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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工伤可以报销吗?

2021-09-26 00:15:53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820 咨询电话:95431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在某些工伤案件中,由于工伤农民工在户籍地参加了“新农合”,在单位并未购买工伤保险无法报销的情况下,违规报销新农合。那么,已经报销“新农合”的该部分医疗费,用人单位在工伤待遇中还需不需要赔偿呢?笔者根据最新办理的一个案件,作出分析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所谓“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投保,在农民因伤病住院时能够获得一定数额的费用报销。从性质上来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际上就等于农民与国家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在投保后发生一定情况下能获取保险利益)。因此,劳动者因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属于以上《指导意见》中“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不是排斥关系,可以共存。二者适用的主体、主管的部门、理赔的依据也都不同,不能互相抵消。劳动者获取新农合报销是基于国家政策,因工伤获取工伤待遇依据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未购买工伤保险,就应承担工伤医疗费,与医疗费是否循其他途径报销无关。

(三)如果用人单位对于工伤医疗费的赔偿责任因劳动者报销新农合而抵消,属于因违法而获益,会严重助长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未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医疗费,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而应承担的责任。用人单位违法未购买工伤保险,本应当足额向劳动者赔偿工伤医疗费,如果因劳动者循其他途径报销了部分医疗费而免除支付这部分医疗费的责任,就属于因违法而获益。换言之,劳动者和国家支付新农合保险费后获取了报销,这一行为反而使得本身违法的用人单位减少了应该承担的赔偿额,用人单位因未购买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反而获得了免除赔付医疗费的利益。如果法院判决劳动者报销新农合的医疗费可以抵消掉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医疗费,等同法律认可一个逃避国家税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能因此受益,这种做法的社会效果是极其负面的:用人单位会肆无忌惮地违法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转而购买其他商业保险规避风险,甚至鼓励发生工伤的员工违规报销新农合,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如此一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可避免地将遭受严重的损害。

笔者始终认为,劳动者报销新农合与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赔偿责任是毫不相干的两个方面,劳动者循其他途径报销医疗费,绝对不能抵消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因违规报销新农合而获利,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向其追索,与用人单位无关。如果劳动者循其他途径获取的利益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那么在这一逻辑下,是否劳动者接受亲友的捐赠也能免除用人单位相应的赔偿责任呢?这显然不合法,也不合理。

(四)工伤保险待遇不是民事损害赔偿,不适用“填平原则”。劳动者遭受工伤,并非基于民法上的侵权或者违约,其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也不是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不适用民事损害的“填平原则”。这一点在相关规定中也可得到体现: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补偿应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在工伤案件中,省高院的观点也是不适用“填平原则”,即除医疗费和丧葬费外,劳动者可以获得双份赔偿。因此,即使劳动者因工伤遭受的损失由新农合报销而部分挽回,也不能抵消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综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待遇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不能抵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如果抵消,不仅有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造成极坏的社会效果,破坏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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