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也正是因为如此,探视权也是经常发生纠纷的。那离婚子女探视权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离婚协议书探望权应该怎么写?
(一)可依《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
(三)如果不让探望一方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利父母子女关系的教育,将夫妻间“仇恨”传染给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抚养关系,因为不让探望一方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可以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定理由,这样一来可以促使对方依法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避免享有探视权一方的权益被肆意侵犯。
(四)探望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既可以补偿探望权人不能行使探望受到的伤害,又可以约束抚养人履行协助义务。
、离婚协议书中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必须十分重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探视权的相关规定。
、一般而言,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周岁以上,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我国年月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
以上仅是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禁止转载,如有错误及时更正。
...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父母双方的爱和陪伴是缺一不可。法律上离婚没有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是有对孩子进行探视的权利,实际行使权力时往往会遭到另一方的阻拦,千方百计不让见到孩子。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解决,法律上对孩子探视权又是如何规定的?
一、夫妻离婚孩子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看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是人之常情,法律上对孩子的探视权是规定如下: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二、离婚后探视权时间规定
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就是探望权。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三、不让探视孩子有什么后果
如果不让对方探视一般不会被拘留。但是如果拒绝其行使探视权。那么引起对方起诉就有可能会败诉甚至导致抚养权变更。
《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法律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探视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在要求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进到自己应尽的义务。真的出现不准对方探视或者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们也可起诉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或者变更孩子抚养权。
----------------------------------------------------------------------------------------------------------------
金牌婚姻律师团,解决当事人法律难题,维护当事人切身利益!立即关注“金牌法律团”的公众号找到我们进行咨询,可免费领取自助诉讼文书一份(包含起诉书,协议书,流程及合同)。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