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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21-12-27 15:02:39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048 咨询电话:954310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封满楼)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统一部署,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昨天印发《关于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年月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是青岛市自年起,连续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此次待遇的调整范围:年月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元、元、元、元的标准增加。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青岛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元、.元、.元,上述三项标准分别比全省标准高.元、.元和.元。工亡职工配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元。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也是今年新形势下落实“六稳”“六保”要求的具体举措。《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精心实施,力争月底前将增加待遇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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