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位同意工伤认定的程序
三、工伤级别划分和相应享受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级别一共划分为10级,从10级到1级,由低到高,最低为10级,最高为1级。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至4级,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1级至4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按月支付(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需补足差额。
(注:以上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6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5级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级标准为本人工资60%(按月发放),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不足差额。
(注: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参照当地政府规定。)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级至10级分别为本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参照当地政府规定。
4、停工留薪期相关规定
(一)停工留薪期是指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生活不能自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用。
(二)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延长的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四、工亡补偿标准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得20倍(即240个月);
2、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工亡职工月工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工亡职工月工资,但核定的各种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这里所说的各种供养亲属包括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又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但同时需要注意,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4、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5、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6、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五、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时的责任承担
(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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