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限,是工伤中的特定表述,本号以前解析过停工留薪期的确定规则,但实践中是不统一的,工伤职工基于对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了解主张误工费能得到支持吗?如何理解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职工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提前回去上班如何认定?停工留薪期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还是劳动报酬?本期就来解析工伤停工留薪期那些问题。
一、法院可依职权确定停工留薪期
二、误工费经法院释明可变更为停工留薪期工资
三、工伤职工主张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
四、原工资福利待遇包含加班费等补贴、福利
五、工伤职工结束治疗后回公司上班视为放弃停薪留职待遇
六、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
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未进行手术治疗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八、应严格根据劳动者的请求判决(改判)
L所受工伤的伤情诊断为右手中、环指末节骨折,
。【(2020)鲁02民终2713号】
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的规定及L的伤情,L应享受3个月停工留薪期。【(2020)鲁02民终3820号】
对于原告要求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被告主张原告在仲裁中要求的是误工费,并非要求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其要求该项赔偿无合法依据;且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直接审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直接增加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规定,不应直接审理。
本院认为,
【(2019)鲁0281民初9929号】
L在仲裁、一审请求中均主张误工费,未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但
。【(2020)鲁02民终5779号】
关于L主张A公司支付L2018年5月20日至今的误工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
。【(2020)鲁02民终1999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
【(2020)鲁02民终2713号】
被上诉人A公司为上诉人缴纳工作保险至2017年12月,上诉人L在A公司处实际工作至2017年10月,故原审判决双方劳动关系应自2017年12月解除并无不当。
,故其主张劳动合同截止日应以停薪留职期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5941号】
A
。A公司抗辩,L受伤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2019年3月6日才被认定工伤,未认定工伤前不存在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主观故意。但即便如A公司所述,在工伤认定前,L受伤治疗,至少应享受病假工资待遇,但A公司并未足额支付其工资。A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信。【(2020)鲁02民终3820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而L自2019年1月1日之后未向A公司提供劳动,其要求A公司支付2019年1、2月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L尚未进行手术治疗,其所享有的停工留薪期尚未确定,故对L所主张的2019年1、2月工资,本院暂不予处理,L可另行主张。【(2020)鲁02民终1569号】
2019年3月28日,L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7015.88元,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
;3
;4、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带薪年休假工资8572.99元;5、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高温补贴960元。L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A公司为L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依法判决A公司支付L经济补偿87015.88元、
、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带薪年休假工资8572.99元、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高温补贴960元;3.本案诉讼费由A公司承担。
一审:《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的规定及L的伤情,L应享受3个月停工留薪期。因此A公司应依法支付L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2月2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7390.7元(2966.9元×3个月-1510元),
。
二审改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本案中,
。变更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93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L停工留薪期工资4972.13元【(2020)鲁02民终3820号】
...李某原来所在单位效益不好,单位为其办理了停薪留职,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但仍为其缴纳养老、工伤等保险费用。现李某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新单位以其自愿放弃社保为由,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后李某工作中受伤,遂咨询,该由哪个单位负责?具体的情况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李某与现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为该劳动者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若劳动者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保证书,不是免除用人单位相应责任的理由。另外,因为实践中两个以上单位不能同时为同一人重复提供社会保险,新用人单位为了避免风险,应积极与李某协商,由本单位为李某缴纳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各地工伤保险费缴费率因各地发展情况不同而不同。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核心内容: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为该劳动者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若劳动者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保证书,不是免除用人单位相应责任的理由。招用停薪留职人员未缴社保,用人单位也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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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可以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吗?
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社保,似乎是很多企业的潜规则。近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指出: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首先,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注意: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这个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温馨提醒:社保最严征管时代真的来了!目前社保的征管已经由税务全面接手,数据互通只是时间问题,社保如果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后果严重!
2、明确了!
单位这样交社保,统统不合规
除了单位按最低基数给员工交社保是不合法的之外,下面这6个社保缴纳的误区,企业和个人也要避免!否则,可能后果严重!
No.1误区一: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借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No.2误区二:试用期不用交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No.3误区三: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具体规定看下图:
No.4误区四:上下班路上摔伤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是工伤:
①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
②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
③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No.5误区五: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综上,需不需要给法定代表人交社保,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No.6误区六: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
将社保挂靠别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保,几乎是很多失业朋友的备选之路。但是,这样缴纳社保是非常不靠谱的。
市面上多数社保代缴服务公司都处于灰色地带,所谓的“挂靠”社保,其实就是虚构劳动关系,然后骗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未来全国社保信息联网,也是大势所趋。挂靠社保不靠谱,个人面临的风险大,骗保情节严重者还会入刑。请大家应以合法途径参保哦~
3、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重视员工社保的缴纳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将面临3大风险!所以,各企业单位一定要重视员工社保的缴纳!
一、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逃不掉责任
不管是不是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如果员工因公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能把一个公司赔破产(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元)。
二、如果员工要求补缴社保,企业100%要补缴
虽然员工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员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必须100%补缴员工的社保。
三、企业社保逾期将面临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这10类人可以不用交社保
作为企业单位,有义务给每一个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以下10类人,单位可以不给交社保!
返聘退休人员
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公司无需为返聘退休人员缴纳社保。
实习生
实习生与学校存在归属关系,企业聘用的实习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需要缴纳社保。
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工的社保由派遣单位缴纳,用工单位无需缴纳。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员工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和和医疗保险,但单位应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
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兼职人员,因本身就有所在单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所以雇用兼职的企业不需要再缴纳社保。
停薪留职人员
若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的单位招聘该人员时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承包商派遣人员
在工程项目中,总包方会派出现场管理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一般由分包商来承担,分包商与其签订《劳务合同》,这种情况分包方不需
要为其缴纳社保保险。
协保人员
协保人员是指,与原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
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户,员工工资转为了个体户经营所得,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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