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希望自己婚姻美满,家庭幸福。但当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双方当事人还须冷静面对,正确处理。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诉至法院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以使离婚后不存在法律上的遗憾和不必要的风险呢?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可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定标准的。
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及其处理,人民法院需要查清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事实。对于确定应当准予离婚的,应当查清子女抚养、双方共同财产情况、债务清偿等事实。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以下几点:
.要注意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婚前婚姻基础状况和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以及离婚原因等证据材料,因为这些证据材料都对法院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起着重要的作用。
.提供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例如在某离婚案中,当法庭询问女方有无子女时,女方回答,有一女孩,是收养的。男方对此在庭上未提出任何异议。法院判决孩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
日后男方出现生活困难时,又重新主张收养这个孩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所规定的条件,收养关系不成立,再走申诉程序,既浪费了诉讼成本,又使自己受到了损失。
.提供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及时提供证据,防止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对房屋等重要财产要及时提供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是公房承租协议。如果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话,要及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支持主张。
例如章某与杨某离婚案。杨某为离婚作准备,着手用夫妻共同工龄以优惠价将双方所居住房屋产权买下,后立刻起诉要求离婚。由于产权证办理需要一段时间,所以在法院审理期间,杨某向法院提供了该诉争房的公房承租协议,而章某却因未及时向法庭提供该诉争房已被买下产权的证据,因而该房被法院认定为杨某承租的公产房,最后导致在夫妻财产分割上显失公正,章某的权利没有及时得到保障。
()对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提供借据、转账或取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例如在某离婚案中,女方主张房屋装修款是双方一起从娘家借的,但因拿不出任何相关证据,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诉讼终结后,女方在清理物品时发现了男方的记事本,其中男方自己记录着从岳父家借了装修款。后女方到检察院申诉,检察院集中调取了其他一些证人证言,使女方的诉讼主张得到了充分的证据支持。
()对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争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及时举证。
例如,某夫妻结婚两年后离婚,经调解孩子由男方抚养,双方对女方应给予抚养费问题争执不下。分割财产时,男方主张家具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并出示原始发票,但出于各种原因,在最终的调解协议中同意将该家具作为女方个人财产算作给孩子的一次性抚养费。
几个月后,女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胜诉,继而女方又起诉要求返还抚养费。法院依据离婚调解书进行了判决,判决男方返还除孩子随其生活期间女方应给抚养费以外的剩余部分。这时男方再主张这部分抚养费是他个人财产为时已晚,他已经在最初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放弃了对这部分财产的权利。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不要存在其他心理,要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坚决主张权利。
.提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离婚并不是简单的事情,不仅是夫妻双方问题,还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甚至关系到双方家庭关系和睦、家族间和平共处、局部社会关系稳定。因此,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调解是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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