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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 贵州省工伤保险?

2021-09-25 17:59:1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51 咨询电话:954310

为切实推动贵州省工伤预防工作落实,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贵州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根据《方案》,截至2025年末,工伤预防工作体系基本完善,工伤预防项目管理规范、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显著提升,全省工伤事故发生率明显降低,职业病防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伤事故频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十二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八次、九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工伤保险“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制度体系,把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优先事项,切实提升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促进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截至2025年末,工伤预防工作体系基本完善,工伤预防项目管理规范、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显著提升,全省工伤事故发生率明显降低,职业病防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伤事故频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一)牢固树立预防优先的工作理念。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指示精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预防优先发展理念,把工伤预防工作要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工伤预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伤预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建立完善工伤预防联防联控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加强联合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要建立完善信息交换、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人员信息、事故信息、职业病信息和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工伤信息等相关数据共享。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依法整治用人单位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工伤事故苗头性问题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现象。对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未及时整改的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严肃处理。对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安全责任事故,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三)盯紧工伤预防重点行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伤预防相关数据分析,重点围绕交通运输业、制造业、建筑业、金属冶炼业、采矿业、电气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服务行业、涉爆粉尘作业等行业,定期研究本地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现状及变化情况,确定本地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制定工伤预防具体实施项目方案,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本行业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四)加强工伤预防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住“普法宣传”“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项行动”等重要时段、重要节点,充分运用影音视频、图标图解、典型案例、身边工伤事件等群众易于接受、感染力强的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交通事故防范、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工伤预防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地可选择1-2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易发企业设立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

(五)推进工伤预防培训。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一线班组长等重点岗位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培训,2025年底前实现上述人员培训全覆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全面开设工伤预防课程,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与工伤预防的政策法规、安全生产事故与工伤事故防范知识、工伤事故与职业病警示教育等内容作为工伤预防培训必修内容。各地要采取线上和线下培训结合方式,注重发挥线上培训的作用。

(六)科学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贵州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的支缴率,确定用人单位在浮动周期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促进用人单位主动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七)大力开展互联网+工伤预防。各地要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伤预防综合性平台等服务渠道推进工伤预防信息共享、在线培训、考核评估,普及工伤预防科学知识、宣传工伤预防政策、开展工伤预防线上培训、强化工伤事故警示教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相关部门推荐资质合法、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在线服务培训平台,供各地各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等依法自主选用。

(八)推进工伤预防专业化、职业化。各地可与有条件、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建立长效服务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参与工伤预防工作。可选择1-2家有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带领同行业中小微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遴选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的专家,建立工伤预防专家库,负责工伤预防立项评审、宣传培训、问题诊断、措施制定、评估验收等专业技术相关工作。

(九)加强工伤预防考核监督。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推动工伤预防工作取得实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工伤预防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按照项目进展安排全程检查、全程跟踪、全程问效。各地要积极推广工伤预防先进典型、先进做法,营造工伤预防正能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伤预防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也是一项民心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充分运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确保工伤预防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州)每年12月10日之前将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按要求编制工伤预防项目预算,保证工伤预防工作经费,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有力支撑。要加强基金监管,按照《贵州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确保工伤预防费依法合规支出和使用,严格落实项目验收评估制度,防止弄虚作假。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落实长效机制,杜绝一阵风一刀切,推动工伤预防工作日常化、规范化、机制化。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一年一年干下去,一期一期干下去,久久为功,常抓不懈,推动工伤预防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编审: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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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暂停执行

本报讯2月22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介绍,2018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下调时间为一年”。该文同时明确,“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2019年、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又陆续下文,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18年以来,我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为缓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我省又阶段性减免企业工伤保险费,同时提高了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三项政策叠加后,基金收入大幅减少,基金收支失衡。

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已低于国家规定基金累计结余9个月的正常规模,为保障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安全,根据《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需要对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为此,我省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孙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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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经组织医疗专家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了《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了省人社厅2010年印发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现将《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后的《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件)(以下简称《分类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管理办法》及《分类目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管理办法》及《分类目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在2018年7月1日前安排部署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相关政策宣传培训,重点是加强对行业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和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的培训指导,督促落实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二、为确保修订后的《分类目录》顺利实施,实现新老目录平稳过渡,明确如下:

(一)《管理办法》及《分类目录》施行后,

(二)《管理办法》及《分类目录》实施前已提出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实施后尚未作出确认结论的,按照新《分类目录》确认停工留薪期。

(三)《管理办法》及《分类目录》实施前已作出确认结论,实施后提出停工留薪期再次确认申请的,再次确认按照新《分类目录》进行。

实施《管理办法》及《分类目录》,涉及企业和职工利益、敏感性强,请各地结合实际,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贯彻《管理办法》及《分类目录》的各项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列》、《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伤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条职工发生工伤,

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并告知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以及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方法。

第四条工伤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医疗终结的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工伤

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结论。

第六条工伤

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等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的确认为最终结论。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第八条工伤职工该次工伤住院创伤治疗时间

参保的工伤职工需要延长治疗时间的,由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工伤职工在创伤治疗期满前达到出院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

工伤职工在创伤治疗期间因伤情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医疗机构具备康复治疗条件的,可以按照符合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内的康复项目开展康复治疗。参保的工伤职工由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康复评估方案,及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职工创伤治疗期满,在恢复期内仍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需要转入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治疗的,按照人社部《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以及《贵州省工伤医疗康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工伤职工在岗期间

第十条工伤职工该次工伤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存在残疾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住院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可以停止支付其继续住院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发放其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68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出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说明.doc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docx

3、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doc

4、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书.docx

5、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再次确认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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