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 954310

您当前的位置: 顶匠首页 > 行业咨询 >

人身损害和工伤赔偿有什么区别? 人身损害和工伤可以同时理赔吗?

2021-09-26 15:39:5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55 咨询电话:954310

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是适用劳动法律的关系。

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一般来说,工伤的赔偿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

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网友提供:内蒙古不分户口类别)

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

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

一般人身伤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

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交通事故等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

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同样的伤情,劳动鉴定的标准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级)。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

一般人身伤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工资标准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不力的,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必须有营业执照,工程层层转包的,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发包方承担)

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如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

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给劳动者划分过错责任.

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如:三七开、二八开)。

在工伤赔偿中,除了5-10级伤残可以一次性解决赔偿外,1-4级伤残一般法律不允许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1-4级伤残一次性解决往往不利于伤者的后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伤者如果25岁、4级伤残的话,如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总额累计。如果1-3级还有护理费的话,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总额累计可达数百万元之巨。所以,1-4级伤残,国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伤者吃亏太大了。

目前,在我国有的省、市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了1-4级可以一次性解决(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赔偿额真的是杯水车薪,建议伤者及其家属最好不要采取这种方式,还是按月赔偿有保障。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了,1-4级伤者的后半生将会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除了后续治疗费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

在工伤赔偿中,5-10级伤残的伤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二次手术费等后续治疗费一般都由伤者自己来承担。一般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职工就和原单位不存在任何关系了,工伤二次手术费(一般为取内固定物钢板费用)由工伤者自己出。因为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法律规定了工伤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里面就包括了后续治疗费,而后续治疗费里面就包括了二次手术费用。那工伤职工如何才能让二次手术费由单位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己又能得到赔偿呢?

那就有两个办法:

1、暂时不解除劳动合同,等做完二次手术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二次手术费用就由单位出了,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还能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和单位协商预付了二次手术费才解除劳动合同,要不就不解除劳动关系。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后续治疗费由侵权人或加害人来承担没有任何异议。

工伤赔偿没有精神抚慰金一说,如果在工伤赔偿中,伤者及其家属一方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精神抚慰金,则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一般不会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当然,如果伤者及其家属在与单位谈判、协商过程中提出精神抚慰金,这个可以和单位协商。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只要存在伤残等级就会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一般各地掌握在一个伤残等级为2000元-5000元的赔偿标准。

伤认定申请的时效也是一年,伤者及其家属应在受伤害或职业病鉴定后1年之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后,何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赔偿,法律对此不严格执行一年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诉讼时效是1年,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有何不同》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及需要,请访问:中国职业病网。

...

职工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许有人就要问了:享受了工伤赔偿,还能不能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制度和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其实在其法律价值和效用、归责原则和赔偿项目、标准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在法律价值和效用方面,

,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从而能够填补受害人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以实现双方利益的重新平衡。

其次在归责原则方面,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在遵循的主要原则为责任补偿原则,即

;而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之相比就要复杂得多,其归责原则体系是以

而以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为例外。

而在赔偿项目和标准方面,更是存在较大的差异,有学者认为该差异是引发两者适用关系问题的根源。

目的是使工伤职工或其家属的最低生活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其对受害职工的损害填补受到一定限制。虽然我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在原来的基础上大幅提高了赔偿的标准,但主要还是为了恢复职工的生存及劳动能力,并不涉及工伤职工的精神损失。相比较而言,

综上所述,我们在处理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问题时,不能简单地将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进行简单的吸收合并。

在(2018)鄂2825刑初131号案件审理当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事件发生于2016年,当时蒲某驾驶着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在由沙道沟往鹤峰方向行驶途中,由于违规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陈某当场死亡,另外两名乘车人王某和黄某受伤。经认定,蒲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陈某死亡后,其生前用工单位与陈某近亲属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赔偿费用共计171万元。事发后,其亲属诉请民事赔偿共计.25元。

法院最后判决,死者家属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相关损失,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机动车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蒲某和该车的挂靠公司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的判决中我们可以肯定,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

两种赔偿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均充分,两种权利并不相悖。

此外,在主张双重赔偿的时候,仍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因第三人意愿造成职工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职工在主张民事赔偿时应当扣除根据相关规定已经赔偿的同等项目的费用,比如说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

...
Tag: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

预约法律服务
立即获取报价

大咖律师

相关文章