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9日
星期一
病毒感染
春季,某小学六年级一班内水痘病毒泛滥,班内十余人患水痘,并逐步蔓延,导致全班停课。与此同时,班内语文教师A老师与英语教师B老师也双双感染水痘带状疱疹病毒(与水痘病毒乃同一种病毒)。成人与儿童患此病毒的症状有所不同,两位老师经医生诊断被鉴定为患上了带状疱疹。A老师的疱疹发生在面部,病毒感染到面神经中的运动神经纤维,产生面瘫病状,患侧眼睛不能闭合,同时患上了结膜炎,导致视力下降,半年后尚未恢复。A老师认为此病严重影响到她的工作与生活,向学校提出了工伤认定。
在法理上,A老师在本案中可以提出工伤申请。在我国,工伤分为两类,分别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A老师的情况显然不属于职业病。而根据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客观上A老师的情况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如果学校没有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同时在实际中,A老师的工伤认定会出现比较大的困难。一般来说属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伤,大多为突发性伤害事件,集中表现为机械性伤害。这类伤害可以直接判断或者经过专业鉴定,得知职工工作与伤害之间的因果联系。而像水痘这样的传染病在现实中很难判断传染源,尤其是考虑到个人身体因素,A老师出现的结膜炎等并发症,都是一定的干扰因素,教师工作与最终的视力受损结果是否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工伤认定中的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持续推进,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每每涉及到劳动纠纷,还是“很伤感情”。尤其是工伤认定,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却又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需要向全社会进行普及。
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教师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保护学生安全的情况下,学校也要在能力范围内、法律许可内,多关心教师群体。
教师作为劳动者,凡是属于上述工伤认定范围的,要及时提出工伤申请。如果被劳动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劳动法》、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整个过程中,诉求方要保持理性,除了积极与学校沟通之外,还要留存好相关的医疗记录、票据等证据。讨论赔偿不是最终目的,我们只是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在必要时期维护自己该有权利。当然最重要的还是作为教师的自己,当面对高强度的教学工作时,一定要多注意休息,多加强锻炼,毕竟健康身体才是革命的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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