始,两人矛盾激化,多次闹着要离婚。
近日,经多方调解,钱某与阮某琴均表示要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房产、车辆以及存款的分割没有争议。但阮某琴提出要分割钱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遭到钱某拒绝。
阮某琴登录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发现,截至年月日,钱某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万元。
“住房公积金是我个人的收入,跟阮某琴无关。”钱某说,阮某琴提出分割其住房公积金,没有任何道理。
法规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网友“喆喆”说,可以看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因此,钱某的住房公积金应归个人所有,阮某琴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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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谷丽娜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为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具体操作中,可以先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再进行分割。
律师说,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上述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给对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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