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给我打来电话,说要改掉儿子的姓氏。面对前妻一如既往的高姿态,我告诉她,改掉儿子姓氏,我一分钱抚养费都不会再给。
前妻是外地人,因为在外地打工认识,所以义无反顾嫁给了我。我们结婚的前几年,很幸福,很快就生下了一个儿子。
只是随着儿子长大,再加上弟弟经济条件比我好,在县城买了房子,也买了车子,一家人过上了好日子。前妻就开始整日抱怨和不满,她嫌弃我没本事没出息,给不了她想要的物质生活。
前妻抱怨的次数多了,我也麻木了。可到最后她却坚持要离婚,并强烈要求带走儿子,还提出让我每月给两千抚养费。可是离婚的时候,我们所有的存款,前妻一分不剩全都带走。
不但如此,每个月她都准时让儿子跟我打电话或者语音要钱。如果我想见见儿子或者跟儿子聊聊天,她也总在旁边怂恿儿子跟我这个爸爸要钱。
每每如此,我心疼儿子又心寒前妻的见钱眼,儿子要多少我就给多少。只要我给钱了,前妻虽然态度恶劣,但起码还让我见见儿子。
可如果我不给钱,前妻对我的态度就更差,不但不给我见儿子,还怂恿儿子给我父母打电话要钱。我父母心疼孙子,甚至还想过拿老家的房产证给孙子。
如此多次之后,我对前妻的套路就厌倦了。她要钱可以,但她不能每次都怂恿儿子来要钱。原本活泼可爱的儿子,现在不但对我这个父亲没有一点亲情,反而每次视频见到我就要钱,要不到钱就很干脆挂掉电话。
而在我失业的那段时间,前妻依旧跟我要钱。我说缓两个月再给,她却坚持让我马上给,借也好变卖家产也好,反正一定要准时给抚养费。
见她还是如结婚那会如此强势,我真的忍无可忍了,干脆断掉儿子的抚养费。结果前妻就拿改掉儿子的姓氏来说事,说儿子的户口跟了她,如果我不给抚养费,她就彻底让儿子成为别人的儿子。可当初要求两千抚养费,根本就是前妻一个人的意思,我不同意也得同意。
对于前妻的威胁,我又痛恨又无奈。不是我不想给儿子抚养费,而是我觉得真的很不值得了。儿子被她教育成只认钱不认人,对从小养大他的爷爷奶奶也没有半点亲情。这样的儿子,即使我每个月拿钱养着,到最后也只不过是一个白眼狼。
可我不给钱,前妻就到处骚扰我的父母和弟弟。对此,我真的很无语了。一个女人,怎么能见钱眼开到这个份上?
情感分析:
对于你们的事情,我只能说各打五十大板。因为在这件事情上,你们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你前妻的问题,出在离婚是大人的事情,不要牵扯到小孩子,小孩是无辜是可怜的。
可你前妻,一次又一次打着孩子的幌子去跟你要钱。要不到钱,就各种撕破脸皮。而你呢,也是问题多多,虽然你对当初前妻要你两千抚养费有意见,就不应该默认下来。既然默认了,那么就应该准时给钱。
不管孩子被你前妻教育成什么样,他始终是你的亲生骨肉。为人父母,你忍心看着孩子绞尽脑汁要钱吗?所以两个大人离婚了,不管出于什么问题什么原因,都不要牵扯到孩子。孩子是父母离婚最大的牺牲品。
...在上海坐拥四套房产
却被一审法院认为是
每月仅需支付
抚养费,
面对这样一个“躺平”不工作的前夫,
该怎么办?
近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二审认为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数额
应根据父母的负担能力
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改判前夫每月向孩子支付
年,张某与奚某生育一女,名为张涵(化名)。张某年薪万元,但自年月至一审审理时处于失业状态。
经查,
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张涵随自己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对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由于张涵年龄尚小,根据其现在随奚某共同生活、双方现在实际收入情况等事实,考虑生活的便利、对生活环境的适应等因素,
奚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一名负有抚养未成年人法定职责的父亲,正值壮年,同时又毕业于国内名牌高校,亦有相当长时间的工作经历,在其失业前有良好的工作和丰厚的薪水;
现在亦未丧失劳动能力,应当也能够通过自身努力,找寻一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以自己的劳动所得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
另外,
张涵作为已经就读幼儿园的儿童,其实际生活所需日益增长。一审法院基于张某失业确定抚养费为
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正常需要不相适应。
据此,
上海一中院表示,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数额,
父母的负担能力,是指父母自己收入范围内支付抚养费的承受能力。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对于“月总收入”应当作相对宽泛的解释,不仅包括工资性收入如工资、加班费、奖金等,还应涵盖投资性收入如房屋租金、股票分红、理财产品收益等。在没有固定工作但拥有其他资产收益时,仍应支付与其资产收益相适应的抚养费。
...免责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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