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离婚协议书一般情况下是存在债务的分配,具体的问题,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理性的陈述。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认可的书面协议。
生活中离婚协议书有债权分配是否合理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认可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书范文,主要内容有: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小孩抚养权的归属、小孩抚养费金额及其交付方式、财产分割等。其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等相关法律。
、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该协议必须经过相关国家机关的认可才生效;
、该协议必须包括双方离婚的意愿,并且妥善处理小孩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否则协议无效;
、该协议具有人身性质,不得有他人代理签订,否则无效。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
女儿__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到岁由子女自己选着哪方。
抚养费由男方负责,男方应于每月-日期间将抚养费______元通过以下方式支付给女方指定账户,女方暂定账户为是,开户行:______,账号:______。如有变化,可提前天书面通知男方。
男方每隔______个星期,可于周六周日接女儿一起生活,周日晚上______时前送回女方住处。
三、财产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应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与债务:除以上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与债务,各自承担。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____元给对方。
男方(签名):_________女方(签名):_________
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在生活中的运用是较多的,但是具体的问题,有关的部门会按照实际的情况做出合理的分析,但是其中的时间浪费,有关的当事人要做好准备,毕竟国家的离婚人群较大,所以办理的及时性就不会那么强,程序的操作还是需要时间的。
...付金华诉吕秋白、刘剑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期(总第期),P-。
原告:付金华,女,岁,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吕秋白,男,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刘剑锋,男,岁,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原告付金华与被告吕秋白、第三人刘剑锋发生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与第三人刘剑锋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于年购买了本市松江区中山二路X弄X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中山二路房屋)、于年购买了本市松江区北翠路X弄X号房屋(以下简称北翠路房屋)。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二处房屋的所有权均归原告所有。但两人为减少按揭贷款转贷手续费和缓缴交易契税,暂未办理不动产变更过户手续。原告离婚后一直居住于上述中山二路房屋中。因第三人与被告吕秋白于年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并诉至法院,被告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
原告付金华和第三人刘剑锋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能对抗物权法第条和条的规定。房产权利人要以登记为准,不能因当事人的私自约定而改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付金华与第三人刘剑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本市松江区中山二路房屋及松江区北翠路房屋。其中中山二路房屋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北翠路房屋产权共同登记在原告与第三人名下。北翠路房屋名下尚有银行抵押贷款,主贷人为第三人。
年月日,原告付金华与第三人刘剑锋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年月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大儿子刘洋归女方,小儿子刘海归男方;上海市松江区的两套房屋归女方;公司股份第三人.%、刘洋.%、刘海.%、原告%,刘洋的股份由女方代管”。该离婚协议目前留存于民政部门。上述离婚协议签订后,协议所涉的房屋产权及公司股份均未发生变更登记。
第三人刘剑锋于年月日与案外人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年月日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第三人刘剑锋因与被告吕秋白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经法院审理并于年月日作出()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号民事判决,判令第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被告人民币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展纺织(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宏展新材料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案生效后,因第三人及利展纺织(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宏展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故被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上述中山二路房屋及北翠路房屋。
原告付金华在上述房屋被查封后,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异议,其主要理由是,在与第三人刘剑锋的离婚协议中已约定了上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仅未办理过户手续。故要求法院解除对系争房屋的查封并中止执行。
法院执行部门对此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并于年月日作出()沪一中执异字第-号、-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付金华提出的异议。原告付金华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本案系争房屋是原告付金华与第三人刘剑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系争房屋应属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均归原告所有,这是第三人对自己在系争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系争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第三人刘剑锋仍为系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原告名下,故在第三人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被告吕秋白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要求对第三人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书》对系争房屋产权的约定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属其所有并要求解除对系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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