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死者李xx家属与所在镇、村干部的参与下与公司依据国家法律和陕西省相关规定,死者家属和公司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民事致赔偿协议。其主要条款是:
一、公司一次性民事赔偿给死者李xx家属各种赔偿款人民币80万元整(协议签字生效后款即到帐)。
一、在公司的运作下(也是协议规定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给李xx理赔款人民币120.00万元整(公司也没想到能赔付那么多钱)。
但是,存在不利因素,就是说不利于死者的因素。这一条的主观因素很大,可以认定这是一种处分行为,这就看怎么认识的问题了。
第一,可以认定为一种处分行为。也就是说家属了解情况,但是放弃优势,自愿放弃!
第二,赔偿并未开始,在不了解的情形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一种重大误解,明显不利。
问题来了,李xx家属你自己签的协议,就是一种处分,你自己应该了解清楚,你自己签了就代表你处分了。
所以,协议第三条“不得反悔”的干脆利落的强调,这种主观条文评价确实有难度,也是实践中我们难以破解难题!尽管协议第三条不产生实际意义,但在文字上强调说明,多了一重不利于死者家属的语言色彩。
...证券代码:603858证券简称:步长制药公告编号:2021-096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泸州步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步长”)与郑州深蓝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深蓝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蓝海生物”)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分别对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1”)以及2019年12月09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2”)进行补充。
原合同1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丹红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丹红”)委托深蓝海生物开展重组抗肿瘤坏死因子-α全人源单克隆抗体注射液(以下简称“BC002”)项目的III期临床试验,按照我国现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本项目临床试验方案共同开展临床研究工作。详见公司2018年12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的《关于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
原合同2由山东丹红委托深蓝海生物开展rhEPO-Fc静脉给药在透析肾病贫血患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III期临床试验,按照我国现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本项目临床试验方案共同开展III期临床研究工作。详见公司2019年12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药品临床试验取得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2)。
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之间拟转让资产的议案》,山东丹红将BC002以及EPO等研发项目转让至泸州步长,详见公司2020年12月25日、2020年12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的《关于子公司之间拟转让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7)、《关于子公司之间转让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28)。
现将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1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泸州步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乙方:郑州深蓝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了注射用重组抗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Ⅲ期(合并患者PK)临床试验技术服务(委托)合同(简称原合同1),本合同项目已顺利完成启动,并已进入试验入组阶段。
鉴于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特签订以下补充协议:
1、经费与付款方式
本补充协议总费用为987.8万元(含税),付款比例同步原合同1,按照原合同1中甲方对乙方的试验进度要求,乙方已按照甲方规定完成第1期-第3期付款节点相关工作。鉴于此,本补充协议各期款项支付比例如下: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费用的50%,人民币493.9万元。
(2)原合同1中的项目Ⅲ期临床试验完成50%病例入组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费用的25%,人民币246.95万元。
(3)原合同1中的项目Ⅲ期临床试验完成100%病例入组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费用的20%,人民币197.56万元。
(4)原合同1中的项目Ⅲ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盖章件交给甲方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费用的5%,人民币49.39万元。
2、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方式处理。
3、生效方式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未约定其他事宜仍以原合同条款为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协议2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泸州步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乙方:郑州深蓝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2019年12月09日签订了rhEPO-Fc静脉给药在透析肾病贫血患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Ⅲ期临床试验技术服务(委托)合同(简称原合同2),本合同项目已顺利完成启动,并已进入试验入组阶段。
鉴于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特签订以下补充协议:
1、经费与付款方式
本补充协议总费用为2,807万元(含税),付款比例同步原合同2,按照原合同2中甲方对乙方的试验进度要求,乙方已按照甲方规定完成第1期-第4期付款节点相关工作。鉴于此,本补充协议相关款项可与原合同2的第四条第4期款同步支付。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费用的45%,人民币1,263.15万元。
(2)原合同2中的项目Ⅲ期临床试验完成首例入组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费用的15%,人民币421.05万元。
(3)原合同2中的项目Ⅲ期临床试验完成50%病例入组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费用的25%,人民币701.75万元。
(4)原合同2中的项目Ⅲ期临床试验完成100%病例入组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费用的10%,人民币280.70万元。
(5)原合同2中的项目Ⅲ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盖章件交给甲方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费用的5%,人民币140.35万元。
2、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方式处理。
3、生效方式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未约定其他事宜仍以原合同条款为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交易双方当事人情况
(一)委托方
名称:四川泸州步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赵骅
注册资本:肆亿肆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4年9月17日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康乐大道西段480号
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生物技术、生物药物的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总资产108,316.03万元,负债总额85,871.43万元,净资产22,444.60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45万元,净利润-498.49万元。(上述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1年3月31日,总资产112,253.98万元,负债总额89,905.65万元,净资产22,348.33万元,2021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0.07万元,净利润-96.27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二)受托方
名称:郑州深蓝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剑超
注册资本:贰仟柒佰伍拾万圆整
成立日期:2007年06月06日
住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黄海路与生物科技二街交叉口东北角郑州临空生物医药园10号楼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医学研究与实验发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总资产18,663.81万元,负债总额3,631.17万元,净资产15,032.64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961.33万元,净利润1,456.76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21年3月31日,总资产18,434.67万元,负债总额2,556.36万元,净资产15,878.31万元,2021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343.30万元,净利润845.68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深蓝海生物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泸州步长与第三方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保障了项目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扩大公司药品研发能力和范围,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公司药品临床试验的时间和成本。本次补充协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产品从研制、临床试验报批到投产的周期长、环节多,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3858证券简称:步长制药公告编号:2021-097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产品退出省级医保目录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增补药品2021年调出工作的通知》,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天成制药有限公司药品复方脑肽节苷脂注射液将于2021年11月1日退出山东省医保目录。
一、产品情况
(一)退出山东省医保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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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功能主治
复方脑肽节苷脂注射液用于治疗脑卒中、老年性痴呆,颅脑损伤、脊髓损伤及创伤性周围神经损伤,用于治疗脑部疾病引起的功能障碍。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药品此次退出山东省医保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暂无法估计,短期不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6日
...事故发生后死者李xx家属与所在镇、村干部的参与下与公司依据国家法律和陕西省相关规定,死者家属和公司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民事致赔偿协议。其主要条款是:
一、公司一次性民事赔偿给死者李xx家属各种赔偿款人民币万元整(协议签字生效后款即到帐)。
一、在公司的运作下(也是协议规定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给李xx理赔款人民币.万元整(公司也没想到能赔付那么多钱)。
但是,存在不利因素,就是说不利于死者的因素。这一条的主观因素很大,可以认定这是一种处分行为,这就看怎么认识的问题了。
第一,可以认定为一种处分行为。也就是说家属了解情况,但是放弃优势,自愿放弃!
第二,赔偿并未开始,在不了解的情形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一种重大误解,明显不利。
问题来了,李xx家属你自己签的协议,就是一种处分,你自己应该了解清楚,你自己签了就代表你处分了。
所以,协议第三条“不得反悔”的干脆利落的强调,这种主观条文评价确实有难度,也是实践中我们难以破解难题!尽管协议第三条不产生实际意义,但在文字上强调说明,多了一重不利于死者家属的语言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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