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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离婚分割? 离婚后房子动迁政策?

2021-12-11 17:33:59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036 咨询电话:954310

年月,李女士因与丈夫王某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婚姻关系期间,双方共同居住在位于扬州路的某公有住房内。离婚时,因听闻扬州路房屋即将动迁,双方遂约定李女士在扬州路房屋内户口和相关权益仍保留,待房屋动迁时李女士可得相应的动迁利益。年月,扬州路房屋动迁。动迁期间,王某作为该户代表与动迁组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房屋安置,共安置了套房屋。动迁协议签订后,李女士向王某提出分配动迁利益,王某却以“房屋动迁时双方已经离婚,李女士空挂户口”为由,拒绝向李女士分配动迁利益。无奈之下,李女士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扬州路房屋的动迁利益。

庭审中,王某表示,离婚时确实约定李女士的户口不动,待动迁时享受动迁利益,但李女士当时承诺其名下的动迁利益全部赠与儿子。此外,王某提出扬州路房屋的承租人是自己的母亲张某,动迁利益中的%归母亲张某,剩余的%由其余在册户籍人员平均分配,如此计算王某只能分得万元。

作为李女士的代理律师,我当庭对王某的抗辩意见提出反驳:首先,李女士从未承诺将自己的动迁利益全部赠与儿子,退一步讲,即便有该承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完成赠与前可随时撤回赠与,李女士有权撤回对儿子的赠与。其次,公有住房的动迁利益,原则上房屋价值补偿款应由承租人、同住人均等分得,搬迁奖励和补贴应由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获得。扬州路房屋的同住人有人,王某的母亲一人分得%的动迁利益,显然不合理,该分配方案显失公平。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享有动迁利益,并有权购买其中的一套动迁安置房。

公有住房的动迁利益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离婚后能否享有原住房的动迁利益,关键要看离婚时双方对原住房居住权所作的约定。本案中,李女士与前夫王某离婚时明确约定,李女士仍保留其在扬州路房屋内的户口和权益,双方也未对离婚后李女士的居住问题另行作出安排。因此,李女士在扬州路房屋内的居住权不因离婚而丧失,其仍具有同住人资格。房屋动迁时,李女士可参与动迁利益的分配。

反之,如果双方离婚时没有明确约定保留原住房的居住权,或者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双方的住房问题自行解决”。则基于婚姻关系而取得居住权的一方,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将丧失对原住房的居住权。即便她(他)的户口仍滞留在原住房内,也属于空挂户口,无权参与动迁利益的分配。

因此,在处理离婚相关问题的时候(特别是协议离婚的)一定要加倍小心,应将相关约定详细地离婚协议中明确载明,必要时可以向律师咨询或委托律师起草,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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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徐文丽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机构: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汇美领域大厦A座楼

一审法院认为,

杨某、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从渊源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这是最早出现的居住权司法解释。

家事案件最常见的居住权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离婚时通常约定一方有居住权;另一方面,遗嘱设立居住权,比如子女不孝顺,老人由保姆照顾,老人可以给保姆设立一个居住权,保障她的居住,但没有权利租或者卖出房子,且子女没有权利将保姆赶出去。但是因为现行的法律对于居住权规定不明确,认为居住权只是债权的一种不能对抗物权。居住权虽然约定了,但会出现一方把房子卖了,另一方居住权无法实现的局面。

一般包括居住的条件、要求和期限。

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对比《民法典》中对用益物权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很明显,居住权中缺少了“收益”这一权利内容。所以,在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只能占用与使用(居住),不得买卖、继承、赠与等转移不动产。而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在该房产设立了居住权的情况下,依然是可以进行买卖,从而获取收益的。

居住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还是挺大的,比如: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时,由于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或房产为另一方婚前财产,为了保障夫妻另外一方的利益,可以设立居住权;父母出资买房的,目前很多家庭购房都是父母出资首付,子女贷款的方式购房,而产权又登记在子女名下,为了保障父母权益,同样可以对房屋设立居住权;还有恋爱同居或者保姆长期照顾生活的,要维护另外一方的合法权益,可以设置居住权而给予一方稳定的居住保障。

本案中,杨某与王某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涉案房屋一套并登记在王某名下,离婚后房屋归王某所有,杨某可以一直居住。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杨某、王某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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