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 954310

您当前的位置: 顶匠首页 > 行业咨询 >

北京市工伤康复定点医院? 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2021-09-26 14:33:4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456 咨询电话:954310

北京老年医院是集老年病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于一体的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下属的三级综合医院,首批北京市医保和工伤定点医院及工伤康复定点医院,编制床位800张。

医院同时还是北京市老年健康服务指导中心、北京市中西医结合老年病学研究所、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医院、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教学医院、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老年病临床研究基地、国家级本科教育实践基地—临床技能综合培训中心、北京大学护理学院老年护理教学基地、中华护理学会老年护理专科护士临床教学实践基地、北京护理学会老年专科护士临床教学培训基地、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全国临终关怀示范(教育)基地、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中英联合培训基地。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文件精神,以及医院发展的需要,现公开招聘以下岗位工作人员:

(1)泌尿科学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已获聘主任医师,年龄50周岁以下(非京籍人员年龄不超过45岁);

(2)三级及以上医院泌尿外科临床工作不少于10年,近三年每年主持完成泌尿外科三、四级手术不少于100台,其中四级手术不少于50台;

(3)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团队协作精神,具备专业领域学科带头人的素质水平;

(4)有较强的临床能力及科研能力,能够引领本学科持续发展,不断创新,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专业同行认可度;

(5)具有一定的科室管理能力和经验,曾担任或现任科室负责人者优先。

符合泌尿外科学科带头人条件并通过医院面试考核确定引进录用的,拟纳入编制内管理。薪酬待遇按北京市事业单位相关薪酬待遇规定执行。其他待遇面议。

(1)感染科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已获聘主任医师,年龄50周岁以下(非京籍人员年龄不超过45岁);

(2)三级及以上医院感染科临床工作不少于10年;

(3)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团队协作精神,具备专业领域学科带头人的素质水平;

(4)有较强的临床能力及科研能力,能够引领本学科持续发展,不断创新,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专业同行认可度;

(5)具有一定的科室管理能力和经验,曾担任或现任科室负责人者优先。

符合感染科学科带头人条件并通过医院面试考核确定引进录用的,拟纳入编制内管理。薪酬待遇按北京市事业单位相关薪酬待遇规定执行。其他待遇面议。

(1)妇产科学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已获聘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年龄50周岁以下(非京籍人员年龄不超过45岁);

(2)三级及以上医院妇科临床工作不少于10年,近三年每年主持完成妇科三、四级手术不少于100台,其中四级手术不少于50台;

(3)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团队协作精神,具备专业领域学科带头人的素质水平;

(4)有较强的临床能力及科研能力,能够引领本学科持续发展,不断创新,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专业同行认可度。

符合妇科学科带头人条件并通过医院面试考核确定引进录用的,拟纳入编制内管理。薪酬待遇按北京市事业单位相关薪酬待遇规定执行。其他待遇面议。

(1)心内科学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已获聘主治医师职称且取得心脏介入治疗资质,年龄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2)三级及以上医院心内科临床工作不少于5年。

(1)符合心内科学科骨干条件并通过医院面试考核确定引进录用的北京市户口人员,拟纳入编制内管理。薪酬待遇按北京市事业单位相关薪酬待遇规定执行。

(2)符合心内科学科骨干条件并通过医院面试考核确定引进录用的非北京市户口人员,拟纳入派遣制员工管理。薪酬待遇按北京老年医院派遣制员工相关薪酬待遇规定执行。

(1)中文、管理、法律或医学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2)北京市常住居民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在京;

(3)中共党员,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4)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具有团队合作与奉献精神,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5)具备较强的文字功底和写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6)能够熟练起草各种公文,熟悉办公室各项工作及流程;

(7)能熟练使用各类办公软件,尤其是。

(8)英语沟通表达及书写能力佳者优先。

符合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条件并通过医院面试考核确定引进录用的,拟纳入编制内管理。薪酬待遇按北京市事业单位相关薪酬待遇规定执行。

(1)财经类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2)北京市常住居民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在京;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5)财务工作经验5年以上,能熟练运用OFFICE软件;

(6)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具有较高的沟通能力和写作能力;

(7)有医院财务工作经验者优先。

符合财务处工作人员条件并通过医院面试考核确定引进录用的,拟纳入编制内管理。薪酬待遇按北京市事业单位相关薪酬待遇规定执行。

(1)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保险、卫生事业管理相关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2)北京市常住居民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在京存放;

(3)中共党员,年龄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

(4)掌握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熟悉薪酬和考核管理实务;

(5)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和日常人事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6)良好的口头表达和文字写作能力;

(7)有北京市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经验者优先。

符合人力资源处招聘要求并通过医院面试、考核确定引进录用的,拟纳入编制内管理,薪酬待遇按北京市事业单位相关薪酬待遇规定执行。

(1)急危重症或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

(2)年龄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3)急危重症专业优先;

(4)具有三级医院急诊科工作经验者优先。

符合急诊内科医师条件并通过医院面试考核确定引进录用的人员,拟纳入派遣制员工管理。薪酬待遇按北京老年医院派遣制员工相关薪酬待遇规定执行。

1、我院将按照收到的简历进行资格审查、初审,笔试,确定最终面试人员;

2、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按照成绩排名顺序以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1、我院组织体检工作。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

2、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在我院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即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逾期不收简历。

:北京老年医院人力资源处

:bjlnyyzp@163.com

北京市海淀区温泉路118号北京老年医院

邮编:

010-83183504(工作时间)

张老师孙老师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2号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市和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和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工伤保险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划、选择并公布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结合本市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市适用的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适用的费率浮动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条例》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支付项目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要求认定工伤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并按照下列规定附具相关证明:

(一)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情形的,附具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

(二)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附具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

(五)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六)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职工死亡的,应当同时附具死亡证明。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依法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医学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有关机构重新出具。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程序终止。

工伤认定程序终止的,申请人在《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一)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笔录;

(三)采用记录、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件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工伤认定决定中载明伤害部位。

工伤职工认为工伤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并提供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疾病的诊断证明书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工伤认定决定中予以明确。

本市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

工伤职工认为伤情相对稳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工伤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医学检查。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到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安装、配置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按照《条例》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限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工死亡职工与供养亲属的关系证明、因工死亡职工工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其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退休的工伤人员享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向该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新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按照原渠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现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现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冒用参保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编造住院、康复、配置事实,制作虚假病历、档案的;

(三)将不符合基金支付的药品或者诊疗、康复服务、配置项目纳入基金结算的;

(四)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解除服务协议,5年之内不得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条例》规定有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参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

原标题:办事指南丨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及相关业务推行“不见面”办理

一、工伤认定

(一)疫情防控期间,除个人申请外,由用人单位申请的(指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对所受工伤一事无争议),尽量避免现场提交材料。

为保证材料符合要求,减少见面次数,工伤保险科

,工伤保险科予以接收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出具的工伤认定相关文书将以EMS邮寄方式送达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

(二)为确保用人单位及职工权益不受损害,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假期延长等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申报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待疫情结束后补交原件,实现容缺办理。

(三)为保障防控“一线人员”的权益,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我局已开通工伤认定申请绿色通道,与卫计委建立信息共享渠道,第一时间受理工伤申请材料,3日内完成认定,形成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确保工伤待遇落实。

二、工伤康复申请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

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后,

,待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接收进行系统确认后,邮寄返回1份申请表原件(加盖工伤保险科业务章)给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

三、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

,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后,

待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接收备案后,邮寄返回1份备案表原件(加盖工伤保险科业务章)给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

四、相关业务表格(含样表)及文件下载方式

,http://www.beijing.gov.cn/,进入“政务服务”→“部门服务”→“北京市部门服务”下方下拉菜单选择“顺义区”→“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模块→“工伤保险服务”进行选择相关业务,查询填报要求,下载表格。

1.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延时申请

3.工伤康复申请

4.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

五、联系方式

09:00—17:00(工作日)

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3层人力社保专区工伤认定综合窗口

shunyigongshang@126.com

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1042室工伤保险科邮箱。

...
Tag: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

预约法律服务
立即获取报价

大咖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