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辩护手记:
小张入职某单位,平时住在单位提供的宿舍里。某日,小张想回家看看父母,父母家离宿舍大概公里,于是当天晚上点加班结束后,小张骑电瓶车先回宿舍取行李,然后回父母家。当天晚上:分,小张的电瓶车与逆向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小张腿部骨折,因伤住院天,花费医药费万余元,对方负事故全责。出院后,小张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刑事#
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认为:小张下班返回职工宿舍后,即应视为下班到家,回家的路途此时已经终止。小张遭遇车祸的地方并不是上下班必经道路上,而且发生事故的时间不符合通常下班的时间点,因此不应认为是“上下班途中”。
驳回单位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
年《工伤保险条例》第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小张下班后回父母家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认定小张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据此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并非限于工作岗位与职工宿舍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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