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在工伤认定中有一条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但陈某在上班途中骑自行车摔倒受伤后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却遭到了否定,原因竟是因为……
陈某是沈阳一家企业的员工,去年7月的一天,在上班途中她骑自行车意外摔倒,造成腿部骨折,长达半年时间无法上班,公司向沈阳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申报工伤,并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等。
沈阳人社局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地规定了“
”、“
”和“
”三个充分且必要的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陈某的情形既不是交通事故,也没有证据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作出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检验鉴定和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无法确定陈某因何倒地,致无法查清此事故成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其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陈某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予以支持,要求人社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有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没有权力机关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自杀”等特殊情形的认定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以无相关认定意见,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形为由,长时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或者不认定为工伤。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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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由此可见,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可以归纳为两个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简单来说,合理时间是一个时间区域。为了工作做准备,提前早一点,或者下班之后还要加个班,晚了一点,都具有正当性,属于合理时间。
而合理路线,不仅指自己住所到单位往返的路线,从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所往返单位也属于合理路线。如果下班之后顺路去菜场买了菜再回去,则属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这样的路线也一样合理。
总之,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情况下,即可以视为在上下班途中。
什么是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和无法认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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