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落户北京统一按现行非农业落户政策办理,即需要满足条件:①申请人年满周岁,且结婚满年;②申请人年满周岁,不满周岁,结婚应满年;③申请人年满周岁以上,结婚应满年。
落户政策进一步收紧,将引出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我们将借以下这个案例,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大家解答这些问题。
年月日,张某(以下简称张女士)与张某(以下简称张先生)及张先生的前妻邱月萍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张女士和张先生“假结婚”,张女士每年向张先生支付元。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只为配合张女士及其女儿落户,双方互不承担夫妻共同生活义务,互不承担债务,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同日,张女士给付张先生元(有收条为证),并与其办理了结婚证,此后双方分开单过。
年月,因派出所认定双方不是“真夫妻”,不能办理户口进京,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并返还服务费元。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张先生离婚。
、被告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女士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张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协议,从内容上看,双方结婚的目的是为了让张女士和她女儿的户口自外地迁入北京。根据法律规定,张女士与张先生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协议应自始无效。
因此,张先生收取的元服务费应当返还给张女士。
对于“假结婚”案件,婚姻关系的认定及处理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往往需要搜集、保存具体充分的证据。
本案中,双方虽系“假结婚”,但张先生并不同意离婚,在庭审阶段辩称双方共同生活过,提交了村委会为张女士申请户口的会议记录以及两人在一起的光盘一张等材料,还罗列数笔债务,数额在几千到几万元不等,并要求张女士给付他名誉损失元、误工损失元以及吃饭、买烟、送礼的钱元、给张女士父亲住院花费的元。其目的很明显,即想以夫妻名义让张女士承担共同债务,并赔偿他的“损失”。
但是,法院并未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虽然张先生提交了光盘、村民的证言等证据认为双方存在共同生活,但光盘中两人录躺在一起是为核查办户口而存在,显然张女士与其签订的协议、双方的通话记录等证据的证明效力更胜一筹。
对于张先生要求张女士给付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他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假结婚容易,真结婚真难。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假结婚”案件都能够顺利离婚。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只有三种: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未到法定婚龄。
可见,双方协商自愿“假结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意义上就是真结婚,婚姻关系成立并生效。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判决双方离婚,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审很可能不判离,在无新事实、理由的情况下,要等个月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综上,对于此类案件,有必要寻求律师协助处理,依法取证、充分准备案件材料,能够大幅度提高胜诉几率,有相关问题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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