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难免会产生矛盾,在出现危机时,夫妻双方往往会就夫妻之间相互的忠贞、家庭责任、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签订《保证书》来进行约定,但这类婚姻保证书并不是全部有效。
一、关于婚姻关系解除的保证
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在协议离婚阶段是有效的,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未登记离婚,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保证书的效力
过错方为了承认过错、回归家庭所写下的“保证书”、“承诺书”等,可以作为确定过错的证据,但其中有关“自动离婚”、“放弃抚养权”等涉及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权的内容则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关于财产约定条款的效力则要区分情况具体分析认定。
如果一方是受逼迫写下“保证书”,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留下证据,同时向法院起诉撤销该“保证书”,以避免自己的财产权利受到损害。
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本质上是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做的损害赔偿保证,即夫妻一方若违反保证,则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只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夫妻双方就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赌博、吸毒等),作为赔偿约定的,人民法院审查系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且不违犯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了直接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所做的保证外,还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生效的条件不同。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能生效。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并不涉及离婚,更不以离婚为条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二,财产标的不同。夫妻之间对双方的财产约定范围,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而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只能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对于这部分婚前财产,应当做夫妻财产约定来处理。按照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若保证书是经过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重大误解、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同时第三款也规定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商议解决;《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双方婚姻的解除而不复存在,子女仍是其父母共同的子女;有关对子女的探望权,当事人不能人为地约定排除,法律明确规定除非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该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判决中止其探望权。例如,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因此,当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若签订此类保证书时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等条款,此类约定概属无效。因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权及子女与离异父母的关系属身份关系,当事人不能约定予以排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需要提醒的是,在签订婚姻保证书时,最好有第三方介入,如社会基层组织,无利害关系的同事、朋友等参与、见证,以此来更好地确保婚姻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保证书是个人提出保证时使用的专用书信信或文字材料。在夫妻结婚之前或者是两个人吵了架或者是其中一方出轨都喜欢签订保证书。那么,夫妻间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网友咨询:
夫妻之间签字的保证书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张红艳律师解答:
夫妻之间签字的保证书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保证书”“财产协议书”等,如果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都是合法有效的。但具体到个案,则需要探查具体情况才能确定。比如,附生效条件的保证书,条件的成就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再有,在保证书中常常有“如犯错就放弃所有财产”、赔偿万等惩罚性条款,在很多情况下,这些都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于婚内借款,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可视为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婚内借款同样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婚内保证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君子协定”,当事人想以此在离婚诉讼中争得主动,仅靠保证书是无法办到的,还要有合法的证据配合才能真正实现。在法庭上,如果一方对保证书的内容不认可,对于另一方来说,要拿出可靠的证据来证明保证内容的合法和有效并非易事。
张红艳律师补充:
(一)婚姻保证书中约定有财产权归属及子女探视权条款时,是否有效
、“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有效
所谓“净身出户”是指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能得到任何共同财产。当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若订立此类婚姻保证书时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若书写该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约定取消一方子女探视权的条款是否有效?针对“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的保证条款,法律的态度很明确,此类约定概属无效。因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权及子女与离异父母的关系属身份关系,当事人不能约定予以排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二)若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婚姻保证书中约定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该婚姻保证书可否作为双方感情破裂的依据,法院可否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实践中,除非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否则,法院判决当事人离婚必须以此为准据。婚姻当事人签署的婚姻保证书多是夫妻双方婚姻忠贞及夫妻义务与责任的书面宣誓,涉及道德或精神层面的居多,在当前婚姻案件的审理下,其充其量只能作为双方感情不合的一个参考。在具体审理中,法官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准予离婚。
张红艳律师总结:
无过错方在要求对方书写此类“保证书”时,应当要求对方首先对所犯过错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书面承认,特别是那些依法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过错,更要表述清楚,绝不能一带而过。同时,对于“放弃财产”之类的承诺,要明确具体,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分歧。条件许可时,也可以采用“财产约定书”的形式,将共同财产直接转化为个人财产,并办理财产过户、更名等相关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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