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父母陪嫁的车辆应定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宜分割——李女士与纪先生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女方父母陪嫁的车辆应定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婚后共同共有或赠与物。为了更好的照顾女方,才将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并非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离婚时男方要求分割该车辆的,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年月日第版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予以分割——解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机动车,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予以分割,分割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确认。
案号:()云民初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夫妻均不主张车辆所有权的,可以分割其所卖价款——胡某与宋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双方均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和车辆的所有权,双方可对房屋和车辆实际出售所得价款进行等额分割。
案号:()皖民初号
审理法院:安微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机动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归使用一方所有,并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王小华与李龙离婚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购买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机动车可归使用一方所有,并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案号:()庆中民终字第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他人购买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机动车,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立伟诉王建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人出资购买机动车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如果登记的一方确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机动车系他人出资购买,只是登记在其名下,那么应当认定该机动车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号:()中民终字第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对机动车的分割问题所面临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仅对几种常见的情况进行研究:
(一)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注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机动车
关于机动车(包含车牌号)的归属法院一般会听取双方的意见,如果能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车辆所有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参照机动车对当事人的作用、重要性等因素,判定机动车的归属,同时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二)夫妻婚后购买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注册登记在他人名下(包括登记在双方父母或子女或其他亲戚朋友名下),离婚时能否分割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多,如夫妻与父母共同出资或单纯由夫妻出资但车辆登记在父母名下,还有将夫妻共同购买的营运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还有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且车辆也已经交付但尚未进行过户登记手续等。上述情况下的车辆无可否认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因为上述车辆均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他人对该车辆拥有所有权的可能,法院必须保障他人参与诉讼进行答辩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该车辆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会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在离婚诉讼中,认定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如果法院要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机动车分割析产,那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车辆价格的问题。因为机动车属于消耗商品,价值是在逐渐降低的,因此,对车辆价格的判断要结合车辆的购买价格、使用年限和行驶的公里数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机动车具有不可分性,在离婚诉讼中不可能将机动车进行拆解分割,因此一方得车一方得折价款就成为机动车分割最常用的方法。
第一,协商式。待分割车辆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这也是比较快捷和便利的确定方法。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在此基础上再对分割的方式进行调解或判决。
第二,评估式。若双方无法就车辆价格协商一致的,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机动车的价值进行鉴定,然后以评估的结果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关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选择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确定完车辆的价格后,即可对车辆进行分割。
车辆属于不可分物,在分割时能采用的三种方式为:补偿、竞买和拍卖。补偿是指由一方获取车辆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竞买是建立在双方均主张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主持,由双方叫价,价高者获取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拍卖是建立在双方均不主张车辆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车辆所有权进行出售,双方分割出售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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