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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个人编号是怎么查?

2021-12-22 23:42:0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322 咨询电话:954310

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最长时间为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来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

负责。

工伤职工三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后去世,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不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在外地出差发生事故能否留在当地治疗?

可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号)的规定: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因工外出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并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职工发生工伤后直接死亡,还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吗?

需要

因工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其近亲属、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

支付。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全部可以报销吗?

不是全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发生工伤后,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

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哪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

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谁来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

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来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

承担。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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