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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工伤认定条件? 上班途中工伤赔偿标准?

2021-09-23 12:51:5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78 咨询电话:954310

劳动者不管在什么用人单位,也不管在何种岗位上,都会有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如今,很多人都已经明白了工伤如何认定,哪些情况属于工伤赔偿范围都很清楚了。工伤确实是可以得到单位的工伤补偿,但如何认定工伤,对于员工来说,还是有一定困难的。

单位总是可以用各种理由来搪塞员工,表示不是工伤,因此员工对工伤的情形有所了解是必要的。工伤事故时,劳动者是有赔偿金及治疗期的。

如果不是工伤事故,那么劳动者不仅需要自己承担医药费,还可能需要在治疗期间请病假,对工资有严重影响。下面我们就通过案例来看一看。

王某下班回家,在下班途中突然接到了朋友的电话,约在小区门口聚餐,吃完饭后,回家路上被车辆撞伤住院,最后,王某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由申请工伤被单位驳回,认为这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定义,双方因此引发了劳动纠纷。那么,工伤到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一、合理的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具有正当性,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二、合理的路线。上下班路线大部分是回自己的住所,这个住所可能还不止一处;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

三、因工作受到伤害。如果是因公外出受伤,分为两种情况:

1、因公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比如说在外出差,出差期间因为工作合作谈不拢被打,这就属于工伤。

2、非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不属于工伤。最常见的就是因为私人恩怨,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那也不能算是工伤。

那么,是否在上下班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应该算工伤呢?要看两点:

第一,如果不是在上下班期间,而且下班回家之后再出来,时间上就不能算。

第二,交通事故不是由本人负主要责任的,而是次要责任或者完全没责任。所以说,只有同时满足的时候,才能算是工伤。

虽然,现在工伤认定较之以往扩宽了认定范围,但并不代表什么情况都可以认定工伤,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时不用为医疗等事情发愁,而不是作为一种全面保险。

同时,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14条就对工伤认定做了改动:其中就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为啥要进行工伤认定呢?工伤认定的到底有哪些好处呢?那就是工伤保险了,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员工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

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非个人的意外伤害,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并认定为工伤便可以申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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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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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在一家医疗用品公司上班,公司为其在紧邻厂区的周边安排了宿舍。某日上午,王某从宿舍前往厂区生产车间上班时,在宿舍楼梯拐角处不慎摔伤右脚。

公司认为王某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于是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

公司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结果

当地人民政府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解析

公司认为,宿舍属于公司统一安排,同时宿舍区域紧靠厂区生产车间,相距较近,王某是在工作时间,从公司安排的宿舍前往厂区车间上班途中摔伤脚的,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工作场所”既包括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和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也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但宿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休息的场所,不属于劳动者工作的合理区域。因此,王某在宿舍区域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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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入职某单位,平时住在单位提供的宿舍里。某日,小张想回家看看父母,父母家离宿舍大概20公里,于是当天晚上10点加班结束后,小张骑电瓶车先回宿舍取行李,然后回父母家。当天晚上11:50分,小张的电瓶车与逆向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小张腿部骨折,因伤住院30天,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对方负事故全责。出院后,小张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认为:小张下班返回职工宿舍后,即应视为下班到家,回家的路途此时已经终止。小张遭遇车祸的地方并不是上下班必经道路上,而且发生事故的时间不符合通常下班的时间点,因此不应认为是“上下班途中”。

驳回单位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小张下班后回父母家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认定小张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据此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并非限于工作岗位与职工宿舍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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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我和老婆在上班的途中被逆行的电瓶车撞伤,交警鉴定事故责任全是对方的,我在公司交了保险,我老婆没有交保险,我们算是工伤吗?

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你们是在上班途中遭遇的没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完全构成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您夫人没保险,但在有单位有劳动关系还是享受工伤待遇的。你的情况属于工伤,公司为你购买了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由社保和公司分别承担;你老婆由于没有买保险,则一切工伤赔偿由公司承担。

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三,必须是本人不是全部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七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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