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过程中,对“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结合合理路线、合理时间理解。合理路线通常是指从单位到居住地或第一目的地相对合理的路线;合理时间则是指经过合理路线,结合采用的交通工具而计算出的相对合理的时间。
从
第十四条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机动车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开始,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成为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
随着
(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上下班途中”的外延不断拓展。
《规定》第六条明确四种情形法院应予支持工伤认定:
(一)在
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成为判断“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关键因素。
就合理路线而言,应是合乎一般人要求的惯常的路途,不局限一种,也不限制是必经路线,但是符合理性人的安全、效益追求。合理时间则是指经过合理路线,结合采用的交通工具而计算出的相对合理的时间。
对于“上下班途中”一般理解,应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同时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只要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都应认定为工伤。那么,问题也随之而来,假如职工上班违反单位规定迟到,或者违反劳动纪律早退,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第一,职工迟到或早退与发生交通事故伤害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第二,对于职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上下班,用人单位可以劳动纪律约束劳动者,但不能以职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而否认工伤的认定;第三,工伤保险实施无责任补偿原则,因为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而否认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显然与该原则相悖。
随着现代城市的发展,职工上下班途中这一距离有可能越来越远,交通形势也越来越复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很可能呈日益增多的趋势。“上下班途中”的如何界定也将更实际的影响到职工的权益。从住所到工作场所的“途中”可能不是唯一的,例如职工开车上下班途中,为了选择畅通的道路或者为了吃早餐而绕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再如职工利用上下班之便接送孩子上下学,发生的交通事故又该如何进行工伤的认定?从上下班路径的选择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应为:“是否为了工作目的”,若是为了工作目的,其绕道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上下班顺便捎带孩子上下学,无需绕道而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虽然《规定》以“列举+兜底条款”明确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伤害构成工伤的四种情况,但具体到个案中,即便对列举的前三种情形,仍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从而确定是否已达《规定》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以及上下班目的。对下班而言,虽然最终目的地指向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但存在第一目的地的情形如聚餐、逛街等不一而足,立法不能一一穷尽。为避免不当放宽工伤认定的条件,应把握路线、时间等时空的“合理”性,结合劳动者下班目的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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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纠纷是企业用工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用工矛盾,《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规定了多种工伤的情形,但是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引起工伤的认定仍争议最多。同时,对于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案件的赔偿较之去年也发生了变化,故有必要将此问题进行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时间的界点问题主要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确定。用人单位规定什么时间上班,什么时间下班需要通过制度来确立,同时该制度必须要经过合法制定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实践中,职工请假提前走或者晚走的,只要是以“下班为目的”,也会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合理时间的理解应当参考劳动者住处和单位之间的距离、劳动者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状况、天气状况、路况条件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不能局限于一个固定时间段。
根据以上条文的理解,以下情形也属于“合理时间”。比如:职工下班途中去接孩子、去菜市场买菜等生活必须事务后再回家。这个时间段也应理解为合理时间内。
合理路线的理解应当根据个案作出全面、正确、客观的理解,而不局限于惯常的、固定的、唯一的、单位指定的、最近的路径。
比如:职工从住处到单位有多条路线选择,职工选择哪一条路径都是为了到单位上班或者回家,这样都是可以的。在理解和认定“合理路线”时应当结合住处与单位的距离、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类型、交通拥堵情况、天气情况、偶然性事件的发生等因素,综合、全面、客观、正确的理解。
在交通事故中,事故认定通常有无责、次责、同等、主责、全责,如果职工被认定为主责或全责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责任认定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就属该种情形,根据该条文规定工伤职工有权选择向第三人或者工伤基金(用人单位)赔偿。但是只能获得“一份”赔偿(2018年之前是可以双份赔偿的)。
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本条文的规定,意味着如果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其赔偿数额低于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仅就差额部分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
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本条的规定,赋予了工伤基金(用人单位)追偿的权利,也是为了保障第一、二款的实施。
因此,在浙江省范围内,职工如果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在实践中应当先行进行交通事故的理赔,如果交通事故理赔较为困难的,职工可以选择先行工伤赔付,工伤赔偿以后,工伤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我们都知道职工在工作单位上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是属于工伤,这样的伤害单位是会承担责任的,但是我们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伤害是不是属于工伤呢,这是大家比较有争议的问题。那么职工上下班属于工伤的具体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上下班属于工伤的具体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上下班属于工伤的具体时间是: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相互联系、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尤其是在时间的“合理”解释上不能简单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这“一点”是多少,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在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必须具有正当性,除应考虑距离因素外,还应结合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的类型和季节气候的变化、偶然性事件的发生等,来作出客观、合理、全面的判断。
不管怎么样,在上班前后发生的工伤,只要是从事这项工作的准备性工作时受伤或做收尾工作时受伤,都将能认定为工伤,上班发生意外应立即报警,并且将工伤材料上交,就即可享受工伤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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